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PPP项目变更项目法人


来自:PPP项目争端解决     发表于:2018-09-07 08:14:19     浏览:284次

内容:我是基层审批人员,我市XX公司实施了一个码头PPP项目,之前是依据《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第三大类交通运输,以企业投资项目办理了备案手续;现组建了项目公司,想变更项目法人是否按照《核准目录》第九大类的要求,按照核准程序申请重新办理



省发改委回复:请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相关要求执行。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发改投资【2016】2231号)

2016年10月24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本导则适用于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投资主管部门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实施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要求,完善并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重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应重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作为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变更

  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2017年6月9日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互通连接线项目、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批准规划的政府所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跨省界、跨设区市界、跨省管及以上河流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跨设区市管河流和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上建设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省干线航道网内的干线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批准规划的政府所属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根据行业管理权属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根据行业管理权属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供水:新建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跨县(市、区)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新建项目根据行业管理权属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新建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跨县(市、区)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新建项目根据行业管理权属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非填埋类项目,市区范围内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新征地建设的生活垃圾填埋项目根据行业管理权属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专项规划核准。

城镇燃气:跨设区市及与输气管道分输站直接连接的城镇燃气管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城镇燃气管道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城镇燃气管道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储配站、加气站等其余城镇燃气设施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营性开发项目,市区范围内一次性出让或转让土地可开发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25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县(市)范围内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其他城建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实行核准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根据政府方层级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行业管理权属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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