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招标:(吉林)长春市九台区其塔木镇经莽卡乡至小锦州公路改造工程PPP项目招标公告(3月6日-3月10日)


来自:PPP政策解读与项目推广     发表于:2017-03-07 16:35:10     浏览:530次

为推动九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引进先进管理和技术,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服务理念、服务效率,九台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决定实施长春市九台区其塔木镇经莽卡乡至小锦州公路改造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长春市九台区交通运输局为实施机构。吉林宝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本项目社会资本方,现邀请有意向、且符合资格的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并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其塔木镇经莽卡乡至小锦州公路改造工程PPP项目

2.2 项目地点:九台区

2.3 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四级公路、雨污水设施、随道路的绿化照明等项目。路线起点为其塔木镇,经西哈村、王加油坊、张庄子村、莽卡乡、刘家店、石屯村、七家子村、止于吉林界。路线全长27.3公里。全线共拆除新建涵洞9道,拆除新建桥梁5座。平面交叉16处,路基土方11.93万立方米,路面工程163.344千平方米,特殊路基处理16500平方米。

2.4 项目投资:投资估算约为【5134.15】万元

3. 合作模式

3.1 PPP合作期:本项目PPP合作期15年,包括建设期1年和运营期14年。

3.2 PPP合作模式

(1)本项目采用“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一体化+政府付费”的运作方式。

(2) 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指定平台公司在九台区成立合资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与采购人确定的投资总额的20%。其中政府平台公司1元购买1股,其余由社会资本以现金方式出资。

(3)采购人与项目公司签订《PPP协议》,授予项目公司PPP合作权,负责本项目所涉新建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4)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设施,并获得政府付费。以上收入用于项目公司弥补建设成本、经营成本、归还债务本息并获取合理投资回报。

(5)区政府支付付费责任时,根据《PPP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对项目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对应支付的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

(6)PPP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所有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并不附带任何他方权利地移交给区交通运输局或区政府指定机构。

(7)上述事项最终以招标文件的具体设定为准。

4. 申请人资格要求

4.1 主体资格

(1)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

(2)申请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申请人应符合《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中第二条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2 资质要求

申请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现行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4.3 业绩要求

近五(5)年内申请人具有投资或建设或运营或维护一个合同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公路项目,申请人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验收报告以供验证。

4.4 财务状况

(1)截至2015年底,申请人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2)申请人近三(3)年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并提供近三(3)年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独立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申请人的可用授信额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以授信合同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批复文件为准。

4.5 信誉要求

(1)独立法人实体或联合体所有实体成员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因违法、违规受处罚事件和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2)招标人不接受列入政府取消申请记录期间的企业申请。

(3)申请人需出具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有效期内)。若为联合体,组成的所有成员均需满足。

4.6 其他要求

外省入吉企业在我省承揽工程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详见吉建管【2015】50号文件、吉建管【2016】1号文件、建厅第114号公告、吉建设[2011]22号、吉建设〔2013〕4号文件,办理备案后方能参加投标。

5. 招标文件的获取和提交

(1)时间: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10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长春市金宇大路与芳草街交汇中海凤凰熙岸G5-102室吉林宝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方式:现场发售

(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2000.00元(仅提供纸质版),售后不退。

(5)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的复印件,本项目不接受未参与资格预审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加。

(6)投标文件提交时间及地点:北京时间2017年3月29日9:00前提交,提交地点为长春市九台区民生大厦二楼210开标室(福临小区旁新政务大厅),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九台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7.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春市九台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联系人:何先生

电话:13304399188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宝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长春市金宇大路与芳草街交汇中海凤凰熙岸G5-102室

联系人:王禹

电话:0431-8112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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