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探索】PPP项目涉及财务与税收事项概要


来自:中国城发集团     发表于:2018-02-28 17:51:09     浏览:261次

1、费用资本化:以合同签订为节点区分前费用后资本,运营和移交后费用化;

2、资产和收入确认:对资产无控制权且外包第三方建设,不确认建造收入,进度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模式下建设期利息不能资本化);

3、金融资产模式、无形资产模式及混合模式应如何区分?  

金融资产模式的特征在于,合同规定在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经营方可以无条件地向合同授予方收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模式的安排中,合同规定经营方在基础设施建成后,在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可见,在金融资产模式下,授予方需要支付或担保最低付款金额;而在无形资产模式下,经营方获得未来经营的许可权利,授予方并无保底的最低付款额。实务中,由于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不同,往往会出现需求风险在授予方和经营方之间共同承担的安排,从而形成“混合模式”。在混合模式下,经营方需将已获得担保部分的对价,即保底部分的收费确认为金融资产,并将投资额超出保底收费的剩余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代表经营方从基础设施使用者处赚取的超出最低限额部分的权利。

证监会组织编写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6)》中通过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公司的案例,指出在BOT的合约安排中,不受实际处理量影响的固定收费部分,实质为项目公司无条件向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应确认为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对于受实际处理量影响的收费部分,则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扣除已确认的金融资产的金额(如适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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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对基础设施的修复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如何核算?  

根据特许权协议的规定,项目公司应确保基础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在项目移交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基础设施发生了低于移交时要求的特定标准的情况,就产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定义的预计负债。该等预计负债的计提与BOT项目适用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模式并没有关系,也并不是所有的经营方都需要从第一年就开始逐年确认预计负债,而应根据具体的合同规定和资产损耗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每个报告期末考量基础设施的消耗或使用是否产生修复的现时义务,从而确定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和金额。在实务中,预计负债的确认需要会计的判断和估计。


5、BOT项目中涉及政府给予的补贴如何判断及计量?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补贴,如果判断为实质是政府作为BOT项目的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对价部分,此类补贴应作为提供服务的对价进行会计核算。而某些政府补贴由政府无偿支付给项目公司,比如财政拨款、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应按照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由于11号文是对BOT这一PPP运作方式会计处理的规定,对PPP项目的其他模式并不是完全适用,比如对于BOO、BOOT类项目,由于项目所有权归属于项目公司,因此这类模式下,建设期形成的资产确认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更为合适,更能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精神。综合而言,PPP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应该是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相应的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应分别进行无形资产摊销和固定资产折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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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2政府不得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1)不得回购社会资本的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

(2)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3)不得提供担保。此时,再谈判的主要内容应围绕:

①取消政府回购义务并明确社会资本方在投资本金范围内自负投资风险;

②取消项目固定收益率并建立按效付费机制;以及

③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就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3、“多措并举加大项目资本金投入,但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

4、央企不得在PPP项目中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不得为债务融资单独提供增信措施的要求;

5、央企对PPP项目的净投资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50%;

6、“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第一种情况:以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第二种情况:以社会资本的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第三种情况:以政府方出资代表的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


7、符合国发〔1996〕35号文以及财办金〔2017〕92号文要求的项目资本金,最无争议的是“项目资本金=注册资本”(如下图),其次是“项目资本金=注册资本+资本公积”,其他都因为构成项目主体的债务性资金而不能满足合规要求。

三、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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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PP项目的合理投资回报率 (财务内部收益率或投资回报率)均指全部投资所得税后内部收益率);


2、社会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中标后,在与政府及实施机构签订的PPP项目《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一般都会约定其在该PPP项目应取得的“合理投资回报率”,其中股权收益在SPV项目公司税后分红取得。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各方可以约定分红,收取固定利润应当属于约定分红的一种方式,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企业投资入股收取的利润属于税后收益,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分配的利润。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


四、社会资本金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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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资本金是项目公司的权益性资金,只能通过股东分红或者股东其他融资渠道进行偿还;


2、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我国是允许公司在法律的严格把控下减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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