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看深圳、台湾两地案例经验及教训


来自:华联造价168     发表于:2018-01-12 22:56:03     浏览:249次

政府和企业的良好合作是PPP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否则会与预期的效果产生偏差,甚至产生法律纠纷。


深圳地铁4号线PPP项目经验分析

深圳市轨道交通4号线二期续建工程长约16公里,总投资约60亿元。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采用政府及个人联合的PPP投资模式实施,2004年深圳市政府通过公开方式招募投资者,最终确定由香港地铁公司(简称港铁)投资、建设、运营深圳轨道交通4号线,特许期35年 (2005-2040年),其中建设期5年,运营期30年,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土地开发模式、运营管理、监管、风险防范等重要内容。实践证明项目运行良好,这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是一种有益的尝试。经总结,该项目具有以下成功经验:

(1)科学合理的项目策划

由于轨道交通属于一种非赢利性基础设施,不具备稳定持续的现金流,具有公益性质和长期运营亏损的特征,因此深圳市政府在传统的BOT建设模式基础上优化,运用一种新的BDOT (建设-开发-运营-移交)模 式,向投资方配送相关产业和区域的开发权,整个项目形成了包含资本金投入、银行贷款、沿线站点部分土地开发的增值收益及轨道交通运营收入的稳定资金流。

(2)专业化建设,多方共赢

港铁是专门从事地铁项目开发、运营及管理的公 司,具有丰富的经验,由其负责4号线的实施,引入先进管理方法,打破政府对行业的垄断,促进政府职能转 变,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包含建设投资、征地拆迁、市政配套等,数额巨大;仅依靠政府财政开展建设和维持运营是不够的,本项目不仅由投资方承扣全部投资和有限期的运营,而且使政府部门摆脱了项目实施期间不断追加投资的压力,还可以加快建设速度。让社会资本适当收益,政府不用举债,百姓即可享用,实现了多方共赢。

(3)作共享的联合开发机制

传统的地铁建设模式具有轨道交通建设与城市发展规划割裂、轨道投资与沿线土地升值割裂等缺点,本项目的合作模式有效地将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街区的设计有机融合,引入城市规划新理念,项目投资者共享地价增值的收益,投资运行进入良性循环,项目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台湾地区BOT项目教训分析

为缓解财政困难,推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我国台湾地区参考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及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合同条件,于上世纪90年代就着手制定系列法律法规,大力推进BOT项目建设,2000年颁布台湾地区《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以该法为主要法典,再由主管机关以法规命令方式,颁定43个相关的子法及 15个行政规则,规范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公路、桥梁、铁路、隧道、机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化炉等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着力更新经营理念,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拓展公共建设投资途径,减轻财政负担。

已有的台湾高铁、 高雄捷运、台湾大学学生宿舍、成功大学学生宿舍、双和医院、台北港货柜储运中心、台南市立安南医院等公共建设均采用BOT模式兴建完成,其中“民间机构参与兴建暨营运台湾南北高速铁路案”(下称台湾高铁), 是当时全世界最大的BOT项目。但是近年来以BOT实施的台湾高铁、高雄捷运、台北市的大巨蛋、双子星、美 河市、松烟及三创园区等项目相继出现投资合同争议。

如台北大巨蛋于2003年12月26日公告办理招商,2006年10月签约,特许期50年。原预计于2015年底就能完工启用,但该项目在是否按图施工、项目工期拖延,是否存在逃生避难、消防安全,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存在争议,于2015年5月暂停施工,并陷入旷日持久 的纠纷,完工日期遥遥无期。BOT模式在台湾地区的运用可谓毁誉参半,究其原因主要如下:

(1)项目体系设计不科学

BOT项目实质是一种投融资项目,实施期限较长, 其实施应以双赢乃至多赢为目标,在一个相对公平的 博弈过程中,合理规定利益边界,追求相关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实现合理利益的平衡。如台湾高铁项目营业收入加上站区开发收益根本就无法实现预估的投资回报率,项目目标定位不准确,导致项目最终的失败。为此实施BOT项目前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及先期规划, 并邀请专家学者、地方居民及民间团体全面客观分析,分析资金回收状况、审慎评估项目投资可行性,制定计划书。

(2)投标方案的不合理

在PPP项目的招投标和谈判过程中,因投标团队经验和能力不足等原因,投资人为了尽量提高得分而进行非理性投标,如不能客观地分析项目预期收益,无论招标条款合理与否,都采取无偏差的投标策略;不仔细考虑项目实施后的风险,对己方无法承受或承受成本极高的责任大包大揽,导致项目补偿机制失效。

(3)履约意识不强,协调机制不健全

遵循合同条款、公私协作机制是项目成功运行的基础和关键。分析台湾地区BOT项目争议可以发现,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行贿收贿、审查不公、厂商违约、价格争 议、收益分配矛盾时有发生。一方面发包方未能全面实施相应的配套项目、配套政策,投资人利用发包人违反事先预设底线,逐渐加码投资,缺乏协调机制,使得项目深陷纠纷,久拖不决。另一方面对于商业失信的投资人没有完善的“清出”制度。

(来源:《建筑经济》-《基础设施PPP项目典型案例分析及建议》,作者:刘如兵,苏南,冯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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