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视角的PPP项目投资控制解析


来自:PPP项目合作     发表于:2017-04-20 11:56:17     浏览:527次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近几年俨然已经成为政府缓解资金困难的一种有效方式。


目前我国PPP项目的社会投资人多为施工企业他们在PPP项目中实际扮演着投资人和施工承包方二者合一的角色在管理决策和利益分配上存在交叉。由此对于政府来说PPP项目的投资控制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立足于PPP项目的准备阶段基于项目采购和合同条款设置的角度PPP项目投资控制的要点进行解析。




在合同类型的选择方面传统施工合同主要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3类。总价合同是指工程总价确定的合同超支风险由承包方承担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规定建设单位支付实际成本加酬金的合同风险由招标方承担而单价合同则处于两者之间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PPP项目合同虽然不同于施工合同但是其对施工造价的控制思路大同小异。对于PPP项目来说建设成本超支风险通常由社会投资人承担因此更适用于采用总价合同。这种方式下政府方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更利于投资控制且将建设成本风险有效地分配给了社会资本方。此外对一些投资大、周期长的PPP项目往往也会选择变动总价合同针对建设期部分市场风险等安排总价的调整机制。


在招标标的设置方面采用招标方式的PPP项目其标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何种方式都应秉持要求投标人对自己能够控制的内容负责的原则。标的设置的出发点是通过竞争来降低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政府的补贴额而政府的补贴额则受到项目的建设总投资、融资与股权结构、运营成本、财务费用、税费、经营性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只有投标人对自己能够控制的内容负责才能实现充分竞争并体现出标的设置对于项目合同的公平、公正性。一旦标的设置的范围没有完全涵盖投标人在项目公司中的职责就可能被投资人掌控进而获得超额利润违背PPP项目的本旨。


在合同条款的制定方面PPP合同》作为PPP项目采购乃至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对投资控制至关重要合同的主要条款将直接影响到项目投资的控制。其一如合同条款对风险分担前后矛盾或模糊不清将造成签订困难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索赔其二合同文件如果出现大量遗漏或未明确问题就会给社会资本在后续协商中加以利用的机会其三合同条款中出现对投标人有利的内容有可能存在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等问题给未来的索赔和追加补贴留下隐患。



大部分PPP项目是基于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招标的。由于概算处于项目早期最终实际的工程造价往往比概算要高。PPP项目发起人想要控制项目投资需要以项目概算为基础确定工程建设费用上限由社会投资人根据自身管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及利润水平对概算下浮进行报价。


实践中还有少部分项目是基于项目可研来开展采购活动的由于投资估算相比初步设计概算其口径更加宽松与实际的建设成本偏差较大。


此种情况下招标阶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投资控制。其一考虑到由项目公司负责初步设计可能存在设计、施工联合提高设计标准及概算的风险需要明确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机制其二PPP合同文件中明确概算编制依据和原则如土建、安装工程定额标准、工料机单价确定原则、工程建设等各项取费标准等其三在招投标阶段对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两阶段进行控制由社会投资人一次报出两个阶段的下浮率第一个下浮率实现项目概算投资的控制目标第二个下浮率则确定了结算和审计的投资控制目标。


通常人们把PPP项目发生的工程变更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方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一类是由投资人引起的工程变更。针对以上两种变更类型应当使用不同的调整建设费用策略如对于一些大型的基础设施PPP项目可以将变更分为政府方引起的变更A类变更或投资人引起的变更B类变更。对于A类变更还可以针对变更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变更范围大小、变更内容复杂程度等不同因素将其中的单项变更价款再划分为A1A2A3类变更。基于投资控制目标建议对于变更的建设投资调整可遵循如下原则A1类变更调整建设费用变更价款由政府方承担A2/A3类变更累计变更额达到T万元T具体确定为多少金额一般取决于政府对风险的承担意愿以上时对超过T万元以上的部分进行建设费用调整该部分变更价款由政府方承担B类变更不对建设费用进行调整。通过采取这种策略对变更价款进行有效控制减少建设费用的调整从而减少建设投资的调整。


对于一些投资大、工期长的PPP项目将全部建设风险转移给投资方显然不尽合理因此针对诸如一些价格风险因素应安排一定的调整机制。首先要确定调价范围如法律法规、贷款利率、主材价格的变化等可以纳入调价的因素。其次调价原则的确定至关重要一方面对于政府方承担的调价范围需要根据项目投资额、建设周期及投资人承担风险的能力确定如对于价差超出±5%范围时政府方调整合同价格);另一方面在实际价格调整的基础上考虑投资人报价的风险承担能够让投资人仍继续承担其签订合同时确定的风险从而形成合理的调价。调整的幅度为签订合同时基准期的市场价格与调价发生时的价格之差而不是签订合同时投资人在合同中承诺的价格该价格通常低于基准期的市场价与调价发生时的价格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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