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从目前来说,绝大多数的项目类型还是基建、市政工程等项目。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PPP对基建项目的影响,这里特地找了一篇投资首席分析师陈飞先生对PPP和基建项目影响的文章。
答:我来简单跟大家说一下,因为PPP这个东西很多人其实不太了解,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
其实我总结下来,也就简单的几句话。第一,这个东西在国外其实已经推行很多年了,包括韩国、日本,还有我们的台湾地区,以及欧洲、法国、德国,都已经很成熟了,我们只是才刚刚引进而已。
PPP模式就是工程建设之前,这个时候就引入了第三方,比方说你是铁总,我是建筑公司施工单位,这个时候他拉马云过来了,所以这就变成三个P,一个就是政府这个地方叫公共部门Public,然后另外一个叫私有部门Private,还有一个搭档Partenr,PPP就是这三个单词的缩写,Public、Private、Parent。这个时候政府就不出那么多钱了,他说马云你来出30%,施工单位中铁你来出60%,剩下的我政府没钱现在只能出10%。
你说马云会出吗?因为整条高铁可能要20年才能回收成本,所以一开始大家觉得PPP很新鲜,反正大家一起来弄,最后发现玩不下去,因为回收周期太长了,这些民营资本不想去投,这就是我们讲的PPP的模式。
陈飞:利弊其实很简单,优点就是可能项目很快就开工了,因为大家人多,所以钱很容易筹到。劣势就是很少有人愿意出这个钱来投资这个项目,因为都是大型的上百亿的项目,回收周期长,要等个十五年,人家民营资本等不了,所以说很多订单,很多工程最后就变成烂尾的。
陈飞:它会影响,它会对整个基建,包括从财务报表上都会有影响。以前反正政府这边给钱,有政府兜底,现在比如民营资本说,我这个钱现在给不了,能不能拖一拖,这个就麻烦了。因为我垫资已经垫进去了,这个项目已经修了一半了,剩下的尾款怎么办?你钱付不出来,项目就搁浅了。之前反正有政府背书,可以先找银行借,借完了之后有政府兜底不用怕。
陈飞:对,非常非常高。
陈飞:我觉得现在这个形势还是非常非常好,首先我们前面跟大家总结过六个季度GDP同比增速下滑,现在刚好就是到了不能再不管的境界,所以得把这个药拿出来吃一吃。这是我们国内的情况,然后国际上其实也比较简单,我们都知道现在国际形势比较严峻,所以说这个时候如果再不出一些托底政策的话,可能有一些其他风险。
这是我们说的国内国际的局势,我们看几个简单的数据,比如说8月份前17天的电厂发电耗煤的同比增速1.4%,远远低于7月份的7.3%。大家都知道,发电的数据在下滑。然后还有这个,货运量,7月份的货运量也在下滑。所以这就是我们国内的情况,国际上大家都不用去过多讨论。
这个地方我再说一下它整个空间是比较有限的。第三个就是有一些争议的核心,大家都在讨论基建到底可不可以买,到底能不能整,所以说空间有限,我们已经是第四次了,过去十年已经吃过三次药了,这是第四次。
另外前面刚刚说到的“八纵八横”,已经修得差不多,现在还往那里修呢?难道旁边再修一条?所以说空间也蛮有限的,这边有一些数据,我就不念了。其实现在我们的高铁比美国要发达得多,公路什么其实空间很有限。这是我们说的一个核心问题,来自于哪里?钱从哪里来?市场上其实在争论这个,不然的话如果没有这个问题,你要知道建筑可能已经远远超过现在的行情了。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张志勤
也许你会感到吃惊,原来PPP在275个细分领域都有用武之地;
也许你会有新的发现,原来这个领域也可以做PPP;
也许你还未曾注意,PPP在某个领域还存在行业空白:
也许你会思考,这些领域的PPP项目该怎么做呢?
来看看那些领域的项目最适合做PPP。
一、前言
关于在哪些领域适合采用PPP模式,从专家学者的观点来看,PPP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但是究竟哪类项目、哪些领域可以采用PPP模式,实务中仍存在无所适从和无限扩大的倾向。
鉴于当前PPP立法滞后政策先行的实际情况,实务筛选中项目,迫切需要把握和界定具体项目采用PPP模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政策风险,为此笔者完成了两项工作:
一是就当前相关政策文件明文规定的支持、鼓励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类型和领域进行整理,列出支持的项目类型和细分领域清单。
二是根据财政库示范项目库信息,整理出入库示范项目类型清单。
第一项工作可以用于判断具体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文件明文支持采用PPP模式的范围;
第二项工作可以用以判断是否有同类项目已采用PPP项目实施。
二、PPP适用领域
自从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来,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相继发布了三百多件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的政策文件,发文件机关多达78个。
根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14年至2017年12月31日,国务院相关部委出台涉及PPP的政策文件约382件,经过梳理发现其中有190个文件与PPP模式应用的项目和具体领域有关。
对PPP模式适用领域做出一般性规定的文件主要包括: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PPP项目应当具有公共属性。
《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规定,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和重大市政工程等七大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PPP模式重点项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可以采用特许经营模式。
文件相关内容如下: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指出: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总体而言,PPP项目应当具有公共属性。公共属性是PPP项目与普通商业项目、纯粹私人项目相区别的本质特征。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则进一步明确PPP模式适用项目范围。
文件规定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3、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指出,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的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六条,将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作出概括的界定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及其附件,较为具体地列举了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和重大市政工程等七大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PPP模式重点项目。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号),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虽然PPP模式不等同于特许经营,但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看,特许经营可理解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一种方式。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从大的方面看,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包括两大类:
具体而言,国家鼓励和支持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
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设施;
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
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
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
三、PPP适用领域和项目类型
关于PPP模式适用的细分领域和具体项目类型的相关规定无疑会为决策带来方便。
笔者对190件与PPP模式应用的项目和具体领域有关文件进行梳理和提炼,从实务角度列出国家政策文件试点和推广PPP模式的275个细分领域和项目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说从实务角度,是因为所列出的这些具体领域和项目并不是严格按行业或领域分类的,其中存在交叉重叠,这种样态保留了相关文件在提到这些领域和项目时的用语,从而便于在实务中理解和应用。
四、不适合PPP领域和项目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
(2)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
(3)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
(4)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其中前两种情况是从PPP模式适用的领域和项目类型角度提出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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