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PPP项目运营方案


来自:PPP法制建设     发表于:2017-07-18 16:37:12     浏览:434次

第五章 大中修方案

1   大中修范围

大修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使其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包括小规模的扩建和增加公路服务设施的工程项目,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服务水平。

中修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老化、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修理、加固、更新、完善的作业,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是针对不同养护对象提出的具有保护作用的维护措施。对于当年因较大水毁等自然灾害而损坏的公路的抢修和修复工程,项目公司计划列为公路水毁抢修中修(专项)工程办理。

2   大中修条件

公路出现下列情况的应进行大中修:

⑴沥青路面行驶质量指数评价为中及中以下,或者路面平整度和抗滑能力不足等,需通过加铺或罩面等措施加以恢复、补强的;

⑵公路及其设施有较大损坏,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公路通行能力降低,必须进行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公路服务水平的。

3   时间安排

为保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项目公司将在积极采取预防性养护措施的基础上根据道路使用情况在通车后每3~5年进行一次中修,每10年内进行一次大修。经营期内共安排2次大修,时间分别为:

第一次大修       2028年

第二次大修       2038年

4   大中修计划管理

根据定期检查和健康监测数据的分析结果,对发现的缺陷病害进行维修方案论证,施工图设计,编制年度专项维修计划;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病害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桥梁损坏,及时进行分析,编制应急抢修专项计划。

项目公司将根据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组织编制大中修工程实施方案,报北京市交委审查、备案。

5   组织实施

中修、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北京市交委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⑴大中修工程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⑵大中修工程执行招投标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按规定需要公开招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备案制;

⑶定标原则:重点审查大中修工程作业方案,包括进度安排、平面布置、主要养护作业方法、交通疏导方案、技术和安全措施、质量保证体系等。按照报价合理、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可行、技术先进、能确保养护工程质量、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的要求确定中标人;

⑷项目公司应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廉政、造价、环保和合同管理,实行“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的质量保证体系。根据有关规定等明确各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工期、安全和廉政目标的实现。

6   大中修内容及方案

由于高速公路的病害程度与地质条件、施工质量、车辆荷载、交通量、车型构成、养护及时性、维修保养质量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常见的高速公路大中修的主要内容和方案如下:

6.1   路基

6.1.1   常见病害

⑴路基不均匀沉降。

⑵边坡坍塌。

⑶挡土墙、护坡等防护工程变形过大。

⑷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等排水设施淤积水毁等。

6.1.2   维修方案

⑴中修方案

①采用压浆、换填等方案对局部路基进行处理,制止路基继续沉陷。

②清除坍塌路基,对局部路基进行恢复。

③全面修理、加固变形过大的挡墙、护坡等。

④整段开挖增设边沟、及其它排水设施。

⑵大修方案

①整段进行路基填料或软土地基处理。

②拆除重建或增设较大的挡土墙、护坡等防护工程。

③整段加固路肩边坡、增设泄水槽、铺砌路缘石。

6.2   路面

6.2.1   常见病害

①沥青路面破损、老化、开裂、车辙、拥包、摩擦系数降低。

②桥头跳车。

③水泥混凝土路面面板断裂、唧浆、沉陷、错台。

6.2.2   维修方案

⑴中修方案

根据路面检测结果,分析病害成因,确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范围、深度,一般采用:

①沥青路面整段连续挖除重建、罩面或封面(微表处)。

②对桥头跳车处进行采用压浆、挖除重建、沥青路面加铺。

③对水泥混凝土路面面板进行更换、压浆或加铺沥青磨耗层。

④功能性指标恢复处治。

⑵大修方案

根据路面检测结果,分析病害成因,确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范围、深度,一般采用:

①周期性或预防性的整段路面改善工程。

②沥青路面整段翻修或补强、加铺面层。

③水泥混凝土路面面板整段更换或改善。

④对桥头跳车处进行挖除重建。

6.3   桥梁

6.3.1   常见病害

⑴桥梁伸缩缝、橡胶支座等老化、开裂、剪切变形超限。

⑵桥梁墩台及桥面系变形、开裂、沉陷,拱桥衬砌开裂。

⑶桥下河床铺底及调治构造物冲刷、水毁。

⑷金属构件锈蚀、变形,油漆脱落。

⑸排水设施破损、淤塞。

6.3.2   维修方案

⑴中修方案

根据桥梁检测结果,分析病害成因,确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范围,一般采用:

①修理更换伸缩缝、橡胶支座及个别构件。

②对病害墩台、桥面系、衬砌进行修复。

③改建、修复桥梁河床铺底及调治构造物。

④对金属构件进行全面除绣、油漆、检修。

⑤对排水设施进行修理或更新。

⑥修复完毕后对桥梁的承重能力检测。

⑵大修方案

根据桥梁检测结果,分析病害成因,确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范围,一般采用:

①对无法修复的桥梁进行重建。

②根据新的需求在全线增建小型立体交叉或通道;提高道路服务水平。

③整段改善大、中桥梁。

④改建、增建较大的永久性调治构造物。

6.4   隧道

6.4.1   常见病害

⑴洞口开裂、倾斜或沉陷导致的剥落、失稳。

⑵洞门结构开裂、倾斜、沉陷、错台、起层、剥落、渗水(挂冰)。

⑶衬砌结构开裂、错台、起层、剥落、施工缝渗水(挂冰)。

⑷路面起拱、坑洞、开裂、错台。

⑸排水设施破损、堵塞、积水、结冰。

⑹照明、通风设备老化、损坏。

⑺消防设备老化、损坏、缺失。

6.4.2   维修方案

根据检测结果,分析病害成因,视病害类型、危害程度,通过专家论证确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范围。

6.5   沿线设施及安全设施

6.5.1   常见病害

⑴收费岛、收费亭、收费雨棚等老化、破损、功能不足。

⑵沿线房屋破损、功能不足。

⑶三大系统老化、破损、功能不足。

⑷护栏、隔离栅和各种标志老化、破损、功能不足。

⑸路面标线老化、破损、缺失。

⑹钢制设施锈蚀、变形。

6.5.2   维修方案

⑴中修方案

①对收费岛、收费亭、收费雨棚等进行的改、扩建。

②对沿线房屋进行修复、改建、扩建。

③对三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更换。

④对安全设施进行修复、更换、油漆。

⑵大修方案

根据新的需求重新进行规划,对所有沿线设施进行修复、改建、扩建、升级、改造、更换,增设与路基、路面、桥梁大修相配套的新安全设施。

7   大中修工程检查与验收

为确保大中修工程质量,项目公司将严格工程检查与验收。

⑴作业检查。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技术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每个施工环节、每道工序、工程位置及各部尺寸、所用材料、操作程序、安全质量等通过班组自检后进行检查,填写原始记录,并经工地监理工程师查验核实、签证;

⑵项目公司不定期检查。由公司运营管理部、路产管理部门牵头,邀请政府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组织及设备的适应程度和合理与否;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材料计量和现场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技术安全措施是否得当;技术操作是否符合规程;各项原始记录中完成的指标与实际是否符合,与设计要求相符程度,以及岗位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等;

⑶中间检查。包括隐蔽工程和已完局部工程及暂停未完工程检查;

⑷竣工验收检查。当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并已按规定编制完成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公司核实确已具备验收条件,项目公司将组织验收;

⑸工程竣工验收前,由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对全部施工资料、竣工图表、工程决算、财务决算、上级批准的有关文件、工程总结等进行审查并检验评定工程各部位的质量,对比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使用指标,提出存在的有关问题;

⑹大中修竣工验收评定办法参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⑺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8   大中修交通设施管理

大中修作业要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施工和交通安全。

⑴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作业区交通控制应严格按照要求设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包括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

⑵在养护维修作业中,可用锥形交通路标、安全带、路栏、施工隔离墩和防撞桶(墙)等合理设置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⑶养护维修作业区控制区布置应考虑养护维修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⑷工作区应设置工程车辆专门的进口和出口,出入口应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

⑸同一方向不同断面的不同车道不宜同时维修作业;当必须同时维修作业时,其控制区布设间距不小于2000m。如果条件允许应当尽可能的加大间距;

⑹同一方向相同断面相同车道同时维修作业时,其控制区布设间距不小于2000m。如果条件允许应当尽可能的加大间距;

⑺当单向三车道及以上公路的中间车道养护维修作业时,应与相邻一侧车道同时封闭;

⑻应利用作业上游的和相关高速公路上的可变信息板24小时不间断发布有关施工路段的信息及建议绕行路线等信息;

⑼在作业路段上下游的互通立交和有关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提示施工路段位置和建议绕行路线等信息;

⑽在警告区起始位置后200m开始每200m增设一块标志,共增设三块标志。第一块注明封闭路段位置长度,第二块注明封闭时间,第三块为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温馨标志;

⑾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车道变化标志。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之间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布设路栏。控制区其它安全设施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⑿在布置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作业控制区时,与中央分隔带开口位置相结合,利用非作业控制区一侧的车道。当警告区范围内有入口匝道时,在匝道路肩外设置施工标志。

9   大中修安全和保畅通管理

9.1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作业区安全管理

⑴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安全标志服。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⑵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的机械设备均应严格管理,保证设备在安全区域内正常施工,施工车辆需悬挂明显的施工标志,进出工作区应有专人指挥,要设有专门出入口;

⑶交通控制区两端施工单位24小时维持交通。交通控制区内所有安全设施由专人24小时看护,对锥形交通标志的维护,不得因任何原因致使出现缺损、歪斜等情况;

⑷加强对缓冲区、借道通行区、下游过渡区及活动护栏出入口路面出现的坑槽、拥包、高低差等影响行车的病害进行技术处理、保持路面平整,以便车辆通行;

⑸项目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和交通控制方案及奖惩措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工程顺利开展;

⑹在施工路段安排专门的路产巡查车,保证路产人员现场值勤,具体负责现场交通控制、疏导车辆、处置突发情况及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交通管理人员的工作;

⑺积极与公安交通部门配合,对施工路段出现的车辆故障及交通事故及时疏导和处理,避免出现大的压车和堵车现象;

⑻公路桥梁、涵洞、隧道养护现场,应专门设置养护维修作业的交通标志。在桥梁栏杆外侧和桥梁墩台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特大桥的养护维修,应根据需要设置限载标志。

⑼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在开放交通条件下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制定控制区交通管理方案。隧道控制区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隧道入口前必须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和限宽的管理。应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车速限制和车辆限宽的管理。

②隧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注意观察和控制隧道内的有害气体浓度,做好通风工作 

③电子设施等对维护安全有特别要求的,应按相关安全规程执行。

9.2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作业区保畅管理

大中修作业要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北京市收费公路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保证施工和交通安全,确保道路畅通。

⑴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现行道路交通标线、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⑵项目公司应加强养护施工现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有序;养护从业单位应对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安全作业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⑶养护施工作业开始前,项目公司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召开技术及安全交底会议,明确养护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对施工单位进场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核查。

⑷固定作业养护施工单位应在施工5日前,将作业信息报送项目公司监控中心,并以项目公司名义通过北京市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可变情报板和收费站入口处的提示标志应在养护施工3日前开始信息提示,并持续到施工结束。公告、信息提示应包括施工地点、期限、交通管控措施等内容。

⑸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安全管理岗位,明确相应责任,并研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程,配备施工安全必须的设施和设备,按有关程序办理施工的各项手续。

⑹施工单位应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管理人员,规范布置施工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

⑺施工单位应严格施工作业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施工路段安全通行秩序。

施工单位车辆及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上岗资格证书,并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应积极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提高施工作业效率,保证养护工程质量,减少施工作业时间。

⑻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施工现场应配备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施工、监理人员在施工作业区域内统一穿着带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服(套装),安全员穿着带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施工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

施工人员禁止随意横跨、穿越高速公路。

施工人员严禁在路上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

施工人员应组织集中上路,严禁酒后上路和骑自行车、摩托车上路。

施工人员不得将废渣、废料弃于桥涵下或土路肩、边坡、边沟内,损坏或污染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

⑼养护施工作业车辆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①项目公司的专业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日常性养护施工作业车辆车身应当统一喷涂桔黄色或粘贴反光膜作为安全示警标识。

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当设置黄色示警灯,驾驶室高度不足的特殊车辆,应当在车身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设置黄色警示灯,且在车厢板尾部两侧最高处各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

配备车厢板的施工车辆应在后车厢板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应当斜插两面红色示警旗,车厢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无车厢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应当在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应当斜插两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的尺寸、式样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

②其他临时性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粘贴反光膜或粉刷油漆,悬挂施工作业标志、配备施工作业标志灯。

③在养护施工期间,施工车辆须按相关规定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警示灯,在封闭作业区内作业的车辆除外。

④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

⑤施工车辆只能在作业区内指定地点停放。

⑥施工车辆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

⑦施工车辆应将项目公司发放的道路施工证明放置于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便接受检查。

⑧施工车辆不得超限、超载,运送易洒落材料时必须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

⑨严禁农用车、三轮车、畜力车等高速公路禁止通行的车辆自行驶入高速公路实施作业。

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要求布设相应的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其中移动式作业范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车道。

⑾维修作业控制区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材料、机具、设备等施工物品按有关施工规范摆放整齐、有序。

施工单位负责作业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确保路容路貌整洁。

长、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吊杆、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得伸出工作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工作区应设置工程车辆专门的进口和出口,出入口应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着反光背心,手持红、绿旗指挥施工车辆安全出入。出入口和施工现场应合理插设红旗。

施工作业现场夜间不能撤离的,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设置夜间灯光防护设施、反光锥标。

现场保证不少于两人进行值守,并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安全;遇有雨、雾等特殊天气,应增加安全巡查力量。

负责施工现场夜间安全维护,确保正常通行秩序。

及时排除隐患,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保障通信渠道,确保联络畅通。

⑿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维修管理

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车道、收费亭、雨篷等收费设施需要维修,按以下规定执行:

项目公司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收费、监控、通信、土建系统的施工方案进行综合优化与安排,制定出详细、可行、封闭时间最短的施工组织设计,该施工组织设计一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除按本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和发布信息外,还必须在前后收费站的主线出口减速车道外4公里开始设置诱导标志,诱导标志不应少于4块,其内容为“前方×××收费站维修关闭,请择站下路!”。

诱导标志必须在该收费站关闭前1小时设置完成,不得提前和拖后;在解除关闭的同时拆除,不得提前和拖后。

⒀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维修管理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进出匝道、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需要维修,按以下规定执行:

项目公司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进行综合优化与安排,制定出详细、可行、封闭时间最短的施工组织设计,该施工组织设计一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施工单位除按本规定进行公告和发布信息外,还必须在前后服务区的减速车道外4公里开始设置诱导标志,诱导标志不应少于4块,其内容为“前方×××服务区维修关闭!”。若仅为加油站维修关闭,其诱导标志内容应为“前方×××服务区加油站维修关闭,请择站加油!”。

诱导标志必须在该服务区关闭前1小时设置完成,不得提前和拖后;在解除关闭的同时拆除,不得提前和拖后。

⒁中央分隔带活动开口的管理

施工养护作业需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公司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开启。严禁擅自开启中央活动护栏。

因施工特殊需要,养护施工车辆临时利用中央活动开口调头时,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优先保证正常过往车辆通行安全,严禁抢道抢行;施工车辆调头后,施工人员应立即将中央活动开口恢复原状。

⒂施工单位完成养护施工后,应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施工现场经管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撤离。

10   隧道的养护与管理

为保证所有隧道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确保高速公路的畅通与安全,项目公司将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规定和要求,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⑴加强隧道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隧道的外观整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完整无明显开裂和剥落;标志标线清晰醒目,排水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应急疏导系统工作正常,技术状况良好。

⑵加强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或当隧道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起火爆炸、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其他非常事件后,及时对隧道结构进行详细检查和检测。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的频率不少于规范要求。

⑶建立隧道养护管理系统,提高隧道养护维修的及时性、准确性,加强预防性养护,消灭隐患于萌芽之中,确保隧道结构安全,衬砌无损坏、洞口、洞身无松动岩石和危石,人行和车行横洞清洁畅通。

⑷当隧道内衬砌(洞壁)或洞内路面结构发生病害时,视病害类型、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维修措施进行处治。修补或更换衬砌、路面时保证不侵占隧道的建筑界限。

⑸加强隧道的通风、照明、消防等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及时更换缺损部件,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⑹隧道瓦斯监控系统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运行期间应加强巡视及维护工作,保证系统各项性能、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第六章 运营保险方案

为最大限度的降低运营期间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项目公司将参投有关保险,进行风险的合理规避,确保国家及项目公司的利益。

项目运营期保险主要从确保员工人身安全、设备安全、项目公司财产安全方面进行投保,根据运营期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如下保险方案:

⑴通过公开竞标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

⑵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项目公司及收费站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⑶考虑到收费人员、交通及路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特点,除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外,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⑷为本项目公路及收费、监控、照明等重要设施投保财产险。

⑸为本项目公司交通、路政及交通协管等车辆办理车损险、乘员险、盗抢险、第三者责。

⑹为本项目投保高速公路公众责任险。

⑺为本项目投保高速公路财产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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