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与特许经营是敌我关系!


来自:老时讲ppp     发表于:2016-07-31 21:10:00     浏览:596次

  何为PPP?《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后简称《通知》)中提到:PPP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领域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社会资本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请注意:PPP初衷就是是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如何算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其实就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公共服务产品。采用PPP模式必须物有所值,物有所值的本意就是要保证采用PPP模式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投资能减少。还有,项目采用PPP模式的目的要发挥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和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效率的提高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运用,是不是也意味着运营成本的下降?

    投资成本减少,运营成本减低,正常的思维就是公共服务产品的价格下降或者服务质量的提高。只有这样的PPP项目,才真正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才符合PPP的初衷。以采用PPP模式为借口来提高价格,老时不认为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何为特许经营?201561号起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众部长和银行行长签字的 《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后简称《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PPP和特许经营的具体关系,从表述上似乎是双胞胎。但经过很多PPP大伽分析和论述,基本形成以下共识:特许经营规范的是使用者付费和缺口补贴两种形式;PPP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种形式。也就说:PPP和特许经营是亲子关系。

但是,经过基因检测才发现,特许经营和PPP的初衷简直就是南辕北辙,PPP和特许经营就是敌我关系。

为什么呢?PPP要维护的是社会公众利益,但是,经众部长签字实施的《办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看明白没,特许经营保护的是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是“兼顾”的。

 

    再通读《办法》,找不到任何一条“维护公共利益”具体条款!然而,《办法》却对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不遗余力,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这个条款直接规范了公共服务产品涨价的理由和程序,实实在在地保护了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者是卖服务的,社会大众是买服务的。PPP的初衷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的是买者的利益;《办法》中的特许经营保护的是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是卖者的利益。所以说特许经营与PPP的初衷南辕北辙,PPP和特许经营根本就是敌我关系!然而,搞不懂的,诸多社会公众中的PPP大伽们为什么纷纷为特许经营站台,摇旗呐喊?

    读的书少,一直搞不清被政府特许经营的到底是什么东西?是提供公务服务的责任?还是收费的权利?当然,权利责任一定是匹配的,我们也没有必要纠结!只不过,含金量相当高的特许经营授予权从何而来?又咋会落在政府手里呢?

 

    举个实例!201587号,郑州水价听证会结束19名参会代表全部同意涨价。2016年开始,郑州的水价从2.4元涨到3.9元(这些参会代表咋选拔出来的?涨价真的是人民的愿望吗?)。按照以前的程序,水价涨价还需要搞个听证会,但是,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后水费再涨,连听证会都可以取消了,只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里面的调整机制随时调整就可以了!法律已经明确:水费调价的权利属于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之间的事了,和社会公众没有关系了!供水公司,你们的幸福日子已经来了,水费涨价有法律保障啦!

   如果水费涨价,供水公司正好是国有企业,企业利润能上缴国库,也算社会公众为税收做贡献了。然而,PPP改造后,项目公司经营市场化,供水公司会不会以亏损的名义让老百姓的水费鼓了个别人的口袋。

    说实话,老时不愿意把《办法》的利好消息明示,对社会公众没有好处。但是,水价听证会,真的有“人民”参加吗?想到这里,老时也就释然了。做为社会公众之一,老时又要提高创新能力,继续深挖节水措施啦。

    

    PPP的初衷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恳请有关部门高抬贵手,不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在老百姓必需的公共服务产品上任性涨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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