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资产的产权属性(指依靠政府付费的公益性资产的属性)是否应当必须登记在政府名下?


来自:森联PPP     发表于:2017-08-11 18:19:03     浏览:508次

PPP项目资产是否应当必须登记在政府名下这个问题,很多机构都有疑问。有的认为应当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有的认为应当登记在政府名下。个人认为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和政府方名下都可以的,相对而言更倾向于登记在政府名下,下面我们以市政道路为例来具体说明。

如果市政道路资产放在项目公司名下,那么项目公司要记固定资产,原则上是在项目合作期内直线折旧或摊销,但是纯市政道路类的PPP项目,政府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建设服务费是不均匀的,有的前多后少,有的前少后多,如果市政道路资产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在政府不均匀支付的情况下,会使得项目公司的利润表出现畸形结果,给财务做账带来不少不便因素。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

1)如果市政道路用地无偿划拨给项目公司,道路资产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的情况。假设道路的建设支出为5亿元(不含增值税),工程完工后,项目公司登记固定资产5亿元,实际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商的钱是5.55亿元,0.55亿元是5*11%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那么假设那么道路建成之后,项目公司要将道路记为5亿元固定资产,并在PPP合作期内逐年提折旧。这时政府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建设服务费就应当全部确认为项目公司的收入,按照建筑业全额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1%,假设投资人在项目合作周期内要求的总回报是1.5亿元,暂时忽略项目合作期的影响,那么政府需要支付给企业的全部建设服务费是5+1.5+0.72=7.22亿元,0.72亿元是6.5*11%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金额。项目公司净收益为7.22-5.55=1.67亿元。

2)如果市政道路土地仍然划拨给政府部门,道路资产建成后登记在政府部门名下。那么市政道路的建设实际上相当于项目公司将钱借给政府部门,或是由项目公司代政府部门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商的,那么建成之后,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商的5.55亿元,项目公司记为5.55亿元对政府的应收账款,那么政府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建设服务费总量大概是5.55+1.5+0.09=7.14亿元,0.09亿元是1.5亿元按照金融业6%税率计算的增值税,政府分年度支付的每笔钱都会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冲抵项目公司对政府的应收账款,一部分为资金成本,资金成本部分按照6%税率计征增值税。项目公司净收益为7.14-5.55=1.59亿元。

后者比前者政府总支出少800万。综合算下来,市政道路用地划拨给政府部门,市政道路资产登记在政府部门名下,政府在整个PPP项目上的支出更少一点,工程量越大,差异越明显。

从法律角度考虑

如果采取PPP模式,笔者认为,市政道路可以登记在项目公司名下。关于市政道路资产可否归属于项目公司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

从物权形成角度看,项目公司是投资者,依法建设者,特许经营者,也应当享有道路资产的物权。此外,在实践中,市政道路除政府直接投资情形之外,与社会资本合作,一般采取DBFOT或BOT模式,最终该道路资产也将按照合同约定移交给政府,并不危及和损害政府的最终物权,由此看,项目公司享有的是有期限的物权,体现了对道路资产公共属性的保护。

项目公司基于投资和建设享有道路资产物权,并通过可用和维养逐步回收成本和利润,这在财务核算上应无障碍。政府通过进行可用性和维养绩效考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维养服务费,也是具备依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纯公益性质的PPP项目资产可以放在项目公司名下,但不建议这么做。建议政府部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市政道路资产归属于政府部门,再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土地用于建设。

(声明:本文全部或部分转载自互联网,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用。如有侵犯到作者知识产权,请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必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7省区PPP投资跨进万亿俱乐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