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PPP项目相关财税政策分析


来自: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     发表于:2019-04-06 12:04:21     浏览:385次
PPP模式的税收政策

PPP项目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国家尚未针对其出台特定的财税政策,目前的税收判断依据主要有两类:各地税务机关关于BT模式的税收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关于PPP项目的税收政策。

现统计不同地区关于BT模式、PPP模式的财税政策执行口径,具体情况如下:


“营改增”后,较少有税务机关出台PPP项目的财税政策,各地目前的执行口径差异也较大,很多地方执行的纳税方式只是口头约定,现分析已出台相关操作口径的征税规定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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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建成后提供服务项目的不同,区分纳税(河南省)

纳税人投资BOT项目,以项目建成后实际运营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BT、BOT、PPP项目建成以后,纳税人为项目资产提供管理和维护等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按照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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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PPP项目模式的不同、建成后是否实际运营,区分纳税(四川省)

  1)对于纳税人投资PPP项目(BOT、TOT、ROT模式,下同),暂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项目建成以后,纳税人实际运营项目并取得收入的,以项目实际运营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以及其他对服务价款构成补偿的各种费用),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2)项目建成以后,纳税人未实际运营项目,取得的收入全部来自于政府付费。如果PPP项目合同对政府付费中包含的本金和回报进行明确约定的,政府付费中包含的本金不征收增值税,回报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2)在TOT和ROT模式下,政府将存量资产移交给项目公司时取得的特许经营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印发)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3)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届满,纳税人将经营资产移交给政府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BT项目相关税收政策


(一)BT模式的营业税政策


BT模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营业税下BT模式的税收政策,各个税务机关执行口径相差较大。营改增后,多数税务机关没有出台BT模式进一步的税收政策,如果将营业税平移到增值税,可参考营业税下的规定。


营业税下具体执行口径的类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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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差额”,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广西壮族自治区、吉林省、河北省、天津市、安徽省宜城市)

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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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全额”,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重庆市)

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

按照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是否为同一单位,区分纳税(广东省惠州市、河南省)

  1)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

  2)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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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立项主体的不同,区分纳税(江西省)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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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立项主体的不同、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是否为同一单位,区分纳税(湖南省)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

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

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
按照项目立项主体的不同、投融资人是否参与施工、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方是否为同一单位,区分纳税(四川省)

1)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国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PP项目财税工作手册


(1)投融资人参与项目施工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

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

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2)投融资人不参与项目的施工。

投融资人不参与项目的施工,但又按BT、BOT方式签订项目合同,只负责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并取得资金投资回报收入的,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

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BT模式的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后,出台的BT模式税收政策较少,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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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是否单独约定,区分纳税(河南省)

  1)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分别进行明确约定

投资方和业主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投资金额由投资方按照“建筑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回报收入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2)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没有分别进行明确约定

投资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本章主要根据国家PPP现行政策法规及PPP理论对PPP的基本概念、基本特点、PPP的运作模式、PPP模式的适用范围等进行了阐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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