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八大债务融资工具PPP项目联合体投标经典10大问题


来自:鑫兴向荣     发表于:2017-04-11 01:24:31     浏览:398次

程玉伟律师

国内债券市场目前分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两大债券发行和流通市场,国家发改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组织构建了债券申报审核体系。

一、企业债券(含产业债和城投债)

1、产品介绍:

由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为城投债;由一般产业类公司发行的债券为产业债。企业债券要求募集资金用于预先约定的用途且为固定资产类投资(可以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发改委系统为各地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审批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往往是当地的投资主体,城投类债券是企业债券构成的主体。

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窗口文件。

2、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十八条规定了企业债发行主体需要满足的最低要求,但现实中一方面国内资本市场投资者风险识别、定价、承受能力较弱,另一方面对企业债申报主体的要求较高(民营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上,国企AA-及以上),且受制于资产负债率、募投项目盈利能力等具体情况,监管机构将酌情要求发行主体补充增信措施。

3、发行规模:

存量债券的规模不能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且近3年平均可分配净利润可以覆盖债券一年利息。其中融资平台的净资产需要扣除公益性资产(如道路、博物馆等)。当期债券的发行额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的70%。

4、常见期限:

发行期限普遍较长,少量高评级的产业类企业债期限可达15年,通过特殊条款设计,市场上已有“永续类”企业债发行;城投类企业债券主要集中在7年期品种,但均按监管要求设计了分期偿还条款。

5、增信措施:

对于募投项目能力不足、发行主体评级偏低、资产负债率较高等具体情况,监管机构会建议或强制发行主体增设第三方担保、自有资产抵质押等增信措施。

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应采取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措施。

由信用良好的担保公司(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级别AA+及以上的债券,国家发改委将简化核准程序。

二、项目收益债券

1、产品介绍:

项目收益债券指“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想联系的,债券募集基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为国家发改委重点鼓励的债权品种。

在实践中,由于紧靠尚处于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未来收益难以支撑债券信用,项目收益债券方案设计上依然需要较高资质的发行主体提供增信措施,且债券资金监管十分严格。

主要试用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十八条规定了企业债发行主体需要满足的最低要求,在实践中需要满足项目收益较高,运营期项目收入可覆盖当期债券本息支出,且需要高资质主体提供差额补足或作为担保方。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豁免相关法规对发行主体的财务指标要求。

3、发行规模:

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规模仍受到净资产规模、净利润的限制。

非公开发行的项目债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受发行人净资产的限制,但需要与项目投资额挂钩,且项目周期内产生的收益可以覆盖债券本息。

4、常见期限:

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相匹配,无常规期限。

5、增信措施:

项目收益债券差额补足机制必须设立,其他增信措施可根据具体方案设计,发行主体需要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使用账户、项目收入归集账户、偿债资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券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三、公司债券

1、产品介绍:

公司债创设于2007年,起初发行主体仅限于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与注册于中国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并于2015年年初正式扩容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全面建立了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大公募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小公募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非公开发行制度。

小公募发行主要由交易所负责审核及颁发批文,证监会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流程更加简便快捷;大公募在交易所审核的基础上仍需由证监会进行实质性审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发行后备案制,如需在发行后于交易场所挂牌转让,则需于发行前获得交易场所的《无异议函》。

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

2、发行条件:

满足《证券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主体需要满足的最低要求,如需向公众发行,还需满足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若非公开发行,发行主体则无任何财务指标限制,但须保证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3、发行规模:

公开发行的发行规模不能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且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可以覆盖债券一年利息。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不受发行净资产的影响。

4、常见期限:

短期公司债券期限为1年以内,一般公司债券期限主要为3-5年。

5、增信措施:

是否设置增信措施主要考虑资本市场的接受程度,《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仅要求发行人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补充增设偿债资金专户。

四、可交换公司债券

1、产品介绍:

可交换债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质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行人质押的上市公司股权,相当于在持有者所持有的债券中嵌入了看涨期权,分为公开、非公开两类发行方式。

与股权质押相比,具有质押率高、融资成本低的优势;与普通债券相比,融资成本更低;若发行人有大额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意愿,通过可交换债券的方式可以锁定二级市场减持价格,规避大幅减持对股价的冲击。

主要法律法规: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部门规章。

2、发行条件:

净资本条件(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发债条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40%)、利润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1年利息)、评级条件(债券信用级别良好)等,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5亿,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本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3、发行规模:

公开发行的发行规模主要由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最近3年年均净利润水平,以及可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决定。 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该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该次发行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交易日日均价计算市值的70%。 非公开发行,对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主体评级均无强制性要求。质押股票数量应不少于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

4、常见期限:

以3年期、5年期产品为主。

5、增信措施:

可交换债的股票质押方案即为增信措施,一般无需设置其他增信方案,但需要针对质押股票开立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五、中期票据

1、产品介绍: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其特点在于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且没有期限限制。

主要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2、发行条件/发行规模:

中期票据余额不应超过发行主体净资产的40%,对发行主体无盈利能力方面的要求。

3、常见期限:

目前市场上中期票据方案以3年至5年期居多,同时存在通过相关条款设计而无明确到期日的“永续中票”类别。

4、增信措施:

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增设保证担保、抵质押等担保措施,当前无关于中期票据监管账户设置的特殊规定。

六、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1、产品介绍: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 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注册流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2、发行条件/发行规模: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无明确发行条件/发行规模要求。

3、常见期限: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常见期限以1-3年为主,对于高信用评级的企业可以达到5年或以上。

4、增信措施: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增设保证担保、抵质押等担保措施,当前无监管账户设置的特殊规定。

七、短期融资券

1、产品介绍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约定在1年以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2、发行条件/发行规模

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主体净资产的40%,对发行主体无盈利能力方面的要求。

3、常见期限:

短期融资券期限均在1年以内。

4、增信措施:

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增设保证担保、抵质押等担保措施,但由于期限较短,市场上短期融资券以信用发行为主。当前无关于短期融资券监管账户设置的特殊规定。

八、项目收益票据

1、产品介绍:

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可选择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

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

2、发行条件:

项目收益票据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需要有较好的现金流,同时需要为该期债券增设增信措施。

3、常见期限:

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期限可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不同项目的债券期限方案差异较大。

4、增信措施:

项目收益票据并未对增信措施有特殊要求,但由于项目收益票据用于建设在建项目,且以该项目未来收益作为票据本息的第一偿还来源,设置增信措施有利于降低项目收益票据的融资成本。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募集资金投向。



PPP项目联合体投标经典10大问题




在PPP项目的竞标中,投标人大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以增强整体竞标实力和有效分担项目风险。联合体的组建(核心是联合体的伙伴选择)结果将直接影响联合体的竞标实力和项目的成败,是项目公司初始发起人运作PPP项目的关键步骤之一。因此,厘清联合体的相关知识非常有必要!

 

问题1: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人联合体成员能否不参股SPV公司?

 

  答案分析 :不行。

  在PPP项目实践中,无论是社会资本出于规避投资风险的角度,还是出于政府方便管理、增加税收的角度,投资人联合体基本都会选择成立SPV公司。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当其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招标时,主要目的是获得施工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并非作长期股权投资。因此,多数施工单位在参与联合体投标后,并不希望参股SPV公司,这是颇为实际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如果在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中标后,项目公司未组建或未签署正式的PPP特许经营协议之前的阶段,有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推出,不愿意参与招投标后的后续活动,包括组建SPV公司,政府方有权拒绝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没收投标保证金,要求投资人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赔偿招标失败损失的连带责任。

  PPP模式的初衷之一是风险共担,而施工单位“只挑好的,不挑差的”行为,显然违背PPP的初衷,政府方在联合协议中很难答应。

 

问题二:监理单位可否进入投资人联合体?

 

  答案分析 :不行。

  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资人联合体招标!但是,在具体PPP项目操作中,监理单位一般不会被招标人允许成为联合体成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此,需要分析在投资人联合体模式下,作为联合体成员的监理单位与同作为联合体成员的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比如: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直接影响监理单位工作公正性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如参股、联营等关系!

  投资人联合体是由以合同为纽带,各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形式,即联合体成员之间、无论内部员工、责任如何约定,对招标人而言,属于利益共同体、一致行动人。因此,是属于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的范畴的,由此推导出监理单位不得作为联合体成员。

 

问题三:组件PPP项目联合体时,如何选择合作伙伴?

 

  答案分析 :

  三目标:1、确保联合体在项目竞标中的竞标优势,增加竞标成功的概率。2、确保中标后所组建的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各阶段具有足够的运作能力,保障特许协议的顺利执行和实现预期收益。3、尽可能保障发起人的个人利益。

  四原则:1、考虑潜在伙伴对联合体整体能力的贡献,潜在伙伴拥有自身核心竞争力且为联合体所需要。2、考虑合作伙伴的优势互补或战略协同性。3、有利于风险的合理分担和降低整体运营成本。4、考虑合作伙伴的诚信情况以及伙伴见企业文化等的相容性。

  根据以上目标和原则,BOT/PPP项目联合体的伙伴选择流程框架可采用如图1所示的四阶段模型:

 

问题4:如何组建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联合体?

 

  答案分析 :

  招投标法三十一条规定,社会资本方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 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协议一并提交招标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联合体组建方式并无详细规定,基本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联合体成员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基于承担相应责任的约定,应要求联合体成员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联合体成员不少于两名,对于联合体成员的个数上限并无强制性规定;

  联合体成员之间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协议必须载明联合体各方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义务);

  以一个投标人或供应商身份共同投标或采购。

 

问题5: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连带责任,现有法规体系下无法规避?

 

  答案分析 :

  无论是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均明确规定了联合体成员对招标人或采购人承担的连带责任,而且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连带责任而非约定连带责任,无法通过合同约定予以解除。

  对于大部分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PPP项目中,由于项目公司才是PPP合同主体,也是承担PPP合同及其法律文件下义务的主体,社会资本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并不存在法定连带责任,如果只在PPP项目协议中约定股东方的连带责任,则该连带责任为约定连带责任,与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约定出现抵触。实际操作中,可以要求社会资本方联合体成员也作为PPP项目协议的一方,既可以符合政府采购发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同时可以确定联合体成员的法定连带责任。 

 

问题6:PPP项目联合体的资质是怎么认定的?

 

  答案分析 :

  PPP联合体的资质,和施工招标不一样,不是以成员中资质低的认定联合体资质,而是以成员中所具备的资质进行综合认定作为联合体资质(联合体成员中有投资公司、承包商、运营商,一般不会认为投资公司不具有施工资质而认定整个联合体不具有施工资质,而会认定联合体的资质具备资金、施工、运营等综合资质),原因在于PPP项目比较复杂,一般要求团队具有施工、融资、技术、运营能力等综合能力,而不会要求个别成员同时具备这些能力。 

 

问题7:联合体投标有时不被青睐有哪些原因?

 

  答案分析 :

  1、相关法律不完善。目前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法律法规都只涉及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的资格及联合体资质的确定等,而关于联合体各方、联合体和招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出现违约之后的责任划分等缺乏详细规定。

  2、联合体成员管理复杂,彼此间易产生矛盾。联合体涉及多家企业,虽然联合体成员有牵头人负责具体事项,但是不配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上传下达方面耗时长,协调难度较大。另外,由于参加联合体的各企业在企业文化、资金实力、防范风险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彼此间存在争议,尤其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上会产生较大分歧。

  3、易影响项目的整体性和一致性。当前,PPP项目一般工程规模较大,涉及专业领域广,要完成整体项目,需联合体各方通力合作,工程进度无缝衔接。但现实中,由于企业理念、技术等的不同,结果可能与招标人的意愿相左,造成工程整体或局部的不和谐。

  虽然联合体能够分散、降低企业风险,但上述一些原因可能导致联合体在后期执行中面临较大风险。且招标人与联合体在前期协商时也比与一家供应商协商成本要高,因此,多数招标人对联合体投标能不采纳就不采纳。

 

问题8:招标人是否可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答案分析 :可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应将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招标人不能拒绝接受联合体的投标。 

 

问题9:PPP项目联合体投标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案分析 :

  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中提到:鼓励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问题10:联合体如只一方盖章,如果中标了,这个联合体的没盖章的一方不愿意参与了,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答案分析 :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联合体协议中需要两家联合体单位分别签字盖章,投标工作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进行,投标文件只需要牵头单位的盖章即可以。

  联合体协议中如果只有一方盖章,说明此联合体协议本身是无效的,正常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联合体投标的资格。所以该联合体是不应当中标的。如现实中评定其中标了,联合体没盖章的一方确实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其在协议上没有签名盖章,当然可以不承认这份协议书。所以应该是评标委员会修正评标结果,否决该家联合体中标资格,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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