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100问——融资平台、同级国企是否可以成为PPP的社会资本方


来自:山西省PPP促进会     发表于:2019-06-13 21:04:03     浏览:1694次
前   言

为进一步提高PPP规范水平,推动PPP高质量发展,近日财政部金融司与财政部PPP中心联合组织了“2019年全国财政系统PPP政策培训会”。省财政厅和山西省PPP促进会也将于近日联合举办“全省财金〔2019〕10号文暨晋财金〔2019〕32号文解读培训班”,对财金〔2019〕10号文、晋财金〔2019〕32号文以及PPP项目绩效评价操作手册等最新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山西省PPP促进会为帮助广大会员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政策内容,解决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今天正式开启“PPP100问”栏目,我们将每天一期对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PPP促进会 5G

2019.6.13

PPP 100问 (11)

二年一班班主任


老师,请问融资平台、同级国企是否可以成为PPP的社会资本方。



首先,我们先来看财政部发布于2014年11月29日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其中第二条明确了,“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按113号文规定,但凡是本级政府下属的融资平台及本级国资委控股的国有企业,均不可作为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方。


但是,随后财政部发布于2014年12月30日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对此说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与补充,第一章第一节的“二”中写到: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 PPP 项目。156号文的规定比113号文有所放宽,上市公司得到了豁免权,可以参与本地区的PPP项目。但是绝大多数的融资平台仍然不符合要求。


2016年6月,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其中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1. 【政府方】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2. 【社会资本方】未按国办发〔2015〕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


2017年11月20日,《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提出对“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取清退出库措施,即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作为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并未采取清退出库措施,间接承认了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作为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的合规性问题。


2018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通知中明确提出,“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加强PPP项目合同签约主体合规性审查,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


2019年3月7日,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 号)文明确规定:不得出现“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 PPP 项目”。


因此,融资平台当然不能作为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本级国企则需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甄别,才能有效防控风险。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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