【306其他融资相关问题】PPP项目法律实务研究系列:PPP项目再融资方式实务汇总


来自:PPP知乎     发表于:2016-06-15 23:08:06     浏览:442次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3月22日通过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放宽放活社会投资,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PPP项目投资大、期限长,若能够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再融资,不仅可以减轻政府和社会资本资金压力,分散风险,保障项目持续运营,还可以创造社会资金投资机会,实现项目多元化融资。故此需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下称PPP)项目中的投融资作专门的、立足于项目全生命周期以及旨在联接社会资金的观察和梳理。


什么是PPP项目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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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过PPP模式,选择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投资,相对于原由政府单独投资模式,本身就是一种多元化的创新型融资方式。以PPP合同签署之日为分界点,笔者将之前的社会资本方投融资安排称为PPP项目原融资活动,之后再以PPP项目和项目公司发起的投融资安排为PPP项目再融资活动[1]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指出,PPP项目融资可以包括再融资的内容。


首先,允许项目公司在能够增加项目收益、不影响项目实施且经政府事先批准的前提下对项目进行再融资。其次,对于因再融资所节省的财务费用,政府方也可以参与分成。

PPP项目再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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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PPP项目再融资至少可以从项目公司股权性融资、债权性融资以及项目资产(含收益权、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等三个渠道探讨PPP项目再融资方式。


根据《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PPP项目法人可以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组建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本金,可以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配套债务性资金


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规定,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鼓励投资者或项目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等结构性融资,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笔者将各类融资方式具体融资手段归纳如下图:



再结合PPP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特点以及投融资平台,笔者将项目再融资方式进一步归纳如下图:

在我国现行规则下,结合笔者相关实务经验,将PPP项目可以适用的再融资方式一一简要整理如下:

(一)债券融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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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贷款

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等规范性文件,PPP项目法人除了认缴项目资本金外,应负责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配套债务性资金。其中最常用的融资方式为银行贷款。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文)规定,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可见,为支持相关PPP项目融资,可用以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标的的范围也在相应放大,这意味着银行贷款再融资方式的门槛也在降低。


当然,可为PPP项目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不限于银行,还包括信托机构等可以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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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项目公司主体信用债券

根据现行债券规则,满足发行条件的PPP项目公司可以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永(可)续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融资,也可以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企业债和项目收益债,还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对于企业主体信用债券融资,笔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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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此类债券的基础为项目公司主体信用即偿债能力,与以项目资产信用为基础的资产支持债券产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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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起,国家发改委连续出台多项支持PPP项目债券融资的利好政策。


如《项目收益债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项目公司就拟建项目也可以发行债券融资;


再如《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规定,对于符合评级条件且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和六大领域消费工程,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限制,同时专门就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等四项专项债券出台了发行指引。

(二)股权融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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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承包企业作为社会资本联合体

实务有PPP项目投资人与EPC承包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尽管此举主要目的为利用承包企业的EPC承包资质和能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股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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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托对PPP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

社会资本经政府方批准,可以引进战略投资人作为PPP项目公司股东,如基金、信托等。具体包括由基金或信托认缴项目公司增资或者受让项目公司股权等方式进行。因该等战略投资人偏重资本收益,一般不参与PPP项目具体运作管理,故引进战略投资人不会导致项目公司控制权转移,具体还需要通过项目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设定相关管控制度。

(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类

对项目公司而言,PPP项目至少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

一是基于项目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收费收入,如收费公路项目中的车辆通行费收入;

二是基于PPP合同和财政预算而产生政府方分期支付的采购款。

如果将PPP项目未来一定时期的现金流相关权益经过改造打包,形成资产支持证券到资本市场上发行融资,也能达到项目融资之目的,是为资产证券化融资。PPP项目能够产生很多资产证券化理想的基础资产。

该类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


1发行企业资产支持票据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规定,非金融企业可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基础资产应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2发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等文件,非金融企业可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实现融资。


满足条件的PPP项目公司的应收款、基础设施收益权等均可以通过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具体由PPP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PPP项目项下未来可预测的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进行组合,形成独立资产池,再由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等特殊目的机构在证券市场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将所募集款项用于购买项目公司上述基础资产。交易后,一方面,项目公司通过出售基础资产获得现金流、提前实现投资回报变现;另一方面,认购证券的投资人,将通过PPP项目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逐期获得投资收益。

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可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经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房建项目,可以将其不动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即使项目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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