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也要“去通道”?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二)》


来自:金融监管研究院     发表于:2018-12-25 09:14:29     浏览:287次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研究员 黄潢、陈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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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6年5月13日证监会出台《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以来,2018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二)》,旨在规范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个别管理人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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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何为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

  • 借用管理通道: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将不符合其合规风控要求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以各种方式推荐给其他证券经营机构;

  • 通道”类业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规避其合规、风控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证券化项目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如何使用第三方服务?

  • 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要求规范开展业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 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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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二)》原文

问: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管理人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的情形,监管部门如何应对,以防止相关业务风控合规失效、风险外溢、扰乱市场秩序?

答:前期,我部组织开展了资产证券化项目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管理人(尤其是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风控意识淡薄,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形成风险事件并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市场秩序,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并明确如下:

  • 第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依规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管理。

  • 第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将不符合其合规风控要求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以各种方式推荐给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也不得为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规避其合规、风控要求的“通道”服务。

  • 第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要求规范开展业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 第四,对于证券经营机构未独立审慎履行职责、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以及规避合规风控要求、借外部“通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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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切实增强廉洁从业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禁止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

二、证券公司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根据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全面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第三方应有的资质条件及遴选流程,同时严格履行背景调查、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流程,强化对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行为的管控力度,确保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对相关聘请事项,包括聘请流程、聘请协议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合规审查意见应按规定归档保存。

四、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只能以自有资金支付聘请费用,并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提交各类投资银行类项目申请(以下简称项目申请)时,在发行保荐书、财务顾问报告、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或证券公司出具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披露文件)中披露聘请的必要性,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如有),以及聘请第三方的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五、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七、自提交投资银行类项目申请后到持续督导、受托管理等存续期结束,证券公司及其服务对象新增聘请第三方或原聘请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及时履行合规审查、信息披露、核查和发表意见等程序。

八、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九、本意见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和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如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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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一)》原文

一、对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收费,其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原则由企业或个人缴纳,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返还给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提供方。请问上述收费权类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答:上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最终由使用者付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约定了明确的费用返还安排的相关收费权类资产,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该类基础资产应当取得地方财政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约定划付购买服务款项的承诺或法律文件。

以该类资产为基础资产的,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详细了解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企业的历史现金流情况,约定明确的现金流返还账户。管理人应当对现金流返还账户获得完整、充分的控制权限。

二、对于现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的项目,请问现金流中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答:我会积极支持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相关项目比照各交易场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通知的相关要求,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发展。上述项目现金流中来自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标准发放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包括价格补贴),可纳入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三、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请问相关PPP项目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原则上需为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PPP推介项目库或财政部公布的PPP项目库的项目。PPP项目现金流可来源于有明确依据的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政府补贴等。其中涉及的政府支出或补贴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

答:以单一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基础资产除必须满足现金流独立、持续、稳定、可预测的要求之外,还应当依据穿透原则对应和锁定底层资产的现金流来源,同时现金流应当具备风险分散的特征。无底层现金流锁定作为还款来源的单笔或少笔信托受益权不得作为基础资产。

答: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的,管理人除应当对出租人与承租人租赁合同的商业合理性、租赁物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承租人偿还租金的还款安排、租赁公司的内控制度和资产服务能力等出具核查意见以外,还应对基础资产所实现的风险分散程度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是否有足够的信用增级做出相关披露和说明。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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