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丨发改委PPP项目库核查工作启动,四地发布核查要


来自:政信智库     发表于:2018-07-25 16:57:53     浏览:290次

目   录

一、财政部PPP项目清理现状

二、发改委PPP项目库核查要求

三、四川、吉林、宿州、青海PPP项目库核查文件原文

一财政部PPP项目清理现状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财政部对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进行规范清理。

根据明树数据统计,自财办金[2017]92号文发布之日至2018年07月24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退库项目共计4996项,其中:管理库退至项目库之外项目共计1742项,储备清单退至项目库之外项目共计3252项。全部退库项目中,采用使用者付费项目共2266项,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1224项,政府付费项目1506项。


财政部PPP项目的清理工作,目前仍有个别省份未全部公布,清理工作还在继续;同时发改委PPP项目库的核查工作也已经启动。

发改委PPP项目库核查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PPP项目库规范核查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8〕708号)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PPP项目库的规范管理,吉林省、四川省、宿州市、青海省四个地区已经发布响应文件:

1

2018.6.28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PPP项目库规范核查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吉发改投资[2018]422号 )

2

2018,7.3 四川省关于规范核查PPP项目库入库项目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8〕309号)

3

2018.7.4宿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开展PPP 项目库规范核查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注:宿州市该文件是对《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PPP项目库规范核查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18〕68号)文件的响应要求,但该文件在安徽省发改委官网暂无对应公开记录。

4

2018.7.2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PPP项目库规范核查及2018年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18〕450号)

四地区将对截至2018年5月31日已经纳入PPP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规范核查,明确出现以下情况的项目不得入库:

1

自纳入PPP项目库之日起一年内,仅填写项目基本信息、无任何实质进展的项目; 

2

合同签订并生效之前,经实施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或合同签订并生效之后,依法依规解除PPP合同,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

3

不符合规范核查要求且无法整改的项目,以及明确违反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项目。

对采用PPP模式且继续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重点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项目决策论证情况。需严格按照国家与省有关文件要求,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需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手续。PPP打捆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逐一核查各项目的投资管理程序履行情况。 

2

PPP模式决策论证情况。按国家和省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审查实施方案,并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采用PPP模式;同时纳入PPP总体规划、年底实施计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等。 

3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制度执行情况。2017年6月25日之后仍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及其他手续的项目,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领取项目代码,并在PPP项目库填写项目代码并进行验证。 

4

社会资本方遴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未采用公开招标的,应依法依规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不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或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要求或条件,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

5

资本金制度执行情况。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6

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合同文本与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文件、备案文件)、经审查的PPP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谈判成果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回报机制、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产出要求等内容保持一致。按照要求公开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并经政府审核同意。

各地在规范核查范围上除了均明确为包含截至2018年5月31日已经纳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外,还根据实际情况对核查范围进行具体扩充,明确可补充入库并进行规范核查的项目范围:

四川:

符合《四川省重点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储备库管理办法》要求但尚未入库的项目,及时补充入库并同步开展规范核查。

吉林/宿州: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印发后(即2014年11月26日后),已完成项目必要性和PPP模式必要性论证但尚未纳入PPP项目库的项目,要补充入库并纳入规范核查范围。

青海:

在吉林省扩充的补充入库项目范围基础上,再次补充2015年以来已安排中央预算内PPP前期费的项目,同样纳入规范核查范围。

此外,青海省同时公布2018年PPP项目入库申报要求,申报范围为发改委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的“6+1”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申报项目的负面清单基本与财办金[2017]92号文一致,包括: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

四川、吉林、宿州、青海PPP项目库核查文件

 

关于规范核查PPP项目库入库项目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8〕30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7〕20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PPP项目库规范核查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8〕708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完善我省PPP健康运行长效机制和基础性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存量项目监管,共同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避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PPP入库项目规范核查

(一)规范核查范围。各级各地符合《四川省重点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储备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截至2018年5月31日已经纳入PPP项目库的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但尚未入库的项目,要及时补充入库,同步开展规范核查。

(二)规范核查内容。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入库,采用PPP模式且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入库阶段,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投资管理程序和PPP项目管理规定。

基础库阶段的项目,重点核查项目论证决策情况。入库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行业、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必须已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PPP打捆项目,必须解捆后逐一核查各个项目投资管理程序履行情况。其中,2017年6月25日之后的入库项目,必须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领取代码,在其PPP信息中填写代码并进行验证。

推介库阶段的项目,重点核查PPP模式论证情况。入库项目根据其实际进度,经同级政府同意采取PPP模式;已经纳入PPP总体规划、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已经启动PPP实施方案编制。

公示库阶段的项目,重点核查PPP模式决策情况。入库项目的PPP实施方案已经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已经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资产库阶段的项目,重点核查社会资本遴选情况、资本金制度执行情况、合同签定执行情况。入库项目在遴选社会资本方时,原则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未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应依法依规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是否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或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要求或条件,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入库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入库项目合同签定执行时,合同文本有关内容必须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致,与经审查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谈判成果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回报机制、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产出要求等内容保持一致;公开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

(三)规范核查结果处置。不符合规范核查要求的项目,要按照投资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抓紧整改。

规范核查后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再列入项目库。在基础库阶段,自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进展的项目;在推介库和公示库阶段,符合《管理办法》终止实施情形,并经实施机构或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书面确认的项目;在资产库阶段,依法依规解除PPP合同,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不符合规范核查要求且无法整改的项目,以及明确违反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项目。

二、积极促进PPP健康发展

(一)规范有序推进PPP工作。促进PPP模式健康发展,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加快补短板建设,充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增强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各级各地进一步完善PPP项目滚动规划,完善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总结推荐在项目运作规范、交易结构合理、运营持续稳定、商业模式创新、回报机制明确等方面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效应。在充分协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客观合理、全面详尽地订立PPP项目合同。禁止政府和投资人签订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诺最低收益等条款,严禁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严防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二)鼓励民间资本有效参与PPP。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创造更加公平、规范、开放的市场环境。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针对不同PPP项目投资规模、合作期限、技术要求、运营管理等特点,积极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控股、参股、合作以及成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发挥民营企业创新、运营等方面的优势。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等加强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推介优质项目、介绍典型案例,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力度,向民营企业推介回报机制明确、运营收益潜力大、前期工作成熟的PPP项目,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参与PPP项目。

(三)加大PPP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投资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PPP项目,鼓励各级政府出资的PPP基金投资民间资本PPP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大力开展PPP项目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开展基于项目本身现金流的有限追索融资,为PPP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拓宽项目融资渠道。按照统一标准对参与PPP项目的各类社会资本方进行信用评级,引导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根据评级结果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改扩建-运营-移交(ROT)等多种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盘活资产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

(四)科学合理设定社会资本方选择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合理确定社会资本方资格,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注册资本金、资产规模、银行存款证明或融资意向函等条件,不得设置与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无关的准入条件。规范投标保证金设置,除合法合规的投标保证金外,不得以任何其他名义设置投标担保要求,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科学设置评标标准,综合考虑投标人的工程技术、运营水平、投融资能力、投标报价等因素。鼓励通过组建高质量的PPP项目特殊目的载体(SPV)等方式,整合各方资源,完善项目治理结构,提高专业化运作能力。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运营经验丰富、商业运作水平高、创新创造能力强的民营企业。

(五)加强PPP咨询服务和信用监管。鼓励咨询机构加强PPP项目策划、论证、建设、运营阶段管理能力建设,准确把握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商业诉求,提高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建立健全PPP项目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有关各方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履约情况。政府方要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做出履约守信表率,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现象。社会资本方要认真履行合同,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且成本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将PPP项目各方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各部门、各地区共享,并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将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开展联合惩戒。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有关文件精神,推动PPP项目规范有序发展。以此次规范核查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高项目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抽查、抽检等方式,对规范核查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填报虚假信息,未如实报告规范核查结果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严肃处理。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把项目论证决策、PPP模式论证决策作为促进PPP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从源头上提高PPP项目质量。在规范核查中,重点抓好进入公示库及以后阶段和国家已经安排PPP前期经费的项目。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辖区内规范核查工作,组织相关方面按项目实施主体的县(市、区)属地,逐项核查PPP项目信息资料,逐级上报规范核查结果。省级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项目,由相应省级部门负责规范核查。

(三)倒排时序,按时完成。各市(州)要确保今年7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入库项目规范核查,于8月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送规范核查报告。规范核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规范核查工作开展情况;2.规范核查项目情况,并填写本地规范核查项目汇总表;3.规范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4.进一步完善PPP项目库和促进PPP健康发展的建议。省级部门7月31日前完成所负责的项目规范核查,有关情况8月1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常态推进,不断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是本地区本行业PPP健康发展的工作主体,要把相关工作纳入日常安排,常态化推进。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我委《关于清理核实重点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储备库入库项目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8〕22号)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入库项目信息,逢双月10日前,报送定期清理更新后的项目信息资料。

在规范核查工作中,本通知要求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吴为、黄永健、罗鹏

联系电话:86705613、86705546(技术支持)、86705758

附件:规范核查项目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PPP项目库规范核查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吉发改投资[2018]422号   )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在推进完善PPP健康运行长效机制和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存量项目监管,及时发现、化解问题,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以下称PPP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全面规范核查,进一步完善PPP项目库管理,健全动态监测机制,推进PPP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核查范围 

  (一)截至2018年5月31日,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纳入PPP项目库的项目。 

  (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印发后,已完成项目必要性和PPP模式必要性论证但尚未纳入PPP项目库的项目,要补充入库并纳入规范核查范围。 

  二、规范核查的内容 

  (一)自纳入PPP项目库之日起一年内,仅填写项目基本信息、无任何实质进展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二)合同签订并生效之前,经实施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合同签订并生效之后,依法依规解除合同,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三)采用PPP模式且继续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投资管理程序和PPP项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1.项目决策论证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文件要求,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手续。PPP打捆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逐一核查各项目的投资管理程序履行情况。 

  2.PPP模式决策论证情况。是否纳入PPP总体规划、年底实施计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等。是否按照《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审查实施方案,并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 

  3.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制度执行情况。2017年6月25日之后仍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及其他手续的项目,是否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17年第3号令)、《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817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领取项目代码,在PPP项目库填写项目代码并进行验证。 

  4.社会资本方遴选情况。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未采用公开招标的,是否依法依规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是否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或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要求或条件,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 

  5.资本金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6.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发改投资〔2016〕2231号等文件要求,公开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并经政府审核同意。合同文本是否与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文件、备案文件)、经审查的PPP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谈判成果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回报机制、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产出要求等内容保持一致。 

  不符合规范核查要求的项目,要按照投资管理程序和PPP项目管理规定,抓紧整改。其中,不符合规范核查要求且无法整改的项目和明确违反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项目,不列入PPP项目库。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范核查工作。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工作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严加规范、严格管理PPP项目,有序推进PPP模式。以全面规范核查为抓手,对照规范核查内容,认真组织核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从源头上提高项目质量。 

  (二)重点推进规范项目。结合规范核查情况,重点推进两类项目:(1)符合规范核查要求、已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项目完成核准、备案手续)并完成实施方案审查的项目。(2)符合规范核查要求、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PPP前期工作费的项目。 

  (三)明确规范核查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核查工作,逐项核查PPP入库项目信息和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规范核查结果。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督促整改落实,并于今年8月1日前完成本地项目的规范核查。 

  (四)按时报送规范核查报告。各地要全面总结,深入分析规范核查情况,各县(市)要于今年8月3日前将规范核查报告报送所在市(州),各市(州)汇总本地区情况于今年8月8日前将规范核查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主要内容包括:(1)规范核查工作开展情况。(2)规范核查项目情况(请填写附件)。包括开展规范核查后项目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重点推进的项目、暂不能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等情况。(3)规范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4)进一步完善PPP项目库管理的建议。 

  (五)建立定期规范核查制度。各地要对本地新入库项目、重点推进项目定期开展规范核查,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更新入库项目信息,确保项目信息准确、完整、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抽查、抽检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对填报虚假信息、未如实报告规范核查结果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本次规范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PPP项目库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项目库信息公开查询工作,提高项目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持续加强PPP基础性制度建设。 

联系人及电话:单连博

0431-88904628

国家技术支持 010-68501194

  附件:规范核查项目情况汇总表 

                          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25日 

附件:规范核查项目情况汇总表.xlsx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开展PPP项目库规范核查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市直各园区经发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完善PPP健康运行长效机制和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PPP项目监管,及时发现、化解问题,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组织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库PPP项目库(以下简称“PPP项目库”)规范核查工作。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PPP项目库规范核查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18〕6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核查的范围

(一)截至2018年6月30日,经各级发展改革(经发)部门同意纳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具体清单见附件1)。

(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印发后,已完成项目必要性和PPP模式必要性论证但尚未纳入PPP项目库的项目要补充入库并纳入规范核查范围。

二、规范核查的内容

(一)自纳入PPP项目库之日起一年内,仅填写项目基本信息、无任何实质进展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二)合同签订并生效之前,经实施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合同签订并生效之后,依法依规解除合同,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三)采用PPP模式且继续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投资管理程序和PPP项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1.项目决策论证情况。是否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文件要求,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手续。PPP打捆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逐一核查各项目的投资管理程序履行情况。

2.PPP模式决策论证情况。是否纳入PPP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等。是否按照《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审查实施方案,并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3.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制度执行情况。2017年6月25日之后仍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及其他手续的项目,是否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第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817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领取项目代码,在PPP项目库填写项目代码并进行验证。

4.社会资本方遴选情况。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未采用公开招标的,是否依法依规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是否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或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要求或条件,排斥、限制或其实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

5.资本金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6.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等文件要求,公开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并经政府审核同意。合同文本是否与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文件、备案文件)、经审查的PPP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谈判成果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回报机制、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产出要求等内容保持一致。

不符合规范核查要求的项目,要按照投资管理程序和PPP项目管理规定,抓紧整改。其中,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无法整改的项目和明确违反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项目,不列入PPP项目库。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范核查工作。各地发改(经发)部门和市直相关单位要以此次全面规范核查为抓手,对照规范核查内容,认真组织核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从源头上提高项目质量,严加规范、严格管理PPP项目,有序推进PPP模式。

(二)重点推进规范项目。结合规范核查情况,重点推进两类项目:(1)符合规范核查要求、已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项目完成核准、备案手续)并完成实施方案审查的项目。(2)符合规范核查要求、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PPP前期工作费的项目。

(三)明确规范核查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地发改(经发)部门具体负责核查工作,逐项核查PPP入库项目信息和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规范核查结果。各地发改(经发)部门和市直相关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PPP项目库规范核查负总责,严格审核把关,督促整改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在7月16日前完成对本地区本行业入库项目的规范核查。

(四)按时报送规范核查报告。各地发改(经发)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全面总结,深入分析规范核查情况,在7月25日前将规范核查报告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规范核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规范核查工作总体情况。(2)规范核查项目情况(请填写附件2)。包括开展规范核查后项目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重点推进的项目、暂不能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等情况。(3)规范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4)进一步完善PPP项目库管理的建议。

(五)建立定期规范核查制度。各地发改(经发)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新入库项目、重点推进项目定期开展规范核查,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更新入库项目信息,确保项目信息准确、完整、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抽查、抽检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对填报虚假信息、未如实报告规范核查结果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本次规范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PPP项目库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项目库信息公开查询工作,提高项目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持续加强PPP基础性制度建设。

联系人:赵泽坤,联系电话:304898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技术支持电话: 010-68501194

附件:1. 宿州市已入库PPP项目一览表

2:规范核查项目情况汇总表

3.PPP项目库操作注意事项

附件1:宿州市已入库PPP项目一览表.xlsx

附件2:规范核查项目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3:PPP项目库操作注意事项.doc

                          2018年7月4日

抄送:市财政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PPP项目库规范核查及2018年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18〕450号)

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PPP项目库规范核查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8〕7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4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项目建设实施,拟开展PPP项目库规范核查及2018年PPP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PPP项目库规范核查

  为加强PPP存量项目监管,及时发现、化解问题,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PPP项目库规范核查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8〕708号)要求,需对国家及各级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全面规范核查,请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地区高度重视,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规范核查的范围

  1.截至2018年5月31日,已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和省级项目库的项目。

  2.《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印发后,已完成项目必要性和PPP模式必要性论证但尚未纳入PPP项目库的项目,要补充入库并纳入规范核查范围。

  3.2015年以来已安排中央预算内PPP前期费的项目。

  (二)规范核查的内容

  1.自纳入PPP项目库之日起一年内,仅填写项目基本信息,无任何实质进展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2.合同签订并生效之前,经实施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合同签订并生效之后,依法依规解除合同,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3.采用PPP模式且继续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投资管理程序和PPP项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1)项目决策论证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文件要求,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手续。PPP打捆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逐一核查各项目的投资管理程序履行情况。

  (2)PPP模式决策论证情况。是否纳入PPP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等。是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审查实施方案,并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

  (3)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制度执行情况。2017年6月25日之后仍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及其他手续的项目,是否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17年第3号令)、《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817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领取项目代码,在PPP项目库填写代码并进行验证。

  (4)社会资本方遴选情况。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未采用公开招标的,是否依法依规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是否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或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要求或条件,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

  (5)资本金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等文件要求,严格实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6)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等文件要求,公开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并经政府核审同意。合同文本是否与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文件、备案文件)、经审查的PPP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谈判成果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回报机制、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产出要求等内容保持一致。

如存在以上问题,不符合规范核查要求的项目,要按照投资管理程序和PPP项目管理规定,抓紧整改。其中,不符合规范核查要求且无法整改的项目和明确违反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项目,不列入PPP项目库。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规范核查工作。省级各部门和各地区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严加规范、严格管理PPP项目,有序推进PPP模式。以全面规范核查为抓手,对照规范核查内容,认真组织核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从源头上提高项目质量。

  2.重点推进规范项目。结合规范核查情况,重点推进两类项目:(1)符合规范核查要求、已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项目完成核准、备案手续)并完成实施方案审查的项目。(2)符合规范核查要求、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PPP前期工作费的项目。

  3.按时报送规范核查报告。省级各部门和地区要全面总结,深入分析规范核查情况,在今年8月1日前报送规范核查报告。内容包括:(1)规范核查工作开展情况。(2)规范核查项目情况(附件1)。包括开展规范核查后项目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重点推进的项目、暂不能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等情况。(3)规范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4)进一步完善PPP项目库管理的建议。

  4.建立定期规范核查制度。省级各部门和地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新入库项目、重点推进项目定期开展规范核查,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新入库项目信息,确保项目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抽查、抽检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对填报虚假信息、未如实报告规范核查结果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本次规范核查情况,进一步提高项目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持续加强PPP基础性制度建设。

  二、2018年PPP项目入库申报

  根据工作安排,拟开展2018年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申报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确定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各相关部门和地区对新申请PPP项目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加强入库项目质量,确保不新增政府债务隐性风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

  1.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不属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2.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

  3.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拟申报项目应填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及PPP项目入库申报表(附件2),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构成及来源、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请省级各部门和各地区于7月25日前将正式文件及电子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规范核查项目情况汇总表

    2.青海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入库申报表

  联 系 人:秦木德、文 森

  联系电话:0971-615892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


政信智库 ∣ 致力于PPP研究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盛唐研究丨PPP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理性检讨与路径前瞻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