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在线|PPP项目与非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有啥区别


来自:中财经文化传媒平台     发表于:2018-10-23 09:59:30     浏览:268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暂行办法》)规定了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具体程序等,而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的操作要求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PPP采购办法》)作出规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相关法律制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同样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PPP项目采购的要求就因其特殊性而与非PPP项目采购有所不同。本文试图简单区别其中的主要不同之处,供业界人士参考。(文/沈德能)


PPP项目与非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有啥区别

不同之处

PPP项目采购

非PPP项目采购

公告内容

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PPP采购办法》条文第六条)

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磋商暂行办法》条文第七条)

磋商供应商的选择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PPP采购办法》条文第五条)

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磋商暂行办法》条文第六条)

合格(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

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PPP采购办法》条文第八条)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磋商暂行办法》条文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件内容

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PPP采购办法》条文第九条)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磋商暂行办法》条文第八条、九条)

项目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

(《PPP采购办法》条文第十一条)

不需要

合同需要政府审核同意

必须要(《PPP采购办法》条文第九条)

不需要

对供应商资格考察核实

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PPP采购办法》条文第十一条)

不需要

评审小组的组成、评审专家的选定

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PPP采购办法》条文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磋商暂行办法》条文第十四条)

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

应当谈判: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PPP采购办法》条文第十四条)

不得谈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磋商暂行办法》条文第二十八条)

预成交结果公示

需要公示: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PPP采购办法》条文第十七条、十八条)

不需要公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暂行办法》条文第二十九条)

后续合同签订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PPP采购办法》条文第十九条)

不得改变合同的主体: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磋商暂行办法》条文第三十条)

履约保证金最高限额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PPP采购办法》条文第二十一条)

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采购过程的时间长短

时间较长: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PPP采购办法》条文第六条、十七条)

时间较短:无资格预审、无预成交结果公示、无成交结果确认前的谈判等

评审报告的作用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PPP采购办法》条文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磋商暂行办法》条文第二十八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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