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资产证券化新规点评干货:信托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模式构建


来自:中国资本联盟     发表于:2017-06-21 10:20:40     浏览:392次

固收彬法 孙彬彬团队

财政部PPP资产证券化的一大特色是股权的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退出,增强PPP流动性。项目公司股权的证券化即基础设施REITS,这也是PPP证券化未来的方向.

事件:6月19日,财政部、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简称“55号文”),现简评如下:

新规主要内容及点评

1、三类基础资产可开展PPP资产证券化

一是项目公司的收益权、债权。在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可以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类型,以能够给项目带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项目建设阶段,积极探索项目公司依托PPP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二是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除PPP合同对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质押等权利有限制性约定外,在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股权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其中,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

三是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的债权、收益权。在项目运营阶段,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类债权人,以及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企业作为发起人,可以合同债权、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点评:55号文对基础资产的范围设定的相当广泛,项目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均可作为发起人,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PPP项目周期非常长,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债权人实际上也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通过证券化也可实现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55号文明确了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的社会资本,可以其股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实现“真正”的退出(但不是完全退出)。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均以债权或收益权为基础资产,以股权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是财政部PPP资产证券化的一大创新举措。股权资产证券化,也就是PPP+REITS模式。

2、PPP项目筛选标准

2.1 基础资产要求

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应当运作规范、权属清晰。PPP项目应当经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现金流足够覆盖融资利息和股东投资收益,基础资产权属清晰,没有为其他融资提供质押或担保。

2.2 发起人要求

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应当落实融资方案,前期融资实际到账。

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东作为发起人,申请通过发行主管部门绿色通道受理的,项目还应当成功运营2年以上,发起人信用稳健,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无不良信用记录。

点评:总体来看,55号文对PPP项目的筛选标准设定相对宽松。在基础资产方面,并没有特别严格的限制,与交易所的资产支持计划的规定类似。在发起人方面,也没有提出特别严苛的要求,只有在需要走绿色通道的情况下才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另外,PPP项目并不一定需要满足2年运营期的要求,有些项目在建设期也可对未来收益权进行证券化,只要在绿色通道和股权证券化的情况下才有2年运营期要求。

3、优先推荐项目

四类PPP项目开展证券化可获得优先支持和鼓励:

一是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

二是优先支持政府偿付能力较好、信用水平较高,并严格履行PPP项目财政管理要求的地区开展资产证券化;

三是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

四是鼓励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项目资产,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4、简化审核程序,体现市场化导向

发起人可以向发行主管部门申请,自主开展证券化。

对于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的项目和中国政企合作支持基金投资的项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单位要研究建立受理、审核及备案的绿色通道,专人专岗负责,提高注册、备案、审核、发行和挂牌的工作效率。

要根据PPP项目证券化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体系,指导有关单位研究完善自律规则及负面清单。

点评:发起人可以选择不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推荐自主开展证券化,同时财政部并不参与项目的审核,程序的简化体现了市场化导向。虽然PPP资产证券化的范围界定相当广泛,几乎包含了项目相关的所有收益权、债权(理论上来说也包括银行债权),但信贷资产证券化主管机构银监会并不在上述机构列表中,因此PPP资产证券化很可能以资产支持票据的形式登录银行间市场。

5、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偿付困难,发起人不承担约定以外的连带偿付责任。发起人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控股股东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实现变相“退出”,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点评:特许经营往往只授权给特定的社会资本方,因为社会资本的退出并不是完全退出,而是要在保证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不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实现部分退出。注意到,55号文多次提到开展证券化不能影响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是成本收益的合理分担。PPP项目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成本应当由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不得将发行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公司及其股东可综合采取担保、持有次级等多种方式进行增信,避免单一增信方式增加对项目公司或股东的负担。

三是防范刚性兑付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由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其持有的基础资产和增信安排承担,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或公众,并影响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

点评:目前交易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发起主体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比较常见。55号文则明确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或公众(政府通常也是股东之一),这可能是为了防止以PPP资产证券化名义变相融资,隐性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四是加强信息披露。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定,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以及市场认可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项目实施信息、资产证券化年度管理报告、收益分配报告等信息,确保项目实施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公开透明、有序实施,接受社会和市场监督。

财政部与发改委PPP资产证券化比较

2016年12月12日,发改委联合证监会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之后沪深交易所也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定,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审、专人专岗负责、五日反馈”。到目前为止,已有四期发改委PPP资产证券化项目成功发行。

表1根据现行规定和市场发行情况,对发改委和财政部的PPP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了简要对比。总体来看,财政部的PPP资产证券化范围更大,程序更加简化,更加突出市场化导向。

市场影响及未来趋势

1、PPP流动性有望改善

55号文明确项目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其中可能会涉及到股权的转移问题。财政部对PPP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是不能损害公共服务质量,不能影响项目运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因此55号文对控股股东的股权证券化限制相对较多,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同时不能借证券化转移控制权。不过,小股东由于对项目公司没有控制权,其股权证券化限制较少,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

总体来看,55号文对社会资本是较大利好,特别是对于小股东而言。大股东虽然不能转移控制权,但也可以借此实现部分的股权转移,盘活存量;小股东通过证券化基本可以实现大部分股权的转移,有助于提高PPP项目的流动性。

2、丰富基础资产类型,满足多样化需求

55号文对PPP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界定非常广泛,涵盖收益权、债权、股权等,既包括运营期的债权、收益权,也涉及项目建设期的未来收益权。多样的基础资产类型既可显著增加PPP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容量,也有助于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数据,截至2017年一季度,全国入库项目12,287个,累计投资额14.60万亿元,已签约落地项目1,729个,投资额2.9万亿元,覆盖除天津、西藏以外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和19个领域,落地率34.50%。由于基础资产涉及PPP项目几乎所有相关的债权、收益权,至少从供给端来看PPP资产证券化的容量很大。

3、扩大投资者范围,推动PPP资产证券化良性发展

PPP资产证券化以资产支持票据的形式登录银行间市场,可不再局限于交易所的私募发行,并可引入银行资金。投资者范围的扩大,从需求端优化了PPP资产证券化市场环境,有利于PPP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

另外,保监会于5月5日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41号),以推动PPP项目融资方式创新,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并针对PPP项目公司融资特点,给予了充分的政策创新支持。从目前的政策导向来看,未来也有可能引入保险资金投资PPP资产证券化产品。

4、PPP+REITS有望推出

55号文提到的股权资产证券化,就是要开展基础设施REITS,即PPP+REITS模式。值得一提的是,财金〔2017〕55号和发改投资〔2016〕2698号两大文件均提到了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一步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未来PPP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应该是PPP+REITS,从目前的文件来看,财政部和发改委对此基本已经达成了共识。随着前期的PPP项目逐渐进入运营期,PPP+REITS可能也会尽快推出。

风险提示

PPP资产证券化落地率可能不及预期。



干货:信托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模式构建

渤海信托财富管理 资产证券化课题组

一、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背景

信托作为唯一能够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实业投资展业的金融行业,在政策红利的支撑下迅速抢占并逐步坐稳了中国资产管理规模的第二把交椅。但是在宏观经济经历结构性改革、资产管理行业竞争加剧等多层因素的影响下,过往信托业凭借通道业务高速发展的态势已然结束。结合形势变化,寻找业务“新蓝海”成为了信托业创新转型的关键。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经济结构性产能过剩比较严重。今后一个时期,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术上要抓住关键点,主要是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在宏观政策方面,“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为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降低融资成本,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和社会融资总量适度增长,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信贷结构。金融部门要创造利率正常化的政策环境,为实体经济让利。”

信托业作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业务发展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是必由之路。资产证券化业务在降低融资成本、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信托公司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有利于创新转型,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因而信托公司应当重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其提升到战略高度来看待。

二、渤海信托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模式构建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分类,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资产支持票据三个范畴。在过往的几年中,信托行业的先行者们已经逐渐摸索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道路,渤海信托作为“后发者”可以从敏感的追随者做起,借鉴前人的经验开展具有自身独特定位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下文根据前述分类对渤海信托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行模式予以分析。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1、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概况

自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重启并快速发展。

从新增项目来看,2016年1-12月各机构共计新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96只,新发行规模超过3300亿元,基础资产中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企业贷款受到业务各方主体青睐,占据新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大半壁江山。

截至2016年12月,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278只,存量金额超过10644亿元。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4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发布了《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自该指引发布以来,以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信贷CLO产品已成功发行9只产品,发行总额共计96.3亿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发布,有助于不良贷款ABS朝着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开展,缓解银行不良贷款上升压力,预计不良资产ABS将成为银行处理不良贷款的重要出路,发行规模将逐步上升。

此外,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原理,但非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的“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自2013年起得到较快发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证券化业务也得到了监管机构的认可。总体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仍有较大上升空间。

鉴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扩大创新类业务规模,扩充业务收入渠道、建立与银行间市场成员的紧密联系这三点意义,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参与到该业务中来。自2012年至2016年11月期间,共计29家信托公司开展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中,中信信托依然在发行项目数量和发行总额两项数据方面独占鳌头,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在2016年首次成功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2、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难点及成因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蓬勃发展,但信托公司在该类业务中却面临着“通道化”的困境。具体表现为信托公司很少参与项目的筹备、在项目设立阶段起不到统领协调的作用、在基础资产的选择和交易结构的设计方面不起主动作用、证券销售能力有限、运营管理过程对现金流回款缺少掌控力。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被通道化的原因主要包括缺乏与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先期接触、证券化专业能力不足、资产管理及处置经验有限等。

信托公司在业务中被“通道化”的后果突出地表现为费率持续降低。虽然信托业协会出台了相应自律公约,引导信托公司“不打价格战”,鼓励通过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开展业务,但实际操作中的信托报酬费率却持续走低。自律公约所要求的费率标准面临名存实亡的状态。

除业务费率较低外,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涉及工作程序繁琐,所需协调的各方业务参与主体较多,项目落地所需周期较长,因而在规模有限的情形下,信托公司缺乏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目前开展过相应业务的信托公司中,有六家信托公司仅开展了一单业务,象征意义重于实际收益。

3、渤海信托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模式

尽管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着诸多困难,但也不能因噎废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扩大创新类业务规模、扩充业务收入渠道、建立与银行间市场成员的紧密联系等重要意义,依然是信托公司的战略性选择。

2016年3月,渤海信托向监管机构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并获得批准,从而具备了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质条件。

在行业中,渤海信托作为“后发者”具有一定优势,应当借鉴前人的经验,取长补短地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我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定位于“投资带动管理”的业务模式。

(1)投资业务模式

投资模式即运用固有资金或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后利用信托资金投资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我司可根据风险收益偏好、资金成本及期限、流动性需求、基础资产情况等因素,选择拟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组合投资,适当选择包括次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内的高收益档支持证券获取收益。

通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业务,能够丰富资源配置,获取一定利差收入,还可以发挥主动管理能力,提升创新业务规模。此外,该业务模式也是深入接触银行间市场合作机构的切入点,有助于增进与发起人的联系,促进银信业务发展。同时该类业务有助于增强资产支持证券销售能力,为管理模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做好准备。

(2)受托管理模式

受托管理模式即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受托机构,通过设立特殊目的信托的方式参与到业务中来。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逐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首先,引入或建立专业的团队。鉴于该类业务专业性较强,项目推进周期也比较长,建议由专业的团队专门从事该类型的业务,或由历年业务完成情况较好且人员较为充裕的成熟团队操作该业务,提升业务发展的专业性和项目落地效率。

第二,储备优质项目资源。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做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工作,为后续开展业务储备合作伙伴。其中,在发起人选择方面,建议选择已经开展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作为合作机构。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银行不仅较为熟悉业务流程,其内部诸如现金补偿制度、考核指标补偿制度也较为完善。此外,操作过该业务的发起银行还具有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的实操经验,对于项目运营期间的管理也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加强集团内产业协同。受托管理模式中,信托公司若力图发挥主动作用,就必须掌握基础资产。产业集团内具有金融租赁企业,为我司开展受托管理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契机。目前皖江租赁已经与外贸信托开展了相应合作,业务模式值得我司借鉴。

第四,完善相应内部考核机制。在公司内部做好业绩激励与补偿机制,对于成功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团队及人员在考核中给予一定倾斜。

第五,兵马未动硬件先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单笔规模较大,通过excel文档计算数据,往往“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因而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我司应尽早引入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应系统,做好硬件方面的准备工作。

受托管理类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助于增强我司与银行间市场成员的业务联系,促进银信业务的发展,在具备规模后也能成为新的收入增长点。同时,受托管理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助于我司掌握更为具体的项目信息,为投资类业务的投资决策提供支撑。此外,受托管理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有助于我司掌握信贷资产证券化原理,利用该原理设计交易机构,服务于例如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计划等其他业务的发展。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1、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概况

自2014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以来,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得到了蓬勃发展。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共计新发行企业ABS产品542个,基础资产包括企业债权、租赁租金、基础设施收费、应收账款、小额贷款、信托受益权等15个类别,发行金额合计5982亿余元。

2、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及发展

根据《管理规定》的安排,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SPV”)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暂不包括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因而在业务开展的初始阶段信托公司没有充分参与到该业务中来。

随着业务发展,专项计划的风险隔离不够彻底、部分基础资产转让困难或现金流不够稳定而难以预测、非标资产转标准化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等困境与需求逐步显现,采用“双SPV”结构对基础资产进行“重构”,以信托受益权为“名义”基础资产,同时以实际需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抵押或质押担保措施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应运而生。

截至2016年12月,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产品共计发行50个,发行总额共计911亿余元。2016年1-12月,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产品激增,共计新发行产品33个,发行总额659亿余元。

3、渤海信托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

2016年5月,《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企业ABS指引》”)制定通过,对渤海信托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确立了方向和标准。当前渤海信托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路径主要分为信托模式和固有模式两类,下文将对两类业务模式予以重点阐述。

(1)信托业务模式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托模式可分为事务管理类业务模式与主动管理模式。

A、事务管理模式

事务管理模式即指我司作为信托项目的受托人,配合原始权益人(信托项目的委托人)设立信托。由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至专项计划,以实现基础资产证券化的业务。

在事务管理模式中,我司担当信托项目受托人的角色,负责配合原始权益人创设基础资产(信托受益权),主要承担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管理职责,收取一定的信托报酬。与普通通道业务不同的是,通道模式的企业ABS业务中,信托创设阶段就明确了受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的事宜。因而我司承担的工作还包括接受专项计划管理人的尽职调查、配合专项计划管理人拟写资产支持计划说明书等发行文件、配合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等事宜。

该业务模式的优势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该类业务具有较大需求,业务规模持续上升,具有发展前景;其次是收益确定性,即无论最终资产支持证券是否发行成功,均不影响我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第三是有利于熟悉业务流程,为开展主动管理业务储备能力。此外,若最终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成功发行,也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声誉。

相对而言,通道业务模式也有明显的弊端。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在完整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仅负责配合创设基础资产,在业务中扮演配角的角色,在交易结构及费率方面没有发言权,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节奏也没有主导权。

从可行性方面来看,过往我司操作过大量单一通道信托项目,具备迅速开展该类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验和能力。从事务管理类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着手,是我司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行路径。

从业务发展前景来看,该类业务中,信托公司尽管仍为通道主体,但却通过信托贷款方式发挥了重构基础资产的作用,从功能上讲具有一定的业务壁垒保护。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因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因而难以对该类业务产生分流效应。同时,重构基础资产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但又难以准确预测的资产作为增信措施,实现实质上的证券化,解决了发起人盘活资产的需求,因而也是市场的选择。

B、主动管理模式

主动管理模式即我司作为交易安排人主导项目尽职调查、项目论证、方案设计、安排过桥资金、资产池构建、中介机构聘用、监管沟通、推广发行、费用分配等业务流程,作为信托受托人为我司选定的客户提供完整证券化方案及交易安排的业务活动。

该业务模式的优势体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在降低资金成本和延长资金使用期限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有利于信托公司降低资金成本以便接触到优质资产;其次,该业务模式为传统非标融资业务提供了转向标准化融资的通道;第三,在主动管理模式下,信托公司可通过Pre-ABS基金和ABS夹层基金的方式拓宽业务渠道,增加业务话语权和提升收益分配比例。因此可以说,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掌握主动管理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战略性的选择,有助于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的转型。

在该业务模式中,信托公司须实现专项计划“通道化”。这需要在资产端和资金端齐头并进。首先就资产端而言,我司须对融资人及基础资产有清晰的认知和稳固的掌控力,因而建议可以加强产业协同,从集团内资产入手开展主动管理类业务;其次,在资金端,我司应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提供支撑。这就需要固有业务与信托业务相互协同,灵活运用固有资金支持业务发展。同时为解决资金端难题,我司可参照中航信托设立Pre-ABS基金和ABS夹层基金,支持业务发展。此外,信托公司还需要对整体的交易结构及交易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政策有全面的掌握。

(2)固有业务模式

除信托业务之外,信托公司还具备以固有资金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条件。固有业务模式又可分为固有直投模式和原始权益人模式。

原始权益人模式是指运用固有资金部分认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后,作为原始权益人将信托公司享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从而实现证券化的业务活动。允许开展原始权益人模式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为了支持我司主动管理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工作。先以固有资金作为过桥资金,配合信托计划成立。之后我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至专项计划,从而实现固有过桥资金的退出。需要注意的是,因《管理规定》对原始权益人的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同时过桥方存在退出的不确定性,我司固有资金不宜成为其他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的过桥资金提供方。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助于盘活原始权益人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为企业提供成本较低、期限较长的资金,有助于缓解企业融资贵的问题,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报告指出的方向,因而具有较为明朗的政策前景。同时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标准化融资业务,还具备跨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势,对信托公司业务创新转型也有促进作用。综上所述,我司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具备战略性的意义,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展业条件,应当支持该类型业务的探索与实践。

(三)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

1、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发展概况

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ABN”),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先后于2008年和2012年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为资产支持票据确立了制度基石。但受限于交易结构无法实现真实出售与风险隔离、发行方式限于私募、无法实现资产出表、增信手段效果有限、融资成本较高等因素的影响,传统ABN业务发展较为缓慢,在过去的四年中,ABN发行规模仅为220余亿元。

2016年远东租赁注册了首单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开启了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的时代。所谓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业务(以下简称“信托型ABN”)是指非金融企业将基础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发行载体(SPV)管理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业务活动。

2、信托型ABN的优势与前景

与传统ABN相比,信托型ABN实现了破产隔离、公募发行、资产出表、有效增信,无疑是对传统ABN的优化。在证监会对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监管趋紧的背景下,非金融企业开展ABN业务的需求将会逐步释放。

但是目前信托型ABN 存在制度困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暂未明确其具体的操作标准与指引,给类似产品的注册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若未来交易商协会制定相应业务规则,则信托型ABN将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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