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看过来,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可以休矣.区长批评教育、常务副区长党内警告、财政局长和融资平台公司老总被撤职


来自:财税学习     发表于:2017-03-29 10:50:33     浏览:4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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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可以休矣!

    2017年1月初,财政部曾分别致函内蒙古自治区、山东、河南、重庆、四川5个地方政府及商务部、银监会2个部委,建议对辖内部分县市及金融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行为进行核实。函件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于2月3日前反馈给财政部。

       截至目前,已公示了重庆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处罚情况,更多情况随后披露。





依法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 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查处部分市县政府
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近日,一些媒体报道财政部请部分省级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依法问责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请问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开展这项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事关总体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个别市县政府仍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一些金融机构仍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承诺,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的精神不符。2016年,审计署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要求强化问责和公开,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继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通过问责促进消化债务存量、严控增量。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意见,2016年我部专门印发通知,组织财政部驻相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审计报告反映的违规或变相举债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对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市县政府、金融机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二、问:一些媒体认为,此次财政部提出的问责处理建议“史上最严”,请问您对此有什么评论?

  答: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有利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显著增强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法治观念,切实落实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责任,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已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财政部严格依据上述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对核查确认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县政府、金融机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其中,属于违法举债担保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属于违反其他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在具体操作上,按照法定行政管理权限,由财政部转请相关地区省级政府、中央部门核实有关情况,依法处理。

  三、问:请问目前相关地区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查处问责的进展如何?

  答:相关地区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中央部门高度重视我部反馈的部分市县政府、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目前正抓紧组织部署核实情况,待核实后严格依法处理和问责。

  四、问:下一步财政部对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将把防范风险放到更加重要位置,在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积极作用的同时,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一是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依法设定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天花板”,规范政府债务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二是依法界定地方政府债务边界,指导省级政府妥善化解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风险,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三是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防范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和违法担保,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依法合规提供融资,规范金融创新行为,避免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交叉传染。四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重要抓手,开展专项核查,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依法问责到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蔓延。


重庆市政府高度重视地方债务风险

依法处理个别区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


根据审计线索,经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2017年1月财政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有关要求,向重庆市反映了个别区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并提出了处理建议。重庆市政府高度重视财政部反映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专门批示,要求市监察局会同黔江区政府、市财政局对黔江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并于近期及时反馈整改和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整改情况

  (一)关于黔江区财政局出具承诺融资0.55亿元问题。

  经黔江区财政局与贵州中黔资产交易中心协商,已撤回黔江区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协调资金支付融资产品本息的《协助协调函》,并提前兑付本金及收益。

  (二)关于黔江区教委与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1.2亿元问题。

  截至2016年12月,重庆鸿业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集团)已偿还该笔债务0.38亿元,剩余0.82亿元。经黔江区财政局与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协商,已撤回黔江区财政局出具的相关文件,解除了黔江区财政局的担保责任。

  (三)关于黔江区教委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1亿元问题。

  经黔江区财政局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已撤回黔江区财政局出具的相关文件,解除了黔江区财政局的担保责任。鸿业集团已全部偿还该笔1亿元债务。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一)关于黔江区政府有关负责人。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黔江区政府区长徐某进行批评教育,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区政协主席夏某(时任黔江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关于黔江区财政局有关负责人。

  对违法违规担保负有直接责任的黔江区财政局局长卢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三)关于融资平台公司有关负责人。

  对违法违规举债负有直接责任的鸿业集团董事长肖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违法违规举债负有直接责任的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另外,负有相关责任的鸿业集团资金部部长曾某已被免职并开除党籍,司法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行为进行追究。

  (四)责成书面检查。

  责成黔江区政府向重庆市政府书面检查,深刻剖析原因,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风险防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作出部署。重庆市政府从大局出发,不遮掩问题、不推卸责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处理个别区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有力地防范了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下一步,对涉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其他地区和金融机构,待相关省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财政部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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