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在保障性住房中使用的可行性|周一原创


来自:PPP创新结构     发表于:2019-03-18 08:56:56     浏览:3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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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活动、公众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载体,包括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桥梁、道路等公共工程,铁路、城市交通等其他交通部门。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每年将有上千万农民走进城市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日益增加。

保障性住房在消费上具有竞用性,消费者的增加会引起相应的成本增量;同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非排他性,虽然保障性住房可在技术上排除中高收入户对公共资源的挤占,但对低收入户(即保障对象)同样具有非排他性。因此,根据公共物品理论,保障性住房可归于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根据西方经济学,在公共物品供应市场上,存在“市场失灵”,单靠市场机制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如果由私人机构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公共物品,“搭便车”现象就会出现,很难实现社会成员的利益最大化;第二,由于外部性的存在,政府需要出面弥补“市场缺失”。因此,保障性住房无法通过独立的市场机制进行供应和配置,只能依靠政府公共部门来解决。但一方面,可投资于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付、公积金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而另一方面,我国对政府保障性住房的需求量又很庞大,导致建设资金严重短缺。根据公共物品理论中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内容,保障性住房项目属于准公共物品,其供给模式可以改变政府的单一供给,而通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因此,将 PPP模式引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便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现今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已经具备了引入PPP模式的现实条件,通过引入PPP模式,弥补我国保障性住房资金缺口,具体条件有如下几条:


(1)清晰的产权


属于租赁式保障房的廉租房、公租房和政策性出租房都具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政府机构,这类保障性住房只面向低收入阶层出租。保障对象通过申请审核后,与当地房管所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无权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出售式保障房的经适房、限价房,其本质是以低价出售给弱势收入群体的商品房,因此其产权归属已很清晰。


PPP 作为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其运作的前提就是项目产权归属明确。只有在产权归属明晰的基础上,PPP 模式才有运作的可能性。同时公私合营中涉及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确立。


(2)促进投资多元化,缩减资金缺口


在“十二五”期间资金短板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最大制约因子。因此,多元化融资成为破解这一困境的关键。以合理、有效的方式,吸引民间闲置资本、外资等新鲜活力注入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体系,增加资金的运作效率。而 PPP 模式通过公共部门和私人机构之间的对接,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是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短板的有效途径。


(3)私人机构有利可图


资本的本质是创造剩余价值,也就是“逐利”。这决定了私人机构的投资方向是高回报率和低风险的项目。但由于高回报和低风险同时存在的项目几乎不存在,所以私人机构投资项目的选择取决于其期望收益率和风险偏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虽然资金周转周期长、但有稳定的租户源、收益。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赋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土地优先开发区、冠名使用权、周边商业设施特许经营权等扶持私人机构获取期望收益。通过实施上述诸多优惠政策,可充分提高私人机构参与保障房建设的积极性。


(4)充裕的民间闲置资本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有很大程度的提升。鉴于目前低存款利率的现状,民间闲置资本期望通过投资来抵消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购买力下降的负效应。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民间闲置资本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市场充满了可能性。这对于私人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政府公共机构来说,是一种多赢:对私人机构来说增加了其投资方向的选择;对金融机构来说减小了其因过高存款余额而产生的高系统风险;对政府公共机构来说,弥补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缺口。


(5)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


保障性住房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庞大,在建设期间涉及土地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完工风险、运营风险、金融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而 PPP 融资模式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在各个参与者之间进行了合理的风险分配。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受法律的约束和保障;政府分担项目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私人机构承担建设、运营风险。而政府和私人机构都难以掌控的不可抗力风险,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来规避。


综上,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资金供应、风险分配机制的逐步完善,以及亟需克服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短缺。因此,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将 PPP 模式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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