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PPP债务风险时我们究竟在担心什么?


来自:山东省国际承包劳务商会     发表于:2018-03-28 11:09:11     浏览:313次

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同时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出台《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抓规范、划界线、严监控、控风险。PPP在地方债务管理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如何防范PPP产生的风险,值得研究。

一、规范的PPP项目不产生政府债务或负债


从概念上看,《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PPP并不在上述债务范围之列。《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规定,负债指因过去事项而发生的企业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结算预期会导致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PPP在签订合约时,社会资本并未进行公共服务供给,未来支付额度具有不确定性(基于绩效考核水平),既不符合过去事项,也不符合支付的确定性;且到支付节点时,由于安排了预算,当期发生服务当期就结算了,不符合预期支付的现实义务。因此,PPP不产生政府负债。


随着PPP市场的日益火爆,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按金额算占比超8成,引发了市场对PPP风险的忧虑。究竟我们在担心什么?哪些PPP项目存在风险?

总体上看,一共分为两类。一是大面积突破10%管理红线。这些项目在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时,可能会出现政府无法安排预算,无法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如果该支付义务是确定性的(已通过绩效考评需按约付费),则是政府直接负债;如果该支付义务是基于某种事件的发生与否,如政府承担法律、政策、最低需求风险,由于法律政策变动、车流量不达预期等(当期还未发生),政府预计需要支付更多补贴,则是政府或有负债。二是政府对社会资本约定固定回报、回购安排,不含实质运营内容。这些项目从本质上看是借钱还本付息,是变相举债,且没有在预算管理的债务中体现,是隐性债务。如个别PPP项目施工方垫资建设,要求政府每年支付资金占用费11%等。此外,需强调的是,债务的风险不在债务本身,而在于债务如何使用,在于项目的好坏。

三、引发风险的原因


导致PPP泛化异化,积累一定风险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一方案两论证”没有起到安全闸门作用。交易主体的短视化思维与PPP长期合作严重错配,政府监管能力不到位,导致本应起到把关筛选排序作用的“一方案两论证”千篇一律,与实际项目脱节。个别项目在照抄照搬时,甚至连项目名称都未来得及修改。

二是风险管理不到位。开展项目前未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识别、评估、分配不严谨,草草收场,存在过多模糊地带。由于政府负有提供公共服务的终极责任,社会资本极易出现道德风险。政府承担的风险过重,导致支出压力过大。

三是绩效管理未实质落地。尽管市场上绝大多数PPP项目都已设置了绩效付费条款,但有不少内容比较简单,仅摆在台面上,没有真正落地。如此一来,就很难对社会资本行为产生激励约束,容易异化为变相举债。

四、不忘初心 规范管理 创新发展


PPP是长期性、系统性改革,目前还处于探索期,必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关键在于趋利避害,回归PPP本质,促进公共服务提质增效,让财政资金花得其所、用得安全。

一是抓好制度执行,严格追究责任。92号文的清库,应该说非常及时。迅速膨胀的1.4万PPP项目市场,鱼龙混杂,如不及时清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会愈演愈烈。此外,要发挥好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的作用,为社会各界提供监督的渠道和手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倒追责任,加大曝光力度,形成震慑力。

二是抓紧标准研究,形成管理闭环。一方面,要加强理论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同时把实践中行业标准、风险管理的一些优质的做法提炼总结;另一方面,要加快配套建设,改变以往粗放管理模式,注重数据积累,为建立科学合理绩效、风控标准体系打好基础。

三是提高监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充分运用“互联网+”及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加持监管,释放科技红利,以现代化手段促进现代化治理,推动形成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PPP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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