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PPP模式风险评价之不足


来自:京师PPP     发表于:2016-07-29 05:50:00     浏览:418次
公共部门对PPP项目的风险评价分析能力欠缺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PPP项目公共部门的风险分析还处于起步阶段,公共部门大多只是将一些国外成功的经验运用到待建的PPP项目中,对于每个PPP项目的特点考虑较少,针对性较差,所以公共部门对于PPP项目的风险分析认识不足,不能真正发挥风险分析的作用,公共部门更不能起到对社会资本的投标价格进行科学比较的作用。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的公共部门运用PPP模式的主要动机是综合采用社会资本方的资金、技术及管理上的优势来解决政府部门的问题,如财政预算缺乏、基础设施建设能力不足等,并通过社会资本的介入来使项目的效益提高,从而推动社会整体经济效益,而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目的在于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在实践中,公共部门往往错误地认为采用PPP模式就是把项目中存在的所有风险都转移给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试图通过承担更多风险的方式,进而获得高额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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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担机制不够健全

PPP项目一般投资工期长、金额大,不确定因素较多,需要面对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公私双方应将其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合理分担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将整个项目风险降到最小。从国内PPP项目的实施情况看,大多数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够成熟,普遍存在经济收益确定性不高,对资本金比例要求较高,无法实现较高杠杆率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公平、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投资合伙人、PPP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律师多年专注于为政府/社会资本提供PPP法律服务,并有丰富的资产重组、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业务经验。张律师荆门市政府采购特聘专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高级项目咨询师,同时具有高级法学讲师、二级律师资格。

?   成和彬律师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投资合伙人、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成律师长期扎根于工业、建筑、高速公路、商业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公司领域,常年从事PPP、建筑、房地产、投资管理工作,熟悉公司法、建筑、房地产及投资建设的各个环节,尤其擅长企业重组与资本运作,擅长解决建筑、房地产等基础设施行业疑难杂症。

?   彭晓刚律师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彭律师曾先后就职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洪山区委、洪山区狮子山街道办事处,曾被评为武汉市优秀法官、洪山区专家型法官。彭律师主要为武汉市政府、洪山区政府及征收拆迁、城中村改造、信访等职能部门以及部分街道提供专业服务,协调处理法律纠纷与矛盾,为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代理政府处理行政复议与诉讼,能够很好的同政府方沟通、洽谈各类PPP项目。

?   欧灿辉律师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多年从事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资产重组、债权发行、银行业务等法律服务,具有金融、证券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法律业务经验,为PPP项目提供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等法律服务。

?    李锁清律师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执行主任,京师(武汉)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李律师多年从事行业研究、资本顶层设计、企业法律顾问、投融资及投资顾问业务,对投融资业务非常熟悉,曾担任新三板公司董秘,全面主持公司挂牌上市工作,有较为丰富的社会资源,并拥有较强的资源整合、沟通协调及团队组织能力,能够较好的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     赵海林 律师助理

?     胡蕊  律师助理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部律师助理。胡律师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对PPP领域也有较为浓厚的兴趣,协助团队处理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审核,参与项目谈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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