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设定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但是我们律师提醒,作为政府或者实施机构在确定目标公司公司章程时,建议可以约定如下或类似条款:
(1)在股东会中,就目标公司增资、减资、破产、重整、等发生资产重大变动以及章程修正的时候,政府方应当享有一票否决权;
(2)政府方应在董事会中享有一定的董事席位,并在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中明确政府方基于特定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如目标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等;
(3)在特定情况发生时,政府方有权罢免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如目标公司董事、总经理涉嫌犯罪的、损害公司利益的;
(4)赋予政府方股东在项目公司无条件查阅公司账簿、原始凭证的知情权;
(5)因公共利益因素,政府方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一约定是合法的,也保障了政府的项目公司的监督权。
我们接手的这个PPP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了公司股权锁定期:就是项目从运营期开始的5年内(锁定期),任何公司股东都不得转让(包括向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方)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了保障项目公司的顺利运营,这个锁定期是合理的,但是为了确保更加全面保障项目公司股权的稳定,在PPP项目中,虽然项目的直接实施主体是社会资本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但是项目的实施仍主要依赖于社会资本自身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因此项目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不合适的主体成为PPP项目的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而可能会影响项目的实施。所以我们还会提醒政府或者实施机构在制作标书或者公司章程的时候,要明确一条,就是“股权转让”并不仅仅是批社会投资人向外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也要包括任何导致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的社会投资人实质性变更的事项。也就是社会投资人的母公司直接或间接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或以收购其他公司股权、增发新股等方式导致社会投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所以针对股权的锁定期,必须扩大范围到社会投资人所在有公司或者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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