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决】PPP项目发生争议和纠纷怎么办?有哪些解决机制!


来自:企业咨询专家     发表于:2017-09-20 06:46:05     浏览:3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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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PPP快速推进,成效明显,根据财政部的数据,截止到2016年11月30日,中国总计入库PPP项目有10828个,入库项目金额129598.67亿元。如此大的项目体量,其对相关事业推动的积极作用是显著的,但与此同时,由于受法律制度保障、管理经验、运行环境的诸多因素影响,飞速发展的PPP项目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合作项目范围泛化;合作项目决策体系不健全,决策严谨性、科学性不足;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参与和退出机制不完善等等。其中,从近两年项目运行实践中所反映出的PPP项目纠纷解决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由于对PPP协议法律性质认识的不统一,随之带来的纠纷解决机制问题,成为困扰PPP项目有序、良性运行的很大障碍。如何构建一套公平、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既关系到PPP项目能否有序运行,也关系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影响其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PPP模式的发展。对此,现行立法及实践中均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亟待完善。

现行PPP纠纷解决机制之困境

根据《政府采购法》《行政诉讼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PPP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四:(1)双方协商解决;(2)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调解解决;(3)民事诉讼;(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至于通过仲裁解决,立法上虽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却在一定范围存在,而且随着PPP项目的不断发展,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有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趋势。但总而言之,正是由于上述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同时并未构建起一套有效化解PPP纠纷的体系,反而引发诸多矛盾,导致PPP纠纷解决机制陷入困境。

首先,国家所鼓励的协调、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功能难以发挥。PPP纠纷往往涉及重大的利益关系和复杂的技术问题,协商解决通常因双方巨大的利益冲突而失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因目前缺乏成熟的机制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样难以付诸实施。

其次,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矛盾引发司法救济的混乱。按照司法最终原则,法院应当是PPP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但是,PPP法律关系中由于一方是政府,且项目本身较多涉及公共利益,因而可能伴随行政权力的行使。因此所引发的PPP纠纷到底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加之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还没有通过成功判例树立起应有的公信力,此种矛盾将进一步影响PPP纠纷司法救济的权威性。

最后,在争议解决实践中,仲裁的积极作用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利用,甚至仲裁是否可以作为PPP纠纷解决途径还尚存争议。此种争议的本质是对PPP协议到底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的分歧。《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如果认为PPP协议属于行政合同,适用仲裁无疑存在较大障碍。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适用行政诉讼,则进一步为运用仲裁解决PPP纠纷制造了立法上的障碍。

仲裁作为PPP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

尽管通过仲裁解决PPP纠纷面临理论上的争议和立法上的障碍,但事实上,仲裁机构的相关实践在争议中并未停滞不前。其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还成立PPP仲裁中心,这是国内第一家致力于通过仲裁方式处理PPP争议的仲裁中心。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也在PPP项目争议解决上积极作为,并成立PPP研究中心,不断提升PPP纠纷解决的专业水平。究其原因,是PPP纠纷解决机制中,仲裁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

首先,仲裁的专业性符合了PPP纠纷专业性较强的要求。PPP纠纷通常专业性较强且法律关系复杂,加之PPP涉及领域众多,对纠纷解决者的专业性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法院法官虽然也具有较强的司法专业性,但对PPP项目特有专业性深入研究普遍不足,且受自身办案类型限制明显。而仲裁机构不受地域限制、仲裁机构名册中有不同领域资深PPP专家,可供当事人更大范围自主性选择,更好的满足PPP纠纷多项专业性的要求。

其次,仲裁的中立性满足了PPP纠纷解决对公正的追求。公平公正是对所有纠纷解决机制的最终要求。协调、调解等方式因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自然能够更好满足公平公正的要求。诉讼特别是其中的行政诉讼,当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社会公信力尚有待提高,尤其是当一方主体是政府时,受中国传统行政法惯性思维影响,相对人一方总是心存顾虑,这势必影响纠纷调处的效率和效果。而仲裁,由于仲裁机构、仲裁员等都是由双方自行选择的,其独立性、中立性明显高于诉讼,因而能够较好的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

最后,仲裁的保密和高效契合了PPP纠纷的特殊性。PPP案件通常还具有较强的社会敏感性,其处理结果不仅关系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关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因而案件处理过程中,既要注意适度的保密,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当事人经济利益,又要重视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因为久拖不决的PPP纠纷,会对投入巨大的双方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社会资本方,其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差,难以承受“马拉松式”诉讼。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可以较好地满足当事人对保密性的要求,同时,仲裁程序简单且灵活,采取一裁终局原则,可以高效解决PPP纠纷。

仲裁作为PPP纠纷解决主渠道的条件与路径

如上所述,仲裁较之协调、调解、复议和诉讼等PPP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能够较好地保证PPP纠纷解决对专业性、公正性、保密和高效的要求。特别是在当前司法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还有待提高的背景下,仲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消社会资本对PPP纠纷解决的顾虑。因此,未来应当努力发挥仲裁作为PPP纠纷解决主渠道的作用,以破解现存的PPP纠纷解决机制困境,推动PPP事业良性发展。为此,至少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理论上要厘清仲裁是否可以适用PPP纠纷的争议。我们认为,PPP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性质,PPP纠纷可能会伴随行政权的行使。但是,PPP协议的签订仍然是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更多体现出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PPP协议的履行也需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从这个角度而言,PPP纠纷本质上是双方利益之争,更多地体现为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而,适用仲裁并无绝对理论上的障碍。事实上,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前,PPP项目的可仲裁性并未引起太大争议,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等在内的仲裁机构均正常受理此类仲裁业务。所以,我们认为,理论上仲裁作为PPP纠纷解决的方式不但可行,而且作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的理由也是充分的:(1)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应当兼具公平、公正、专业、高效等特点,在这方面,仲裁较之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具优势;(2)将仲裁作为PPP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也是国外的常见模式。例如,在英国,行政合同纠纷通常由当事人与政府通过非正式谈判或仲裁解决。在美国,PPP项目一般采用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基本方式。(3)PPP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影响PPP项目的落地率,仲裁这种相对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打消投资者的顾虑。

其次,立法上要明确仲裁作为PPP纠纷解决路径的应有地位。《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但事实上,《仲裁法》并未对PPP纠纷适用仲裁造成根本性障碍。反倒是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纠纷适用行政诉讼,则在很大程度上为运用仲裁解决PPP纠纷制造了立法上的障碍。因为该法已经将PPP协议界定为行政协议,而行政协议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按照《仲裁法》关于仲裁适用范围的规定,PPP纠纷无法适用仲裁。对此,我们认为,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立法层面可以有两个选择:其一,通过修改《仲裁法》,增加规定PPP协议纠纷可以适用仲裁。在《仲裁法》自1995年至今已实施20多年,且学界要求修改的呼声强烈的背景下,此种选择较为直接且可行,但受立法进程影响,可能时间会比较漫长。其二,在PPP相关法律中规定可以适用仲裁的条款。2016年初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即明确规定PPP纠纷可以适用仲裁。但随后再无相关立法进程的消息。201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亦明确规定PPP纠纷可以适用仲裁。该事件似乎可以解读为,在PPP法律受阻的情况下,国务院试图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来解决目前PPP立法缺失的窘境。但是,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增加规定PPP纠纷可以适用仲裁,其合法性无疑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对PPP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定无法超越法律(《行政诉讼法》),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立法上关于PPP纠纷是否可以适用仲裁的矛盾。因此,更加稳妥的选择应当是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再次,实践中要切实发挥仲裁解决PPP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PPP相关立法应当从立法精神上鼓励当事人优先考虑选择仲裁解决PPP纠纷;其二,法律规定强制仲裁制度,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仲裁,申请仲裁不再以当事人双方签订仲裁协议为依据;其三,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仲裁机构建立专门的PPP纠纷仲裁中心,提高PPP纠纷仲裁的专业化水平。

PPP纠纷解决机制事关当事人双方重大权益,一套公平、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编织最后一张保护网。这张保护网是否结实,既关乎公平正义,也影响着社会资本是否能够积极参与PPP项目,进而影响PPP在我国的发展。仲裁可以担负起这张结实保护网的历史使命。

来源:PPP大讲堂

北京国家会计学

20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战操作

高级研修班(简称:PPP实务操作班)

一、研修背景

经过2014PPP推广年、2015PPP拓展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于2016年驶入了快车道,随着新《预算法》政策系列、《政府采购法》政策系列、各行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意见》政策系列等制度层面顶层设计的基本完善、全国特色小镇培育工作、资产证券化规定的出台、PPP立法的期待,2017年必然进入PPP实战操作的调整年,PPP项目产融结合进入立体层面,实体项目与资本市场对接、落地项目随着时间推进逐步会进入合同再谈判期。

2014 年 月,财政部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开展全国PPP推广工作之后,团队研发了 PPP实务操作培训课程体系,启动了全国第一个PPP实务操作培训班。三年中“政策+实务”的培训理念已获得市场的高度认可,学员的PPP知识层次出现了分化,但PPP实操的集成化和中国PPP模式理念的转变,仍需要加大此方面的实操培训力度。此外,在PPP 实操中政府需要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企业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工作?PPP行业领域操作中,如何进行养老服务业PPP操作、如何进行特色小镇的PPP操作等,亟需进行专题化PPP和行业化PPP培训。在三年PPP实务操作培训基础上,2017 年全面实施“一体、双翼、立面”的PPP实务操作培训战略,打造全国唯一一个PPP全方位实操培训课程体系。在 PPP实务操作综合班的“一体”基础上,打造政府和企业实务操作的专题培训班,有助于PPP“双翼”展开,根据行业特点,打造交通运输PPP操作、养老行业PPP操作等“立面”实操培训。2015 年崔志娟教授指导的山东《禹城市城乡教育综合发展PPP项目》被称为 “禹城经验”,该模式被视作为非收益性项目PPP模式的应用范例。2016 年指导学员开发了 “移动PPP应用”手机端项目。2017 年与相关部委进行行业专题PPP培训。

二、项目特色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战操作高级研修班一直秉持“ 政策+ + 实务”的培训特色,具体为:

1. 政策规范的系统性解读:政策制定者等专家对PPP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性讲解,并根据财政部示范项目督导情况详解项目操作的规范性问题。

3. . 提供 PPP项目落地指导:对学员带来的拟操作项目进行实操指导,帮助学员厘清操作PPP的思路,防止类 PPP 项目带来的潜在风险。

4. 专家团队的后续服务:搭建PPP顶级专家诊断平台,为老学员提供沙龙或小型论坛的增值性服务,并对实操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5. 搭建PPP交流平台:通过班级微信群及公共微信平台(企业咨询专家),为学员持续了解 PPP 项目的新政策、新发展及新的实务经验,提供知识增值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学员

·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新城、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

· 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市政公用企业

· 央企和上市公司的投融资部门、财务部门等

· 其他投资机构(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与商业银行等

· 专业服务机构:投资银行、信托机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律师等

· 其他与PPP相关的机构和人员

四、研修内容

模块一:PPP政策框架与引导基金

PPP的基本概念和实施背景

PPP的政策体系框架和核心要点

如何使用PPP引导基金

详解PPP示范项目状况及经验借鉴

PPP实施的优势与局限性

模块二:PPP项目的核心操作要素详解

如何识别PPP项目的合规性

PPP项目产生说明和绩效考核的设计方式

PPP项目风险识别技巧和风险分配机制

PPP项目出资方式和股权结构设定技巧?

如何利用融资创新机制降低PPP项目的融资成本?

如何正确设计PPP项目的回报机制?

PPP采购模式的有效选择方式

模块三:PPP项目两个论证的问题分析及编写技巧

如何准备两个论证编写的基础材料?

物有所值评价的程序与实操出现的问题

物有所值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方法演示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程序与实操常见问题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案例分析

两个论证报告的编写与批复

模块四:PPP项目实施方案设计要点及案例分析

实施方案编写的价值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设计的关键点

实施方案设计常见的问题

PPP项目实施方案设计的案例分析

模块五:PPP项目土地使用及资源补偿机制

PPP项目用地取得实务

PPP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新型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案例涉及的相关土地问题

养老PPP项目土地问题探讨

模块六:PPP项目的融资模式设计与案例分享

PPP项目的融资结构分析

PPP项目融资工具及选择技巧

PPP项目融资创新模式的典型案例分析

PPP项目融资改善策略与退出机制的设计

模块七:实务工作坊:PPP项目落地指导实践(一天)

PPP项目案例的背景介绍

PPP项目案例问题的选取

PPP项目案例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归类

PPP项目案例问题的解决策略

专家评价和指导项目落地操作

模块八:PPP项目税收管理与税收筹划

PPP项目的组织形式及相关税务考虑

PPP项目各阶段需考虑的税务问题

PPP项目的税务风险管理

PPP项目税收筹划与管理的案例分享

模块九:PPP项目的法律文本要义与和法律风险防范

PPP项目案例中法律文本常见问题析疑

PPP项目合同与特许经营合同的差异对比要点

PPP项目的法律文本起草要义

移交项目案例评价PPP项目的法律风险防范

备注:1.以上九个模块每次安排8个模块

2.PPP项目创新模式的思路,以及教育与医疗类、片区开发类、园区开发和文旅类、轨道交通类、市政道路类、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园林绿化、政府回购的棚改PPP项目部分案例会在各模块中出现。

专题课程升级体系(课程内容具体见每个课程体系):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战操作高级专题班(政府实操班)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战操作高级专题班(企业实操班)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战操作行业专题班(特色小镇班)

4.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战操作行业专题班(养老服务班)

……

备注:1. 专题课程的具体课程内容会通过项目推广人员及时发给拟报名学员。

      2. 行业专题班的课程专家主要与相关部委合作。相关行业专题课程设计内容体现行业PPP特点,由相关部委顶级专家亲临授课。

交通行业PPP项目课程体系(由国家会计学院和交通部交科院共同设计):

交通行业PPP政策要点

PPP项目的核心操作要素分析

PPP交通项目操作实务(典型案例分析)

交通产业基金的建立与运行机制

交通PPP项目管理实务

交通PPP项目财审问题

交通PPP项目的绩效管理案例

交通PPP项目的典型案例分享

  师资团队(部分 专家 

师资团队由 财政部、国土部、交通部、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委领导 、上交所、四大 高校教授、著名咨询机构、大型企业实操专家等PPP领域的顶级专家构成。部分师资构成如下(排序没有先后):

秦荣生 教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党委书记兼院长,教授

崔志娟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项目责任教授,北京大学博士后,禹城市挂职副市长,

财政部 PPP定向邀请入库专家,PPP评审专家,政府PPP会计准则课题组特聘外部专家,多地政府经济顾问等

李晓晖 德勤PPP研究与服务中心主管合伙人,拥有超过24年的基础设施PPP项目顾问经验

任宇航 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资本运作部总经理兼PPP中心主任,作为京投公司融资计划部总经理负责4号线、14号线、16 号线的PPP项目设计工作,是北京ABO模式的设计者

谭志国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投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财政部PPP定向邀请专家,国家示范项目评审专家

王衞東 国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财政部、发改委PPP定向邀请专家,国家示范项目评审专家

罗桂连 清华大学PPP中心特聘高级专家,发改委PPP定向邀请专家,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PPP专委会主任委员

贺锐骁 上交所资产证券化业务负责人,担任发改委证监会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联合工作小组成员

王天义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PPP中心主任,发改委PPP定向邀请专家

  中国水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财政部PPP定向邀请专家,国家示范项目评审专家

金永祥 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财政部、发改委PPP定向邀请专家,国家示范项目评审专家。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主任、金融研究所所长,副教授

谢军蓉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师资团队具有 高端性、专业性、专属性等特点。

 备注: 因篇幅限制仅部分师资信息  全部师资信息会PPP的的APP中展示)

六、培训时间与地点

 培训期数

报到时间

培训时间

结束时间

培训地点

48

2017.9.23

2017.9.249.27

9271700

学院(高级班)

51

2017.10.18

2017.10.1910.22

10221700

学院(交通行业班

52

2017.11.17

2017.11.1011.21

11211700

学院(高级班)

53

2017.12.15

2017.12.16-12.19

12191700

学院(高级班)

54

2018.1.18

2018.1.191.22

1221700

学院(高级班)

说明:第49期和第50期是企业定制班,学员已满

*对于大客户,可实行定制化培训,具体事项请与教务联系,电话13601220178

备注:高级班是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如何合作的系统课程设计,政府班是政府政府如何开展PPP的系统设计,企业班是针对企业如何开展PPP项目的系统设计。政府人员适合高级班和政府班,企业人员适合高级班和企业班,金融机构和咨询机构适合高级班,行业班适合于行业领域各方面人员。请对号入座,以免错报,另外目前每期班需排号报名,如贵单位或个人对PPP感兴趣,请提前办理入学手续

七、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1.收费标准

① 培训费人民币4200元人(含培训、咨询、资料、场地等费用,不含食宿)。

② 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培训可提供食宿,就餐为自助餐,收费标准为120/人天。住宿条件为单人标准间220//天,商务间400//,新商务间600//天。(住宿费用含游泳、健身、净娱乐、宽带上网等费用)。

2.缴费方式:

培训费采用汇款方式缴纳;食宿费用报到时缴纳现金或刷卡。

汇款单位名称: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账号:1100 1020 1000 5603 098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天竺支行

注:学员请于报到当日持汇款复印件报到,否则视同未汇款,需重新交纳培训费用;

八、结业证书与发票开具

1.结业证书:培训班结束后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颁发结业证书,所修的16个学时兑换1个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学位教育课程学分,该学分可用于申请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硕士专业学位和减免学费,具体内容请与研究生部韩老师联系,联系电话:010-64505557

2.发票开具:学员缴纳的培训、食宿费均只能统一开具北国会的“培训费”发票。

九、报名方式

1.邮件报名:[email protected] ,报名表见附件。

2.课程咨询电话: 136012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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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___月府与合作(PPP)模高级”报

单位(构)

姓名

性别

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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