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不得跨越合规性底线


来自:广东律师高均科     发表于:2019-07-17 14:31:36     浏览:278次

规范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是PPP项目所有参与主体开展项目融资、资产交易等活动必须坚守的底线。财办金〔2017〕92号文的发布,标志着我国PPP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高质量规范发展成为发展主流。


PPP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是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资本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融资、引入投资者,增强PPP项目价值的重要渠道,除应当遵循有关交易程序和方式等规定,更要维护和保障PPP项目的合规性,不得转移项目风险和责任,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沦为规避PPP项目采购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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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移项目风险和责任,

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PPP模式的基本意义在于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专业力量和实力,长期、持续、稳定地向社会公众供给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社会资本方是PPP模式自始自终都不能退出的主要参与方。同时,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之间的职责分工、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PPP模式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基本合作原则基础上的,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PPP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经过前期严格的可行性论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竞争性方式最终确定下来的,接受了有关行政监管和社会工作监督,因此这种合作关系及合作内容不得因PPP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而改变,不得导致本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风险和责任向政府方转移,增加政府隐形债务。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不得改变原PPP项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笔者认为,受让方原则上应当无条件承继转让方在投资协议(备忘录等)、PPP项目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附件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须尽力确保项目公司切实履行相应义务,PPP项目实施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不得与受让方修订PPP项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固化或者锁定政府方付费责任,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2.政府方不得回购股权。财金〔2016〕92号文、财办〔2017〕29号、财办金〔2017〕92号文、财建〔2017〕455号文、文旅产业发〔2018〕96号文等文件明确规定,严禁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

3.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参与股权认购。财金〔2019〕10号文在财金〔2014〕113号文和国办发〔2015〕42号的基础上,再次重申并强化“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因此,规定中的两类主体也不得作为受让方参与PPP项目公司股权转让。


不得沦为规避PPP项目采购的通道

PPP项目采购是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并与之订立PPP合同,授予其特定PPP项目排他性(特许)经营权的过程。在PPP项目采购相关法律对PPP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PPP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保障PPP项目采购程序的权威性:

1.合理设置并严格审核受让方资格条件,确保股权受让方具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继续履行PPP投资协议、PPP合同等文件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所需的,且不低于PPP项目采购时,政府为采购/遴选适合社会资本设定的相应条件,但股权受让方继续履行义务和责任,特定条件可以除外。

2.公开征集,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受让方。这是基于PPP的公共属性,遵循和延续PPP项目采购的基本要求和理念,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在PPP股权转让过程中贯彻,实现PPP社会资本无论是在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都是通过市场化、竞争机制择优选定而来的,确保在程序上具有良好的选择机制,使更具综合能力和优势的受让方能够脱颖而出,实现充分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




3

建立完善的PPP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体系

为维护和保障PPP资产交易的合规性,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

1.加强事前监管,做好交易方案审核。PPP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应当经过政府方同意。政府方应当组织项目实施机构及有关部门对转让方提交的交易方案进行审核,核实其是否具备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设置是否合理、合规、交易方式是否恰当以及如何保持PPP项目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完善信息披露,做好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根据财金〔2016〕92号文、财金〔2017〕1号文等规定,股权转让双方、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等参与主体应当及时向政府方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提供具体交易信息,办理有关交易备案手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财政部PPP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更新PPP项目信息,保证社会公众监督权。

3.严格履约管理,做好绩效评价。PPP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应当符合PPP项目合同关于项目融资、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的约定,涉及违规、违约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追究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同时完善绩效评价机制也非常重要,一方面将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纳入评价体系,尤其是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加强对项目的建设、运营跟踪和评价,并在中期评估中开展股权转让后评价,以保障PPP项目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股权转让审查因素,充分保障绩效评价优良的社会资本方交易的权利,形成有效的绩效激励机制。

转自:济邦咨询 作者:梁科鲁 天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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