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未履行决策程序的PPP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来自:中华建设网     发表于:2019-07-02 17:54:02     浏览:257次

7月1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通知》明确,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模式建设实施。

 

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应在核准的同时或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通知》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决策程序。

 

PPP项目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PPP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实行审批制。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核准制。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拟采用PPP模式的,要严格论证项目可行性和PPP模式必要性。

 

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为不规范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以实施方案审查等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

 

要严格实施方案审核,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鼓励各地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PPP项目,可将实施方案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核。

 

公开招标应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要加强PPP项目监管,坚决惩戒违规失信行为。

 

政府应依法依规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政府方责任和义务。要加强对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全过程动态监管,防止因社会资本方超出自身能力过度投资、过度举债,或因公司股权、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依照规定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严禁通过设置"短名单"、"机构库"等方式限制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自主选择PPP咨询机构。对PPP咨询机构不履行备案程序和违反合同服务、关联回避、质量追溯、反垄断等规定,以及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决策程序规定、咨询或评估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决策实施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ND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发改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重点内容解读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