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几组易混淆词语解析


来自:MrSandm     发表于:2017-08-08 11:57:20     浏览:405次

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几组词语被反复提及,只能一次次的解释,甚至于辩论,对象有社会资本,有政府,还有同行。结合财政部PPP专家的观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非收费性公路和公共服务类PPP项目,如公立医院、市政道路、非收费公路、绿化项目等,经常被误解为没有运营,是BT项目的拉长版,美其名曰“准PPP”,或者费劲心思找一两个盈利点,取名“包装为PPP”,笔者认为实在有必要对运营和经营的概念做一下梳理。

(一)经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把PPP项目分为三个类别,即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定义为“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上述分类的标准是项目本身是否有收费以及收费是否足以覆盖投资成本。

(二)运营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系列PPP规范性文件中,运营被反复提及,但没有任何文件对运营作出过定义,笔者理解的运营是“保持项目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可用性状态或运行状态”,运营跟支出的成本多少相关,运营的好坏重点体现在较低的全生命周期成本,与项目本身是否具备经营性无关。

(三)结论

以非收费性公路为例:从运营角度讲,运营指路面保持整洁、平整,无裂纹,附属设施养护良好,小修、中修、大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等要素;从经营角度讲,非收费性公路为非经营性项目,没有必要强行在公路沿线树立几个广告牌,用少许广告收入定义该项目为准经营性项目,投资回报机制由政府付费改为可行性缺口补助。

二、合作和合资

(一)合作

PPP在我国被翻译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其中原因此处不再赘述,所谓PPP就是社会资本代替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政府根据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向社会资本支付合理对价。

合作体现的是一种契约关系,通过PPP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的目的是社会公众得到了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减少了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实现了双赢,甚至多赢。

(二)合资

合资一般指两家及以上经济体共同出资成立新的经济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经济行为。可以看出合资的结果是形成一个新的载体,通过这个载体的经济活动,取得收益获取合理回报的行为。

合资在PPP领域一般体现在政府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之间,双方通过签署入股协议,确定出资责任和出资比例,以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成立项目公司。

(三)结论

合资和合作的出发点和目的存在很大差异,从概念到实质均不具备可比性。

政府通过政府采购选择社会资本方,双方通过PPP合同建立合作关系;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通过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履行建设、投融资、运营职责,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建立合资关系;

如果社会资本方具备施工能力,还有可能与项目公司建立发承包关系,但发承包关系与社会资本方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出资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PPP贷款化和PPP施工化

前款描述了PPP的定义,但在实物操作中还是经常听到PPP其实就是贷款以及PPP本质就是付款期拉长的施工等话题,瞬间感受到PPP的妖魔化,这两种论调主宰的PPP项目经常演变为固定回报、兜底承诺等形式的假PPP,社会资本招标时年化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报率、让利率、资本金利润率等固定收益率纷纷登场,政府承担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增大了政府后期的财政支出责任,实不可取。

规范化运作PPP,杜绝PPP项目的贷款化和施工化,风险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划分,方能达到预期合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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