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相关新规回顾与简析(20190304-0310)


来自:水木PPP     发表于:2019-03-11 09:26:02     浏览:3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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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1.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4.多部委印发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 

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 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指导意见

7.三部门关于印发《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 

8.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01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财政部

文       号:财金〔2019〕10号

成文日期:2019年03月07日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0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成文日期:2019年02月17日

生效日期:2019年04月01日

时  效  性:尚未生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显着成效,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演练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和措施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为此,国务院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条例的总体思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做好制度设计,突出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两个关键环节。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没有设定行政审批,着重运用备案、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尽量减轻企业负担,规定可以网上备案和报送相关情况。三是注重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重点对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相关制度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对这两部法律已有较为明确和具体规定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同时,条例创新了保障措施:一是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二是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三是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四是坚持违法必究。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0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       号:国发〔2019〕6号

发文日期:2019年02月27日

生效日期:2019年02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旨在对现行行政审批中那些直接影响企业创业活力的事项,实行定向清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决定明确,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另有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决定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04

多部委印发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气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铁路总公司

文       号:发改经贸〔2019〕352号

发文日期:2019年02月26日

生效日期:2019年02月26日

多部委印发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

为巩固物流降本增效成果,增强物流企业活力,提升行业效率效益水平,畅通物流全链条运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近日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以物流高质量发展为突破口,加快推动提升区域经济和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

一是构建高质量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加强联运转运衔接设施短板建设,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公铁、铁水、空陆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转运场站和“不落地”装卸设施等的投入力度。完善城乡消费物流体系,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面向乡镇(村)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二是提升高质量物流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三是增强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四是完善促进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完善促进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开放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自备车检修、铁路运输两端短驳等市场,允许工程施工、装备制造、社会物流企业等参与并提供相关服务;五是建立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配套支撑体系;六是健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创新用地支持政策,加强投融资支持方式创新。

意见要求认真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创新和支持力度,扎实推进物流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

0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发文机关:教育部

文       号:教职成厅〔2019〕2号

发文日期:2019年02月22日

生效日期:2019年02月22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保障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办学环境,教育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通知规定,定期核查招生资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核查工作。对艺术、体育、特殊教育等类别的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其办学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开展分类核查。

通知明确,公布具备资质学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经核查合格、当年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包括联合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录。

通知提出,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对于经核查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以及未经生源省与计划招生省主管部门备案,开展跨省招生及联合招生的学校,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得在异地设立分校、办学点,未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不得招生。

通知强调,加强办学能力建设。要通过招生资质核查工作推动各地各校加强办学条件建设、调整优化专业、规范办学行为、提升管理水平。要建立招生资质核查与学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挂钩机制,对办学行为规范、内涵特色鲜明,专业结构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紧密的学校,在安排分配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项目时予以重点倾斜。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抓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质核查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落实责任,坚决克服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对违规办学和违规招生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0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文       号:建村〔2019〕19号

发文日期:2019年02月22日

生效日期:2019年02月2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新期待,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指导意见》,就相关工作开展提出意见。

意见明确,工作目标为:到2020年,城乡社区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到2022年,基本实现城乡社区人居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美丽”目标,初步建立“共同缔造”的长效机制。

意见提出,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通过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推进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由政府为主向社会多方参与转变,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其中在发展共建方面,意见强调,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工作,鼓励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驻区企事业单位、专业社工机构提供人力、物力、智力和财力支持。在建设共管方面,指出要激励社区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人居环境建设成果的维护管理。

07

三部门关于印发《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文       号:工信部联电子〔2019〕56号

发文日期:2019年02月28日

生效日期: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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