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社会资本投资的税务处理|周一原创


来自:PPP创新结构     发表于:2017-06-05 08:54:41     浏览:5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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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社会资本投资模式;第二部分详解不同投资模式的税务处理;第三部分社会资本投资结构优化。

第一部分 社会资本投资模式

社会资本投资模式主要分为三类:股权投资模式、债权投资模式、其他模式(本文阐述有限合伙制产业基金投资模式)。

一、股权投资模式

股权投资模式是指社会资本方以参股或单独设立项目公司的形式所进行的投资。   

二、债权投资模式

债权投资是指社会资本方以与项目公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形式所进行的投资。对于债权投资所支出的资金,社会资本方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收取本金和利息。

三、有限合伙制产业基金投资模式

产业基金模式,准确来说不是一个新的投资模式分类,因为无论资金形式如何,均会以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的形式进入。但对于社会资本来说,产业基金模式是两类投资的叠加,即社会资本投资基金、基金投资项目,其中所涉及的税务问题,不尽相同,特此讨论。基金种类繁多,本文暂且以最普遍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为例。

有限合伙制产业基金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具体工作。基金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负责运作。各合伙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性质也分为普通、有限,次序也有优先和劣后之分。

第二部分 不同投资模式的税收处理

一、征税类型概述

社会资本投资的税收处理,主要涉及所得税和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增值税是指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股权投资模式的税务处理

股权投资模式的税务处理分为投资阶段、分红阶段和股权转让阶段。

1.投资阶段

社会资本方股权投资主要以现金形式出资,对于社会资本方来说,暂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2.分红阶段

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免征增值税。股息红利亦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股权转让阶段(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交税的基础是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特别注意两点:一是确认时间为登记生效;二是股权转让收入包含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份额,扣除股权转让成本后才是股权转让所得。

征收增值税。社会资本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如果项目公司未上市,则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股权转让视为投资行为,不涉及增值税问题;如果项目公司已上市,则股权属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金融商品,需缴纳增值税。

三、债权投资模式的税务处理

征收企业所得税。债权投资所得为利息收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征收增值税。债权投资属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金融服务,收取的利息按照6%税率确认销项税额,由于目前借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特别地,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为借款合同规定的支付利息时间;先开具发票的,确认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四、有限合伙制产业基金模式的税务处理

社会资本采用产业基金模式进行投资,实际上是间接进行股权和或债权投资,因此下文内容有部分与上文重复。下文仅以有限合伙制产业基金为例,分析税务处理。

1.投资阶段

社会资本主要用现金购买产业基金份额,同股权投资模式的税务处理方式,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处理。

2.分红阶段

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所得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须赘言,关键是如何确认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原则确认:

(1)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

(3)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特别地,有限合伙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段已提到,合伙人是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法人投资者的利润来自有限合伙企业的分配,而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直接来自股息、红利,所以法人投资者是间接地获取投资收益,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

征收增值税?投资人取得的基金分红是否征收增值税,取决于有限合伙企业获得股息、红利是否为固定收益。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利息收入体现为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是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如果非保本、非固定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收入,因此不征收增值税。

五、小结

根据上述分析,将社会资本不同投资模式的税务处理总结如下表:


不同投资模式的税收特点如下:

股权投资模式税收在股权分红收益时免征,在股权转让时集中出现,呈现出“先利后税”的时序特点。股权分红不涉及税收,意味着如果项目收益可观、分红比例较大,社会资本方获利更多。

债权投资模式税收全程与利息收入挂钩,呈现出“利税同步”的时序特点。诚然,一般而言债权利息收入较高,除去税收的利润仍较为可观。而且,相较股权投资模式而言,债权回款稳定且迅速。所以,税收的特点只是决定投资模式的一个方面,投资决策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考量。

有限合伙制产业基金投资模式税收除了具有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特点,由于间接投资的缘故而多出一项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第三部分 社会资本投资结构优化

税务处理是一个普遍却复杂的问题,处理得当则有利于社会资本追逐合理范围内的最大利润。众所周知,逐利性是社会资本包括建筑方、运营方、资金方(银行、信托、基金、保险、券商、融资租赁公司)甚至是其他不相关社会投资者共同的特点,社会资本根据各自的性质和诉求提出的投资方案,如何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双赢,如何在众多社会资本中脱颖而出,需要一个优化的投资结构。本文拟从投资的税务角度,探究社会资本投资机构的优化方法。

一个良好的投资结构必然是利润、风险、可操作性的统一,对于社会资本来说,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清自己,量体裁衣

所谓最合适的才是最好的。假设债权投资利润高、税收少,重视工程利润的建筑企业也不应舍弃股权投资而偏向债权投资;假设股权分红优厚、税收多,重视现金流的金融机构也不可轻易入股;假设公司只能承受20亿的项目,100亿的项目利润再高也不应盲目去做。这么简单的道理,无须赘言。然而,实操当中几乎没有如此明显的判断依据。截至2017年3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入库项目达12287个,累计投资额14.6万亿元,省库、市库项目不可胜数。许多项目看似类似,实则不同。面对两难甚至多难情况时如何决断,社会资本需要更清楚地认识自己的企业性质、利润偏好、风险承受能力、项目特殊情况等。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任何一个税种都是成本角度不可忽略的部分,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有利于减少自身成本,而且有利于帮助国家进行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完善。本文虽然没有提及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等等,但社会资本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如果说投资结构的优化是智力题,那税收优惠政策就是送分题。投资优先考虑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投资尽量进入税收优惠范围。谁能在PPP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紧跟步伐,认清方向,必然占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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