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第四批PPP示范项目申报地方财政部门监管注意事项


来自:ppp项目运作实务     发表于:2017-06-22 23:47:27     浏览:485次

财政部将于近期面向全国征集第四批PPP示范项目。

第四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由财政部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申报示范项目的工作联动机制,省级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市、县项目由财政部门联合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需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环评、安评等行政审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批复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出具规范实施承诺书。同时,申报项目原则上应进入政府采购阶段。在实施方案的编制中要注重厘清项目边界条件、科学测算成本和收益、合理界定风险分配、细化绩效评价体系,确保项目能充分吸引社会资本、缩短项目谈判周期、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5大步19小步”操作流程。

处于采购阶段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要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要在实施方案获得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对于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的项目将不列入备选示范项目。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合规性的审查,对具有以下情况的项目不列入备选示范项目:国企和融资平台作为政府方PPP项目合同签约主体的;未剥离政府债务和融资功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项目;合作期限低于10年的;采用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及权属转让、变更手续的;新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的;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未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式。

培训时间期次安排

2017年7月27-30日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战型高级研讨班第7期》

2017年9月14-17日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战型高级研讨班第8期》

2017年10月26-29日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战型高级研讨班第9期》

2017年12月14-17日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战型高级研讨班第10期》

(备注:每期培训具体课程安排电话咨询周震:)

师资团队部分专家介绍:

王守清: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博导,清华大学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研究院副院长、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清华大学恒隆房地产研究中心PPP研究室主任,兼全国项目管理领域工程硕士教育协作组组长、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国家发改委PPP专家暨专家委委员、财政部PPP专家、项目管理协会(PMI)全球项目管理学位认证中心中国副主席。

杨荣南: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武汉大学战略研究中心战略研究员,现任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兼投资部、企业发展部长。长期从事房地产及基础设施投资工作,拥有丰富的大型地产项目、基础设施PPP投资项目开发和管理经验,先后成功开发了武汉鹦鹉洲长江大桥项目等多个国务院首推的示范PPP项目。

尹 昱: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高级经济师,建设银行专职培训师,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美国TarletonState University MBA,曾在香港投资银行建银国际工作,现为建行某省分行投资银行部高管。国内金融业最早从事PPP项目的融资人员,早在1995年即与国外银行一起参与中国首个中央部委直接参与的山东日照BOT电厂的有限追索项目融资。

吴亚平: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体制政策室主任,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投资协会投资咨询专委会理事。主持《“一带一路”建设投融资机制创新研究》、《推广PPP模式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和《PPP模式的顶层制度和政策研究》等重大课题研究以及20多个政府投资项目和PPP项目的咨询论证工作。

赵亚春: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清华大学经管学院 EMBA、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律师协会土地/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常年接受委托办理企业设立、并购重组、资本运作、投资融资等非诉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培训对象

政府相关部门:发改委(特许经营)、物价局、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建设局、市政局、水务局、交通局、环保局、开发区、高新区等

相关行业和企业:城市基础建设、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企业

专业服务机构:投资银行、信托机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律师等

学习费用

1、培训费:6800元/人(含培训、师资、教材、场地等费用),考察费用另外收取;

2、餐费600元/人,其它食宿费用自行负担,教务老师可协助安排;

3、培训费缴纳:培训费可以选择现金、汇款等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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