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


来自:PPP法制建设     发表于:2016-11-03 11:52:08     浏览:360次

PPP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1. XXX有限公司成立于1955年,现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国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资质,是集建设施工、勘测设计、投融资和物流商贸服务为一体的国有大型综合建筑施工企业。

  2. 2.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纪、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成立于XX年4月18日,拥有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等牌照。

  3. 3. XX拟采取PPP模式开展沿海防洪排涝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目标项目”),总投资约20亿元,甲乙双方拟合作开展目标项目的营销和实施等工作。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作框架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的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紧密沟通与合作,与XX县政府达成合作,取得目标项目并顺利实施,且在此基础上持续打造互补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第二条合作事项

2.1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展目标项目的营销、谈判和实施工作。

2.2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负责目标项目的工程施工等相关事项;乙方负责目标项目的融资事宜,通过各种金融工具和资金渠道,以股权、债权等方式为目标项目提供资金。双方均为另一方的工作提供支持并相互配合,以实现目标项目的顺利完成。

2.3甲乙双方共同促使XX县政府及其实施机构为目标项目的相关融资提供充足的担保措施。

2.4甲乙双方确认,根据此前和目标项目相关人士的沟通,目标项目的具体实施模式为公私合营SPV模式(即政府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组建PPP项目公司模式),最终模式由XX县政府确定。

若目标项目的具体模式为公私合营SPV模式,则由甲乙双方和XX县政府实施机构共同组建XX县防洪排涝工程PPP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主体,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结构为政府实施机构出资10-20%,甲方出资15-20%,其余由乙方以自有资金或所管理的资金出资。最终出资机构和出资比例由双方与XX县政府商讨决定为准。

2.5乙方为目标项目融资过程中涉及结构化金融产品的且优先级份额投资人要求甲方投资于劣后级份额的,甲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予以配合。

2.6其他未约定的事项在该项目开展过程中,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另行友好协商约定。

第三条长期合作

甲乙双方相互将对方确定为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并在以后的政府PPP项目方面,相互向对方推介,在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积极促成双方的合作共赢。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甲方应按照目标项目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相应的工程建设;

4.1.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融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1.3甲方应对乙方的融资工作予以配合。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充分协同甲方,与XX县政府及其实施机构开展相应的会晤、谈判工作;

4.2.2乙方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投融资工具,积极参与目标项目投资方案设计、项目公司设立及运营、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4.2.3乙方有义务按照目标项目的进度要求,和本协议约定安排目标项目所需资金;

4.2.4乙方应对甲方在工程施工及其他事项的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条声明和保证

甲方和乙方均保证:双方均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均具有本协议约定合作范围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牌照和资质。

第六条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信息、资料、方案等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生效、解除、争议和期限

7.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甲乙双方因对方核心团队发生变更、公司内部发生重大调整或违法、违规等造成影响双方友好合作之事项,则任意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3因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争议,双方可通过诉讼解决。

7.4双方的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年。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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