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名人李贵修:PPP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来自:PPP名人     发表于:2018-03-11 22:27:06     浏览:443次

        目前河南省个别地方PPP项目咨询采购工作不规范。这里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个别地方政府主管工作人员以省级财政已经通过政府采购14家咨询机构入库为由,强调这十四家机构可以直接询价确定。而这些机构通常咨询费价格比其他咨询机构费用高。我认为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原来省财政厅采购入围咨询机构的背景早已改变。现在省财政厅对咨询机构采用推介制而不再是入围采购。原来的采购入围的机构也并入了公开推介范围,直接询价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建议:

发文规范PPP咨询公司采购,纠正地方政府的错误认识,规范PPP咨询采购,PPP咨询采购一律通过规范的政府采购来进行。

二、项目前期手续缺失和不规范

二、项目前期手续缺失和不规范

        PPP项目和其他项目一样,需要项目立项手续,涉及环境问题的要有环境评价,涉及用地的要经过相应的用地预审和办理用地手续。涉及调整规划的要有规划。但是我们发现许多地方政府上述手续全部缺失或部分缺失,未批先建。

建议:

省财政、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要联合发文规范PPP项目的前期手续。

三、政府出资不规范

        政府在PPP项目中通常要出资,政府出资要列入PPP财承评价。即出资是地方政府财政的义务。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授权国有融资平台出资后就没有了下文,政府出资演变成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出资,而融资平台资金来源于举债,形成了地方政府又一违规举债通道。

建议:

在今后的PPP工作和地方债务检查中对此内容列入专项检查范围,纠正上述问题。

四、社会资本金出资不规范,空手套白狼

        PPP项目现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资本方空手套白狼,无限放大杠杆。这个问题财政部已经充分认识到并在92号文件中规定予以禁止。这次入库评审已经作为一个专门条件,违背者不得入库。

建议:

在今后的项目入库评审中仍作为一个专门条件。在下一步清理入库项目也作为一个专门的条件。

五、没有与政府脱钩的政府融资平台做社会资本方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没有与政府彻底脱钩,独立运营的国有融资平台不得作为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但是有些地方政府以自己的融资平台作为社会资本方。不仅违背了财政部的规定,同时直接成为通过PPP违规举债,是地方政府政府违规举债的又一个变种。

建议:

省财政厅要把该问题作为一个专门问题安排在PPP工作的督导检查中,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六、采购程序不规范

        PPP采购目前是依照政府采购来进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74号令规定,涉及工程类的,两标合一标的不采用公开招标要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建议:

组织专家加强PPP项目采购的法律法规培训,规范PPP项目的采购程序。

七、物有所值评价不规范

        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是项目识别的重要内容,财政部对PPP项目的物有所值有专门的规定。问题是现在有的地方政府对物有所值评价流于形式。甚至有的项目就没有进行评价。有的评价自己随便找几个人开个会根本没有行业内的法律专家、财务专家参加。有的找几个熟悉的专家搞人情评价。

建议:

在项目入库和项目清理入库中把规范的物有所值评价作为重要条件,不符合的不得入库和清理出库。另外加强规范PPP物有所值培训,帮助地方政府提高物有所值评价的合规性。

八、财政评价不规范

        部分项目财政评价不规范和违规也是PPP项目的一个突出问题。首先是应当列入财评范围的政府支出不列入;其次是虚增财政增长率;再次是滥用基金预算企图绕开百分之十红线。

建议:

除了在项目入库和情理中严格审核外要坚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发现违规严肃处理。

九、行PPP合同之名,行借款合同之实。

        在工作中还发现有的PPP合同之后还隐有基金安排。表面上是双方签有PPP合同,但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却是背后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约定有政府的回购期限,回报率、担保措施。这那里是什么PPP合同?分明就是个借款合同。

建议:

PPP检查督导要全面深入,对合同上指引补充协议的要检查补充协议,一查到底,严格追责。

十、政府担保

        政府担保在PPP合同中是禁止的,有的PPP合同却有政府担保或政府融资平台担保,这是绝对要禁止的。

十一、固化政府支出

        PPP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一种创新提供模式,但是很多项目做成了拉长的BT,就是经审计后的建设费用直接摊到若干年份,固化政府支出。所以,今后要禁止对PPP付费没有考核的项目入库。

十二、没有运营或假运营,运营虚化

        运营是持续供应公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表现,也是PPP项目的核心。但有些项目没有运营或运营虚化。有些PPP合同有专门的条款对运营回购或转让,明显的就是没有运营或假运营。在项目入库和项目清理、工作督导中要重点检查运营条款,防止假运营和运营虚化的问题。

十三、方案与PPP合同不一致

        PPP方案是PPP项目的宪法性文件,PPP合同必须和方案的主要规定相一致。工作中发现有的咨询机构或实施机构在起草合同中直接改变了方案,这是违背原则的问题。如果必须修改,也需要对方案做相应的调整。

        实践中发现有些项目的PPP合同条款非常粗犷,不具有可操作性。大量的权利义务需要通过补充协议来约定。PPP合同是需要政府批准才能生效实施的。PPP补充协议未经政府批准不具有法律效力。PPP补充协议也需要在政府平台上予以公示。

        文章来源:李贵修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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