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实际操作有哪些法律风险?怎么防控?明白了PPP、EPC,那PPP+EPC又是什么鬼?


来自:工程建设微平台     发表于:2018-09-05 11:14:31     浏览:449次

目前PPP的实际操作主要依靠财政部、发改委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来指导,没有完善的PPP法律法规。本文选取了在PPP各阶段中容易出现的几个法律风险点进行分析。

法律风险贯穿PPP项目全周期
1. PPP项目的法律风险不限于PPP项目合同

很多人以为PPP只有合同上的扯皮才会有法律风险,实际并非如此。PPP合同虽然是整个项目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集中体现,但是仅对合同进行风险防控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如果前期文件本身就存在法律风险,那么到了合同阶段不可能对已经存在的风险进行完全防控,并且由此产生的成本将比前期防控要高得多。因此认为律师应参与到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才有可能更好的对整个项目进行风险防控。

2、PPP项目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PPP实操中,最扯皮的往往就是法律法规问题不明。

PPP的法律问题因为具体项目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涉及的领域繁多,包括土地管理法、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很多东西牵扯面太广,即使是老律师也未必能弄得清楚,所以需要对PPP项目全程了解跟踪,才能更深入的了解问题根源所在。

PPP在论证阶段法律风险防控
1.土地作价入股的法律风险

土地作价入股是政府方希望采取的出资方式,也有相关依据,但是在实操中容易出现以下几个风险:

(1)土地属于国有资产,如果处理不慎,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带来一系列恶果;

(2)土地价值高,入股项目公司可能出现政府方控股项目公司的风险;

(3)土地入股项目公司,根据房随地走原则,项目资产所有权将归属项目公司,将加大政府对项目资产的监管难度。

正是鉴于以上风险,《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91号文)明确: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

2.平台公司融资的法律风险

《操作指南》24条规定:“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 ,但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代建项目转为PPP项目的情形。平台公司的借款来源为本项目的项目贷款,如果平台公司从中赚取利差,有被认定转贷牟利罪的刑事风险

另外平台公司通过融资借款给项目公司,实质上加重了政府融资义务。

PPP在采购阶段法律风险防控
1.联合体成员出资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联合体所有成员是否均需要作为项目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这是颇有争议的问题。

从法律逻辑上分析,若联合体协议中未约定出资比例,不负责投融资义务的联合体成员(如施工企业)可以不出资入股项目公司。因此政府在采购社会资本方时可以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出资并在联合体协议中写明出资比例。

PPP在实施阶段法律风险防控

1.注册资本金与项目资本金是否要一致?

项目资本金是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是其进行投资时至少需要持有的自有资金;

注册资本金是公司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限额。

鉴于项目融资的需要,对于初设的项目公司,一般建议注册资本金等同于项目资本金并尽快实缴到位。

2.PPP项目合同的签订

PPP项目合同的签订主体是项目公司,但在项目初期,社会资本中标后,项目公司尚未成立,《项目合同指南》中明确有两种签订方式:

政府方先与社会资本签订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约定关键权利义务,待项目公司成立后,重新签署正式的ppp协议;政府方与社会资本签订PPP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签署承继协议。

与社会资本方签订PPP协议,合同条款势必会有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方权利义务混同的情形,在签订承继协议时可能出现遗漏的情形。

明白了PPP、EPC,那PPP+EPC又是什么鬼?

在当前PPP模式和EPC模式不断深入运用的背景下,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PPP+EPC”的建设模式。PPP+EPC模式相结合,发挥彼此在工程领域的优势,迎合了当前我国对于基础设施供给的需求。

本文对PPP+EPC的定义、内涵及特征进行了分析,简要介绍了PPP+EPC模式的结构和相对应的优势。

PPP+EPC模式的定义

“PPP+EPC”模式
是指在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的项目中,政府在依法选择PPP模式下的社会投资人的同时,确定项目的建设工程承包方;
EPC 总承包商通过“PPP”投融资的方式介入项目,实施设计、施工、采购等实施总承包的交钥匙工程;
投资企业通过特许经营协议,获得相应回报,在约定周期后将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

在国家力推PPP模式的背景下,很多没有建设工程背景的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涌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这些金融企业在资本筹集方面相对于工程建设企业拥有更强的优势,然而在工程建设方面经验的欠缺使得这些金融企业必须与工程建设企业进行合作,以便在与政府进行协商洽谈的过程中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充分地控制整个项目的进程与风险。

与此同时,工程建设企业也愿意与金融企业进行合作,从而获取更多的项目机会。在此情形下PPP+EPC模式项目架构有了新发展,即工程建设企业与金融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投标。其中,工程建设企业作为共同的投资人,并在中标后作为PPP项目建设承包商与项目公司签订建设合同。

PPP+EPC的内涵解析

1.PPP和EPC两个模式相结合,有利用EPC模式下工程投资可调总价合同和设计监理机制,便可实现PPP模式下高效的政府项目投资控制和设计管理。

此时企业参与PPP+EPC项目便可以“身兼两职”,PPP+EPC模式下社会资本方不仅是作为PPP项目的合作伙伴,同时也是项目工程建设的总承包商。

2.2016年10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在其中的第九条“简政放权释放市场主体潜力”中明确表示:

“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这也就是通常讲的PPP项目“两标并一标”。

PPP+EPC项目之所以能采用“两标并一标”的方式,其关键因素就是社会资本参与此类项目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地方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的转移支付。PPP+EPC项目从招标采购阶段开始,建设、运营维护到最后期满退出社会资本始终全过程参与,政府不再以传统方式对EPC总承包商进行二次招标。

3.“PPP+EPC”项目采用了工程投资可调总价合同,在社会资本提交的设计方案范围内,除了主要材料价格、主要地质条件等因素,由社会资本承担绝大多数的投资管理工作和风险。

4.同时在设计管理方面,引入了设计监理机制,强化了社会资本从投标设计方案到施工图阶段的设计监督,并且设置了过程中的设计优化的绩效激励机制,保障全过程设计管理中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边界清晰和管理主动性。

5.PPP和EPC模式的结合,真正让社会资本成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从PPP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角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是社会资本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基础,而设计管理工作和设计责任的分离往往造成工程纠纷。

6.实施机构一方面希望社会资本能够承担更多的设计工作,实现整体项目质量和效益的统一,另一方面又担心设计管理失控造成投资管理失控,多方面原因造成PPP项目工程投资比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资相对要高,所以多数PPP项目的设计工作仍然由政府承担。

7.PPP和EPC模式的结合,真正实现了投资、建设、运营的整合,合理强化了社会资本PPP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

PPP+EPC是实践中的产物,随着实践也在不断发展。目前,我国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应用PPP+EPC模式,在公共管理、行业发展和项目运作层面都带来了巨大影响。

随着两标并一标的招标采购程序政策的实施,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需求将持续增加,再加上国家对EPC模式的大力推广,“PPP+EPC”模式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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