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可以发债了!发改委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来自:金融监管研究院     发表于:2017-05-04 06:00:00     浏览:6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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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许继璋、张智伟;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5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官网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法询金融导读  



1、什么是PPP项目专项债?

“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

2、PPP项目专项债可以什么形式开展?

PPP项目专项债券的发行形式既可以是普通企业债券,也可以是项目收益债券。

3、重点支持领域是哪些?

现阶段支持重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4、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在信息披露方面,除一般性要求外,特别强调应对PPP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入库情况和建设运营情况等进行充分披露。

5、PPP项目专项债有哪些优势?

(1)在审核上

PPP项目专项债券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对于主体信用等级在AA+及以上且运营情况良好的发债主体申请发行的PPP项目专项债券,进一步放宽了审核要求: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申请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可不设置差额补偿机制。

此前,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中对“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的主体和债项评级要求为: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资产负债率低于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2014年《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将此条调整为“资产负债率低于2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2)在资金用途限制上

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除外)。

对比其它企业债,发改委2015年《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规定:企业债券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40%;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应该全部用于项目,也就是说,如果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企业不能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6、PPP项目专项债与PPP资产证券化的联系?

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时间一般比PPP的ABS(资产证券化)要早,不用等到项目运营后,可以极大地支持项目建设期的融资需求,与ABS形成互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创新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PPP项目建设,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PPP项目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将我委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

发行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以下简称“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二、发行条件

(一)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二)PPP项目专项债券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我委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中,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原则上应符合我委印发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三)PPP项目运作应规范、透明,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实施方案审查程序。鼓励聘请具有相应行业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应建立以PPP项目合同为核心的合同体系,相关合同文件应合法、规范、有效,包含股东持股比例、项目运营收益来源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提前终止补偿等)、项目风险分担模式等内容。

(五)PPP项目应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项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债券本息。来源于政府付费和财政补贴的项目收益应按规定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

(六)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应纳入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

三、审核要求

(一)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PPP项目专项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除外)。

(三)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及以上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申请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要求:

1、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

2、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设置市场化增信方式。

3、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申请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可不设置差额补偿机制,但应明确项目建设期利息偿付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件。

(四)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

(五)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人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债券存续期不得超过PPP项目合作期限。

(六)PPP项目专项债券批复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债券发行时发行人自身条件和PPP项目基本情况应当未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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