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0月PPP政策汇总


来自:PPP法制建设     发表于:2018-10-29 17:40:26     浏览:344次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新时期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作出部署。提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要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做到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创新监管机制。同时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交通运输实际,针对交通运输重大建设项目领域、交通运输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交通运输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制定了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3、国家科技领导小组成立

  08月0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的通知》,正式成立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讨论、审议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重大项目;协调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及部门与地方之间涉及科技的重大事项。这体现了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重视和提升创新能力的决心,是聚焦争创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在更高起点上优化顶层设计、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举措。


4、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联合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加快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各项工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使宏观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于08月08日联合印发了《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文件从技术角度提出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负债的约束;完善国有企业资本管理机制;健全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大型企业债务风险联合处置机制;壮大债转股实施机构队伍增强业务能力;拓宽债转股实施机构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降杠杆领域;完善转股资产交易机制;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加强转股股东权益保障等风险防控措施。并提出了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和协调推动兼并重组等其他降杠杆措施。同时在完善降杠杆配套政策和做好降杠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等方面给出了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


5、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加强监管引领 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8月11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加强监管引领 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一文,提出将坚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相结合,通过推动机制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完善激励措施,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意愿,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大资金投放力度,保障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推动机制创新,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激励机制,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意愿。指导银行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加强对不良贷款形成原因的甄别,落实尽职免责要求,进一步调动基层信贷投放积极性。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优化小微金融服务监管考核办法,加强贷款成本和贷款投放监测考核,落实无还本续贷、尽职免责等监管政策,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有效发挥监管考核“指挥棒”的激励作用。


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批准开展2018年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建设的通知》

08月0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批准开展2018年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建设的通知》,指出: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是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举措。《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实施要点,聚焦果菜茶等特色主导产品生产,延伸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链,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水平,实现产品质量高、产业效益高、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高、农民收入高、消费者广泛认可,真正从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真正把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思路融入到项目管理实践中去,在提高农业供给体系的质量与效益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明确提出:鼓励各省统筹其他相关资金渠道,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集中用于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完善产业链条,补短板、强优势;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工商资本参与绿色优质农产品全产业链发展,打造产业集群。


7、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批准开展2018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的通知》

08月0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批准开展2018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的通知》,指出:开展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大举措。并提出: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要把建立完善农民利益联结机制作为重要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探索财政奖补资金股权量化、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多种易操作、可持续的方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在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种养业中,要通过加入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开展生产托管等方式,直接带动农民发展、直接让农民受益;在发展农产品加工营销、农业科技服务、农业休闲观光等产业中,推动与农民建立契约型、股权型等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成果;在鼓励资本下乡发展农业产业中,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设立必要的“防火墙”,防止侵犯农民利益,确保广大农民尤其是小农户实实在在分享发展成果。鼓励各地整合其他相关渠道资金,聚焦产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投入力度,并利用财政资金引导撬动金融、社会资本投入建设,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发展。


8、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

8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强化销售宣传内容管理和销售行为管理,严格执行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促进保险销售行为规范化。针对理赔服务不到位问题,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大理赔服务投入,畅通客服电话,充实理赔力量,简化理赔手续,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绿色理赔通道,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理赔服务。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管控薄弱问题,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宣传、销售、理赔、纠纷解决等服务行为,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管控,提高服务质量。针对纠纷处理不及时问题,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畅通投诉渠道,健全保险纠纷协商和解机制,积极参加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数据,及时发现并改进服务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妥善解决保险消费纠纷。


9、证监会召开党委会和主席办公会,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形势分析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

近日,证监会召开了党委会和主席办公会,明确了证监会下一阶段需要重点推进和抓紧抓实的几项工作:一是继续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善发行审核和并购重组监察机制,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不断完善并坚决实施退市制度。二是加大相关基础性制度改革力度。抓紧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促进上市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投资价值。鼓励包括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在内的上市公司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更好服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金融改革。推动落实好公募基金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账户试点工作。三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动证券行业放宽外资股比限制政策的落实落地。抓紧推进沪伦通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年内推出。积极支持A股纳入富时罗素国际指数,提升A股在MSCI指数中的比重。修订QFII、RQFII制度规则,统一准入标准,放宽准入条件,扩大境外资金投资范围。四是全面提升投资银行服务能力。对于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的整合投行类业务与机构、设立功能突出的投行实体的申请,结合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积极予以研究推动,努力探索建设富有国际竞争力的投资银行。五是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继续加大稽查执法力度,提升监管科技化水平,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探索完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等维权法律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遵循规律,适度强化中央权责;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等原则。通过改革,形成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同时,《方案》明确,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全国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由中央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发布,明确表示: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以此纠正一些地方政府不守信用承诺、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并推动地方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平台,加快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有效归集公示,强化企业公示责任。以尽快将PPP业务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


1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发布

8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发布,细致提出了未来三年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内容包括:

一、集中力量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一)着力改善深度贫困地区发展条件;(二)着力解决深度贫困地区群众特殊困难;(三)着力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政策倾斜力度。

二、强化到村到户到人精准帮扶举措:(一)加大产业扶贫力度;(二)全力推进就业扶贫;(三)深入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四)加强生态扶贫;(五)着力实施教育脱贫攻坚行动;(六)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七)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八)强化综合保障性扶贫;(九)开展贫困残疾人脱贫行动;(十)开展扶贫扶志行动。

三、加快补齐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短板:(一)加快实施交通扶贫行动;(二)大力推进水利扶贫行动;(三)大力实施电力和网络扶贫行动;(四)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四、加强精准脱贫攻坚行动支撑保障:(一)强化财政投入保障;(二)加大金融扶贫支持力度;(三)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四)实施人才和科技扶贫计划。

五、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一)加大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力度;(二)深入开展定点扶贫工作;(三)扎实做好军队帮扶工作;(四)激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扶贫;(五)大力开展扶贫志愿服务活动。

六、夯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础性工作:(一)强化扶贫信息的精准和共享;(二)健全贫困退出机制;(三)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

七、加强和改善党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一)进一步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二)压实中央部门扶贫责任;(三)完善脱贫攻坚考核监督评估机制;(四)建强贫困村党组织;(五)培养锻炼过硬的脱贫攻坚干部队伍;(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七)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八)做好脱贫攻坚风险防范工作;(九)统筹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13、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8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针对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要求准确把握公共服务需求,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第三方绩效评价作为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确定绩效评价范围;择优确定评价机构;建立健全指标体系;规范开展评价工作;重视评价结果应用;做好评价经费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同时,《通知》要求通过试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探索创新评价形式、评价方法、评价路径,稳步推广第三方绩效评价。


14、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财政部于8月14日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要求:(一)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二)提升专项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三)优化债券发行程序;(四)简化债券信息披露流程;(五)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六)加强债券信息报送。


15、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提高债券发行效率,财政部决定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制度。根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并下发至各地财政部门,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相关金融机构。


16、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8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要求未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主要依据:(一)《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二)《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三)《<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四)《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五)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六)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七)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其他规定。

17、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双创在实现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断取得新进展,在总结现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经验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实施方案”,支持优质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着力提升各类载体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推动地方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并同时下发了绩效考核标准和申报文件,以对各地政府支持双创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推进地方做好双创支持工作。


18、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

为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意愿,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银保监会于8月18日正式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提出了以下九项信贷管理规范:(一)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二)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三)支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推动有效投资稳定增长;(四)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五)做好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发挥金融在稳外贸中的积极作用;(六)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七)有效运用保险资金,切实发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八)规范经营行为,严禁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九)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建设。

19、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政策落地见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政策落地见效。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措施。为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就业稳、企业兴,会议强调,一要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搞“大水漫灌”,注重精准施策,着力疏通政策传导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贷款,降低融资成本。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缩短贷款审批周期,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稳健发展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私募债。二要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加快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适当提高贷存比指标容忍度。支持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三要坚持促发展和防风险并重,优化监管考核,增设小微信贷专项考核指标,使小微企业得实惠,禁止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信贷风险。


20、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网络借贷行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情况的汇报

8月24日,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主任刘鹤主持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会议听取了网络借贷行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情况的汇报,研究了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有关举措。会议要求:下一步,要继续坚持稳中求进,把握好政策的节奏和力度,处理好短期应对和中长期制度建设的关系,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做好网贷风险应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各部门间的分工和责任,共同配合做好工作。要深入摸清网贷平台和风险分布状况,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务求实效。要抓紧研究制定必要的标准,加快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建设。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创造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帮助市场主体主动化解风险。


21、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银保监会于8月23日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取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删去上述3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


22、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为适应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证监会于8月24日发布了《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在境外投资者资质方面,要求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以及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二)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四)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此外,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日前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可向证监会提出申请,持有期货公司股比不超过51%,三年后股比不受限制。


23、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业务规程》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风险,财政部于近期发布了《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业务规程》,提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即预先设定计划发行额区间,依据投标倍数等因素确定最终实际发行量的招标发行方式。合理设定投标比例、承销比例等技术参数,其中,最低投标、承销比例等应当基于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进行设定。要求:计划发行额区间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80%。投标倍数超过1.1倍时,当期债券实际发行量为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 投标倍数不足1倍时,当期债券实际发行量按照有效投标量和计划发行额区间下限孰低原则确定;投标倍数在1至1.1倍(含1和1.1倍)之间的,实际发行量确定规则由各地方财政部门自行选择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或者下限进行确定,并在招标规则中事先明确。


2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8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围绕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突出体现了在新形势、新挑战下改革的创新思路,有助于推动医改向精细化、制度化发展。

为加快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联动,《工作任务》提出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分级诊疗考核;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激励机制,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做实做细服务等。

在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方面,《工作任务》明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及时灵活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允许地方采取适当方式有效体现药事服务价值。

针对怎样在让老百姓“看得起病”的同时保障医保资金可持续?《工作任务》提出,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在全国全面推开按病种付费改革,统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等。

此外,《工作任务》还对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作出要求。


25、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

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强调坚持“优先保障、加大投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深化改革、提高绩效”的原则,对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提出改革要求。

在教育经费投入方面,《意见》提出要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目前,教育经费总投入80%以上来自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投入所占比重偏低。要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在继续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强度的同时,不断扩大社会投入,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所占比重。到2020年,各地要制定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在教育经费使用方面,《意见》强调教育经费使用结构,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要突出“重点”,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落实政府责任,特别是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要巩固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2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8月31日,交通部网站发布《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到2020年,构建有机衔接、具备竞争力的铁水联运系统,基本形成长江干线、长三角地区至宁波—舟山港、上海洋山江海直达运输系统,进一步完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区域成网的水运基础设施体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互联互通的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服务体系。长江经济带主要港口铁路进港率达到80%以上,大宗散货铁路、水运集疏港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重点集装箱港口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上海洋山集装箱江海直达比例达到20%。

主要任务方面,一是着力补齐联运基础设施短板。加快畅通重要航段和重要运输通道,完善联运配套港口设施,加快解决铁路进港“最后一公里”。二是着力强化联运服务模式创新。推动形成以南京、武汉、重庆等长江干线主要港口为核心的铁水联运枢纽。加强港口企业与钢铁、电力等大型企业的铁路衔接。

三是着力提升多式联运装备水平。加快提升码头前沿装卸设备、水平运输车辆、堆场装卸机械等关键设备的技术水平,提高港口多式联运作业效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系统在集装箱铁水联运中的应用。2020年年底前,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实现多式联运装备的专业化、自动化、清洁化。

四是着力增强联运发展新动能。大力推进航运、港口、铁路企业之间的业务单证电子化,逐步实现多式联运单证统一。鼓励航运、港口、铁路企业深化业务合作,探索联运业务“一单制”。积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全程一个费率的多式联运价格机制。大力发展节能环保船型,稳步推进LNG动力船舶、电动船舶推广应用,开展相关技术和标准研究。

五是着力优化联运市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航运联盟、长江港航物流联盟、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港航联盟作用,鼓励大型港航企业采用商业模式整合沿江港航资源。2020年年底前,形成若干具有全线影响力的长江集装箱江海联运企业和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多式联运经营企业。


27、自然资源部和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中国工商银行于8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共同探索构建海洋经济金融服务模式,促进海洋领域投融资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中国工商银行力争未来五年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1000亿元融资额度,并推出一揽子多元化涉海金融服务产品,服务一批重点涉海企业,支持一批重大涉海项目建设,促进海洋经济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为构建完善的海洋产业体系、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结合不同区域海洋经济发展特点,综合利用多种金融手段,积极支持北部、东部、南部三大海洋经济圈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海洋产业、涉海企业及项目的建设和发展。重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港口物流、滨海旅游、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公共服务等发展。重点支持大型涉海企业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岛联动发展、国际产能等方面合作,与沿线国家共建海洋产业园区和经贸合作区,共建国际和区域性航运中心,以多种方式参与沿线港口的建设和运营。

《意见》指出,探索符合海洋经济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构建海洋经济抵质押融资产品体系,形成海洋经济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探索海洋经济投贷联动业务模式。在审慎把控PPP项目融资风险,严格执行PPP领域相关政策制度的前提下,通过PPP项目融资积极支持国家“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三大重点生态修复工程;通过项目贷款、项目营运期贷款积极支持港口、码头等涉海基础设施以及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通过滩涂资源利用贷款积极支持沿海滩涂资源整理改造;通过融资租赁积极支持重点优质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


28、证监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中的发行、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特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文件以现行法规制度为基础,根据《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的授权,结合“沪伦通”业务特征作出具体制度安排,如“沪伦通”标的公司为已在英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且外国公司以其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上市 CDR,并不直接在境内市场融资;“沪伦通”CDR可与其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信息披露等持续监管上存在一些需要协调中英两国监管要求之处;“沪伦通”还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到境外发行GDR 业务等。同时,《监管规定》本着保护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对参与沪伦通的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为提出了具体规范性要求,并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将一些具体事项下沉至交易所业务规则层面进行规定。

29、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个税配套措施为民减负,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部署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

为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会议指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有利于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扩大就业。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加快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保制度。二要出台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三要升级“双创”平台。更好发挥市场力量,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电子商务有机结合、互促共进。推动“互联网+公共服务”,使更多优质资源惠及群众。四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支持有潜力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五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六要创新信用监管,监督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守安全质量底线。


30、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强调认清形势,转变作风,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9月5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刘鹤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了科技部关于研究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有关建议的汇报,审议了《关于弘扬科学精神转变作风改进学风的若干意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在会上作了发言。

会议要求,按照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策部署,抓紧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有关准备工作。要认真总结历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深刻分析我国科技发展现状,全面研判世界未来科技发展趋势,坚持全球化视野,体现改革开放精神,突出战略导向作用,引导未来科技发展。要开展专题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会议强调,改进学风本质上是构建良好的科研生态体系。要加强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精神。要加快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切实从分钱、分物、定项目转到制定政策、创造环境、搞好服务上来。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做好预研究、提建议、重协调、抓落实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努力奋斗。


31、国家发改委就促进民间投资有关工作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于2018年9月6日在国家发改委中配楼三层大会议室召开了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出席,介绍促进民间投资有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在《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的落实方面,发改委表示将重点做好以下六方面的工作:一是抓紧向民间资本推介一批重点领域项目;二是加快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三是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机制;四是多措并举加大民营企业融资支持;五是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多种方式规范参与PPP项目;六是继续优化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环境。


32、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研究做好下一步重点工作

9月7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研究做好下一步重点工作。会议认为,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总体稳定,经济金融保持稳定发展态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就业保持稳定,微观主体韧性进一步增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积极贯彻执行稳健中性货币政策,并根据形势的变化有针对性地适时适度预调微调,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平稳运行,人民币汇率保持合理稳定,各类金融风险得到稳妥有序防范化解,金融市场风险意识和市场约束逐步增强。

会议强调,做好当前金融工作,必须保持战略定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总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遵循既定方针,抓住关键问题推进工作。一是在宏观大局的变化中把握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充分考虑经济金融形势和外部环境的新变化,做好预调微调,但也要把握好度。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和部门协调,特别要加强金融部门与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精准支持力度,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三是继续有效化解各类金融风险,既要防范化解存量风险,也要防范各种“黑天鹅”事件,保持股市、债市、汇市平稳健康发展。四是务实推进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确保已出台措施的具体落地,及早研究改革开放新举措。资本市场改革要持续推进,成熟一项推出一项。五是更加注重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经济和企业家的活力。六是更加注重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强化正向激励机制,营造鼓励担当、宽容失败、积极进取的氛围,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33、财政部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9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提出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加大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并从财务技术上给予金融机构可以选择的两种方法:(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3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8年8月30日发布《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评价工作已正式全面展开。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即对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并完成材料齐备性审核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管理能力、综合信用水平、经济效益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旨在进一步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发改委随文件发布了《投资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和《退出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

3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整体来看,该文件是在对去年年尾的“192号文”和《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以及今年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深度整合的基础上,以去杠杆、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指导原则而提出的国有企业财务优化、管理方案。文件中言简意赅地传达了国有企业改革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并从财务优化和经营优化角度给出了切实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同时文件还对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依法依规实施国有企业破产做出了指引。


36、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利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住建部和农发行于9月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利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设立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水、电、路、气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污水垃圾治理、村庄公共空间整治提升等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农村居住社区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房屋抗震安全等级提升等农村住房条件改善;农村建设风貌提升、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等乡村开发建设。重点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县(市、区、旗)、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市、区、旗)、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旗)、“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37、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号)的要求,推进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科技部制定了《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引》,并已于9月11日印发。旨在深化体制改革,聚焦“三农”发展,突出科技特色,打造创新高地。目标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批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打造现代农业创新高地、人才高地、产业高地。探索农业创新驱动发展路径,显著提高示范区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绿色发展水平。依靠科技创新,着力解决制约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突出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38、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强调加强领导科学统筹狠抓落实 把改革重点放到解决实际问题上来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9月20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要加快创建和完善制度环境,协调建立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办法。要抓紧研究制定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政策,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带动引领整体高质量发展。

会议强调,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的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立足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和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围绕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大体相当的目标,深化改革开放,坚决破除地区之间的利益藩篱和政策壁垒,加快形成统筹有力、竞争有序、绿色协调、共享共赢的区域发展新机制。

会议指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围绕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加大改革授权,加大开放力度,给予政策扶持,体现特色定位,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注意防控安全风险,坚决守好底线。

会议强调,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对于弥补金融监管短板,引导大型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要明确政策导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处置作出制度性安排,加强金融监管的集中统一、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39、《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发布


为应对当前制约消费扩大和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突出,重点领域消费市场还不能有效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监管体制尚不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迅速发展,质量和标准体系仍滞后于消费提质扩容需要,信用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还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消费政策体系尚难以有效支撑居民消费能力提升和预期改善等问题,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于9月20日正式发布。

《意见》整体要求:构建更加成熟的消费细分市场,壮大消费新增长点;健全质量标准和信用体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强化政策配套和宣传引导,改善居民消费能力和预期。以实现消费生产循环更加顺畅;以消费升级引领供给创新、以供给提升创造消费新增长点的循环动力持续增强,实现更高水平的供需平衡,居民消费率稳步提升;消费结构明显优化;居民消费结构持续优化升级,服务消费占比稳步提高,全国居民恩格尔系数逐步下降;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消费者维权机制不断健全;重要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消费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显著提高的总体目标。

此外,针对消费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意见》还特别提出:优化消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吸引社会投资,加快推进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现代流通、信息网络、服务消费等短板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社会领域产业企业专项债券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家政、教育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40、财政部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特别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版专项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企业可参照退养人员,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补贴;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8号)等文件明确的各项职工分流安置补贴政策,现有支出渠道资金不足的,可从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办法》要求专项奖补资金标准按预算总规模与化解过剩产能总目标计算确定。拨付地方和中央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分别核定,分开使用,并给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


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数字经济的支持力度,9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林念修与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胡怀邦签署了《全面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开发银行将建立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合作机制,发挥政策引导与开发性金融支持相结合的优势,拟在未来5年内投入1000亿元,支持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新型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建设,优先培育和支持一批数字经济领域重点项目,助力数字经济和数字丝绸之路建设。


42、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座谈会,要求改进民企融资服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9月18日,人民银行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银行服务民营企业的情况和相关意见建议。与会银行介绍了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情况,分析了部分民营企业出现融资困难的原因,并提出了政策建议。与会人士一致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活力和创造力,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部门不断改进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助推民营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目前,民营企业经营状况总体良好,但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部分民营企业出现了经营不善、融资困难,对此问题应积极研究解决。

易纲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多次作出重要工作部署。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积极发挥中央银行职能作用,坚持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的合理充裕。不断优化政策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有前景、有市场、有技术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稳定民企融资,增强市场信心。同时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解决好本地区部分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易纲强调,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上来,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贷款发放、债券投资等方面一视同仁。各大银行要发挥表率作用,准确把握民营企业的发展特征,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构建服务民营企业的商业可持续模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43、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明确了五大阶段性重点任务,即:一是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促进乡村产业兴旺。坚持质量兴农、品牌强农,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二是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遵循,促进乡村生态宜居。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推动乡村生态振兴;三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促进乡村乡风文明。传承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邻里守望、诚信重礼、勤俭节约的文明乡村,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四是以构建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为重点,促进乡村治理有效。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五是以确保实现全面小康为目标,促进乡村生活富裕。加快补齐农村民生短板,让农民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4、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9月2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提出了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八个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着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二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政策,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三是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四是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五是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六是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七是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示范作用,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八是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细化关键政策落实措施,做好创新创业经验推广,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45、《财政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财政部于9月27日发布了《财政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从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保障制度、构建完善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政策体系、着力提升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政策成效、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四个方面提出了十五项乡村振兴的支持措施,具体为:1、完善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2、创新乡村振兴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3、加快构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4、大力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5、大力支持乡村绿色发展;6、大力支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7、推动建立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8、全力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9、推动全面实施财政涉农资金绩效管理;10、切实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监管;11、深入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内控建设;12、落实工作责任;13、加强协调配合;14、加强作风建设;15、加强宣传总结。


4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于9月30日发布了《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围绕解决制约乡村振兴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着力创新一批关键核心技术,集成应用一批先进实用科技成果,示范推广一批农业可持续发展模式,打造1000个科技引领示范村(镇),培育壮大一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的制度政策,基本满足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对新品种、新装备、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模式等科技成果有效供给的需求。力争通过一段时间努力,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显著提高,农业农村科技创新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科技支撑引领产业发展的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农村生活环境显著改善,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充分开发,专业化社会化科技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4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的通知》发布

9月28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的通知》。提出: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是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的重要结合点,也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建设特色小镇要坚持遵循规律、坚持产业立镇、坚持规范发展、坚持典型引路、坚持优化服务。并从建立规范纠偏机制、建立典型引路机制、建立服务支撑机制、组织保障四个方面提出十项管理措施,即:规范省级创建机制;优化部门创建机制;建立典型经验推广机制;明确典型特色小镇条件;明确典型特色小城镇条件;探索差异化多样化经验;鼓励地方机制政策创新;搭建政银对接服务平台;强化上下联动;加强宣传引导。


48、《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稳定并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发布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日新月异,以数据资源为重要生产要素、以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加速增长,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但同时,数字人才供给缺口大、适应劳动者流动性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就业服务及用工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等问题仍较突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抢抓发展机遇,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稳定并扩大就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就业提质扩面互促共进。为此,发改委于9月26日发布《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稳定并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伴随数字经济不断壮大,国民数字素养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数字人才规模稳步扩大,数字经济领域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适应数字经济领域就业要求的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完善,数字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大幅提升,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效率明显提高,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质量持续改善”的总体目标,并提出了相关措施。

49、《关于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发布

9月30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实现长江两岸宜林地植树造林,整体提升绿化质量,基本建成沿江绿化带。到2025年,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全面完成,实现应绿尽绿,森林质量明显提升,沿江生态防护体系基本完善,连续完整、结构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初步形成,岸绿景美、绵延万里的沿江美丽生态带基本建成。并将通过加快长江两岸护堤护岸林建设;全面实施岸线复绿;着力沿线城镇村庄道路绿化美化;科学推进森林质量提升;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健全森林建管制度等措施予以全面实现。


50、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近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章程》,并强调,构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应当立足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国情、产业特点以及资源禀赋,顺应结构调整方向,服务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国际共识,确保标准既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又能有效兼容国际规则。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公平性、完备性与统一性、开放性、前瞻性等基本原则。

会议要求,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统一认识,统筹协作,从明确工作机制、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标准落地、加强督办考核、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入手,全力做好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工作,为构建高质量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贡献智慧和力量。


5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银保监会强调,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为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商业银行应按照“资管新规”和《办法》要求,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52、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置换中期借贷便利

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化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及创新型企业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8年10月15日起,下调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当日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MLF)不再续做。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不搞大水漫灌,注重定向调控,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53、银保监会首次发布普惠金融白皮书

为阶段性总结宣传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成果,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定期发布普惠金融白皮书”要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编写了《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以下简称白皮书),拟于近期出版发行。日前预先发布了白皮书摘编版。

作为首次由政府部门对外发布的普惠金融白皮书,白皮书总结了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意义、主要措施、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从发展多层次普惠金融供给、构建市场化经营模式、创新普惠金融产品服务、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开展普惠金融试点等八个方面具体介绍了普惠金融发展举措,客观分析了当前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未来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思路。


54、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自9月30日,证监会修订并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此番修订在保留原《准则》对上市公司治理主要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系列新要求,如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确立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基本框架等。

《准则》还回应各方关切,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在控制权稳定、独立董事履职、董监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此次修订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加上市公司党建要求,强化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引领作用;二是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特点,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保护,发挥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三是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用,确立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四是回应各方关切,对上市公司治理中面临的控制权稳定、独立董事履职、上市公司董监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提出新要求。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新《准则》研究完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修改相关自律规则,逐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体系。同时还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培训,强化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的自觉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5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发布

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部署加快破解制约居民消费最直接、最突出、最迫切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同时,该《方案》提出了2018-2020年实施的六项重点任务:一、进一步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主要包括出台实施进一步促进乡村旅游提质升级的政策措施,扩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范围,加快制定赛事审批取消后的服务管理办法,合理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预留空间,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开展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等政策措施;二、完善促进实物消费结构升级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壮大绿色消费,促进智能汽车创新发展,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商用等政策措施;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产品和服务标准建设——主要包括将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实施范围逐步由食品农产品领域向消费品等其他领域拓展,加强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制定等政策措施;四、建立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在部分地区试点建立失信企业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食品药品等重要消费品召回制度等政策措施;五、优化促进居民消费的配套保障——主要包括制定出台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政策措施;六、加强消费宣传推介和信息引导——主要包括加强消费领域统计监测,加强消费领域大数据应用,认真做好消费宣传引导工作等政策措施。


56、证监会《上海与伦敦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正式发布

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上海与伦敦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文件主要内容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GDR)后的限制兑回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后实施配股等。该《规定》共计三十条,主要内容包含:一、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二、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三、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四、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五、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沪伦通相关准备工作,坚定不移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也将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业务规则。

57、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第十次专题会议召开


58、国务院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

10月19日,国务院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整体来看,该《工作方案》围绕“减单证、优流程、提时效、降成本”等明确了20条具体措施。在“减单证”方面,按照“能取消的就取消、能合并的就合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就退出口岸验核”要求,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在今年11月1日前由86种减至48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2020年底前,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在“优流程”方面,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海关、边检、海事一次性联合检查;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从一般监管拓展到常规稽查等全部执法领域;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推行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推广第三方采信制度。在“提时效”方面,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和口岸查验智能化,提高口岸物流服务效能和查验准备工作效率,加快建设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创新边境口岸通关管理模式,加快开通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主要业务应用率2018年底前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在“降成本”方面,加强口岸通关和运输国际合作,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设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收费项目,今年10月底前对外公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开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建立口岸通关时效评估机制。到2020年底,相比2017年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


59、《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10月19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财政部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扩大了“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范围,明确: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具体包括:(一)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四)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五)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60、《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发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更好地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自愿原则以及公租房发展情况,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并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主要试点内容包括:(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公租房运营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二)规范购买内容——试点地区要全面梳理现行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租房运营管理内容,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要求通过试点,在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管理制度与流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为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能力提供支撑。


61、《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

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在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成效显著。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该《方案》。要求从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四方面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并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即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运营维护,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同时提出目标:到2018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基本实现长制久清。到2019年底,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显著提高,到2020年底达到90%以上。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城市建成区尽早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62、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50家单位的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1778号)和《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8〕0502号)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报来的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备选单位建设方案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及公示,两部委同意50家单位的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实施方案。同时要求各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结合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对推进实施方案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建设进度的时间节点,强化建设项目管理,并加强基地建设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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