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PPP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中的常见法律风险之四


来自:法云网     发表于:2016-07-05 23:28:06     浏览:481次

(一)中标条件制定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因此,中标人确定的标准有二,要么为综合评价最高;要么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

在《C市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文件》中,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条“投资方案”第六项“年化股权投资收益率报价”第1点规定:“本项目采用年化股权投资收益率报价的方式进行招投标,招标人将按年化股权投资收益率最低原则确定中标人。”以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条“开标及定标”第二项“确定中标人”第1点规定:“招标人按照年化股权投资收益率最低原则确定中标人。”

对于此种中标人确定方式,类似于“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但又有不同,《C市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年化股权投资收益率最低”与“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不等同。亦即投标价最低的不一定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对此,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PPP项目招标文件时,须慎重对待。

(二)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时处理的法律风险

对于投标人的报价相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处理。在《C市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文件》中,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条“开标及定标”第二项“确定中标人”第2点规定:“有效投标报价中,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年化股权投资收益率相同且最低的,招标主持人将现场宣读竞价规则,以每次举牌竞价收益率报价的减少额为0.01%的幅度,要求投标报价相同且最低的各投标人在开标大厅当场竞价。招标人将按照竞价后‘投标年化股权投资收益率最低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出现投标报价相同且最低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竞价环节的则视为该投标人未举牌并无条件认可竞价结果。若投标报价相同且最低的各投标人在竞价环节均未举牌,招标人将按照‘投标报价相同且最低的各投标人中投标保证金最先到账的时间确定中标人’。”

对此,《C市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对投标人的报价相同的处理方法,与招标投标一次性报价原则相去甚远,此种报价方式,已经不再是招标投标了,而更类似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拍卖等可以多次报价的竞争择优方式。

在PPP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中,还存在其他很多法律风险。当然,本文前述的法律风险,仅为个人意见,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同时,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文件自行招标,还是采取委托招标的方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对于不仅仅法律关系复杂、交易结构也复杂的PPP项目来说,在没有类似于施工类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可供参考的情况下,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投标专业知识和PPP项目专业知识来说,构成一个重大的考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PPP项目招标文件,不仅要顾及到PPP项目的特定情形,还需要确保招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合规。


摘自:《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最新热点问题研究》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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