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PPP项目运作模式的简介(二)


来自:南塬招商     发表于:2019-10-25 17:30:24     浏览:540次
一.最新清库项目八种情况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规定,不得入库或已入库应予以清退的PPP项目有以下几类:


1.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2.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3.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2015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包括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 


5.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  

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6.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  


7.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未准确完整填写项目信息,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等关键信息的。 


8.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

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二.PPP模式回报机制及核心内涵

1.PPP模式回报机制

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


2.PPP模式核心内涵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项目公司中政府方持股,一般是持有少数股份,以体现政府推广混合所有制的战略安排。实现政企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和责任,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不能有暴利。

要有运营维护服务:强调要有管理和运营维护工作,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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