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中央财经大学谢娜:PPP项目财政支出测算陷阱解析


来自:道PPP     发表于:2016-07-29 19:30:00     浏览:537次

“财政部PPP中心”及“道PPP”公众号


PPP项目财政支出测算陷阱解析

谢娜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学术界和业界对PPP有两个层面的忧虑:一是政府在一二十年甚至更长的特许经营期内能否履约付费;二是社会资本方是否会赚一票后扔下烂摊子给政府。

近期财政部出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从财政中期预算管理角度,将PPP项目跨年度财政支出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切实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这是对“政府能否履约付费”忧虑的有力回复。PPP项目是公共项目,涉及公众利益,政府一般不应也不会轻易尝试率先违约的风险和后果。加之后续将全面推行PPP项目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政府履约付费能力将大大提高。

事实上,笔者更担心第二个问题,即社会资本的违约问题。从笔者评审数百个PPP项目的经历,发现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这两类PPP项目,在进行财政支出测算时存在诸多陷阱,社会资本方通过看似合理的PPP实施方案,以政府补贴方式获取了超额利润。


一、PPP项目财政支出测算陷阱

(1)陷阱一:混淆不同现金流量表,采用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调高财政支出,社会资本方谋取高额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

目前,不少业界人士、特别是社会资本方坚称PPP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不能低于行业基准收益率8%,以此作为政府财政支出测算和调整依据。事实上,这会导致政府财政支出加剧、社会资本方收益水平远高于8%。

常见的现金流量表有四种类型,一是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二是项目资本金(即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三是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四是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在测算PPP项目盈利能力和政府补贴额时,当前咨询机构常用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而不是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或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这为社会资本方超额收益埋下了伏笔。

PPP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测算得到的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IRR1)指标,仅反映该项目整体收益情况(不论其资金来源及财务成本),而不能如实体现社会资本方的财务收益状况。真正能反映社会资本方收益水平的是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IRR2)、以及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净利润率(ROE)等指标。其中,IRR2指标是基于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资本金现金流量表测算得到。

以1亿投资规模、政府付费类型PPP项目为例,假设社会资本方出资2000万自有资金成立项目公司,其余建设资金贷款,特许经营期为12年(含2年建设期),年运营成本为1000万元,贷款利率4.9%,折现率5%,预期合理利润率8%,全额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1)采用财金[2015]21号文政府付费计算公式,测算可得:本项目税前IRR1=6.93%,税后IRR1=5.55%;运营期平均每年政府付费2506万。对此,社会资本方会提出抗议,认为项目税后IRR1仅为5.55%,远低于8%,要求提高政府补贴。2)地方政府不懂财务专业知识、咨询机构为尽快实现项目落地,会调整PPP项目财政补贴。当平均每年政府付费提高到2720万元(多增加8.5%财政支出),项目税后IRR1=8%,能被社会资本方接受。然而,此时社会资本方的税前IRR2=22.18%,税后IRR2=17.11%,获取了不为政府所知的高额财务收益。这就是不同现金流量表中不同财务内部收益率的游戏陷阱。

上述案例投资额较小,在PPP项目投资额更大的情况下,若有选择性地忽视社会资本方的自有资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而以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及其财务内部收益率指标来调整政府付费或补贴,将导致财政支出增加过快,社会资本方也将从中获取更为丰盛的暴利饕餮。

(2)陷阱二:要求政府以出资入股形式投入大量建设资金,社会资本方坐享财务杠杆红利。

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PPP项目公司,有助于提高项目公司信用,降低融资成本。但从政府财政支出最优化角度,并非政府出资占股比例越高越好。若陷阱一未能有效识别和破除,同一PPP项目分别采用有/无政府股权支出两个方案,在两方案项目总投资回报率、绩效考核一样的前提下,与无政府股权支出方案相比,有政府股权支出方案中:社会资本方的资本金净利润更高,特许经营期内政府财政支出更多。因此,强势的社会资本方会要求政府高额出资入股,项目公司中政府股本金占比越高,对社会资本方越有利。

同样以上文陷阱一的1亿投资规模、政府付费类型PPP项目为例,设定其他财务测算参数不变、项目税后IRR1=8%。1)无政府股权支出方案:社会资本方以自有资金2000万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政府平均每年财政补贴为2720万元,总财政支出为2.72亿;社会资本方的税前IRR2=22.18%、税后IRR2=17.11%、ROE=16.42%。2)有政府股权支出方案:假设为政府股权支出极限状况(占股49%),即政府出资980万和社会资本方出资1020万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运营期间政府平均每年财政补贴与方案一同,总财政支出为0.098+2.72=2.818亿;社会资本方的税前IRR2=43.99%、税后IRR2=37.30%、ROE=32.20%,社会资本方暴利程度可见一斑。

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在陷阱一和陷阱二交互作用下,政府在建设期间以出资入股方式投入大量财政资金,不但无法降低后期政府运营补贴,反而会增加总财政支出,让社会资本方在无形中坐收财务杠杆超额红利。

(3)陷阱三:在大规模投资PPP项目中,设计较短特许经营期,社会资本方变相骗取由折旧摊销带来的高额隐性收益,政府为此支付超额财政补贴。

PPP项目投资建设形成固定资产,当政府拥有资产所有权、项目公司拥有资产使用权和收益权(例如BOT模式)时,项目公司以无形资产摊销形式计提资产损耗成本;当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公司(例如BOOT模式)时,项目财务测算以固定资产折旧形式计提有形损耗成本。PPP项目无论是折旧还是摊销,本质上都以投资建设形成的资产原值(包括建设期利息)为基数进行逐年分摊,都会计入项目总成本费用。

国家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做出规定,例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然而,笔者见过大量12-15年特许经营期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以5亿投资规模、12年特许经营期(包括2年建设期)PPP项目为例,项目年均折旧/摊销额高达5000万(不考虑建设期利息)。项目投资额越大、特许经营期越短,项目年均折旧/摊销额越高。

有些咨询机构与社会资本方“暗箱操作”,在政府财政支出测算时,将高额折旧/摊销额计入项目年度运营成本,骗取政府超额财政补贴。尽管这是拙劣的财务测算伎俩,但当项目投资额大、运营成本较高、政府无专业财务人员审核PPP项目实施方案时,很容易蒙混过关。

(4)陷阱四:现行可用性付费+运营绩效付费测算方式,并未真正体现PPP绩效考核付费,无法有效规避社会资本方运营不力风险。

当前,业界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政府财政支出测算方式,将支付给社会资本方的政府付费分为可用性付费(又称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付费(又称运营绩效服务费)。可用性付费,一般指政府向项目公司购买PPP项目可用性而支付的费用;运营绩效付费,是政府根据项目运营绩效考核,支付给社会资本方的运营费用及基本利润。

现行可用性付费+运营绩效付费模式,乍一看,体现了PPP项目绩效付费理念,实则并不尽然。可用性付费中,包括了全部建设成本、合理利润和运营期财务费用,这是PPP项目的主要投入(即社会资本方的主要收益来源),而运营期间的运营绩效付费仅是小部分收益。对于以施工见长的中标社会资本方,只要在特许经营期间如期收到可用性付费,便已赚取足够利润;至于是否认真运营项目,并不严重影响其收益。由于PPP项目建设投资额相对大、运营成本相对小的特点,导致社会资本方重可用性付费而轻运营绩效付费,进而催生加大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不认真进行项目运营的动机。

综上,现行的可用性付费+运营绩效付费方式,存在将项目建设质量与运营质量分开考核的缺陷,并未真正实现项目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关联性绩效考核。在以赚取可用性付费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利益导向下,很难激励社会资本方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质量。

(5)陷阱五:社会资本方发起PPP项目,并由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可研数据失真,导致政府财政支出大幅增加。

一般而言,由社会资本方发起的PPP项目,政府出于减少前期可研咨询费用、或不懂专业知识甩包袱的考虑,会要求社会资本方自行聘请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可研报告。这给社会资本方提供了谋取PPP项目暴利的契机。

PPP项目实施方案涉及投资建设额、运营成本等数据,主要来源于项目可研报告和尽职调查。由社会资本方牵头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难免存在扩大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增加运营成本等问题。

笔者在评审某环保类PPP项目时,发现PPP实施方案投资建设额包括了运营期间的设备重置大修费9000余万,追根溯源,是社会资本方提供的可研报告中,用春秋笔法将设备重置大修费包装到了项目总投资估算中。这意味着,在可用性付费和运营绩效付费中重复计算了设备重置大修费,在短短12年特许经营期,政府将多支出9000余万财政补贴。

(6)陷阱六:打包类型的复杂PPP项目中,存在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子项目众多、边界不清等问题,容易导致政府财政支出扩大化。

政府鼓励将经营性子项目与非经营性子项目“肥瘦搭配”形成PPP项目,以此减少政府财政补贴。然而,在打包类型的复杂PPP中,容易存在项目边界不清、财务测算不统一等问题,进而导致财政补贴扩大化。

笔者曾评审某复杂PPP项目,该项目包括了旅游购物设施、文化娱乐设施、游客接待中心、餐饮设施、住宿设施、道路交通配套、给排水配套、电力电信配套、燃气热力配套、环卫设施配套、标识配套等十余个子项目;在财务测算时,未将经营性、准经营性、非经营性子项目全部纳入一个现金流量表,而是分别对不同类型子项目进行财务可行性和政府补贴测算。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经营性项目收益未能弥补到可行性缺口补贴中,政府未能从经营性子项目中获益,却为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子项目支付了大量财政补贴。

以上是针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类型的PPP项目中六类典型财政支出测算陷阱进行解析。事实上,PPP财务测算陷阱众多,例如未将政府出资股本金从可用性付费中剔除、导致政府重复付费等现象不一而足,需要用专业眼光一一识别。


二、谁为PPP项目财政支出陷阱负责

如何解决PPP项目财政支出陷阱问题,需要群策群力。有些需要学术界和业界共同努力解决,例如,设计一套更为科学的PPP绩效付费模式;有些需要咨询机构转变观念,例如,厘清传统项目财务可行性与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财务效益之间的差异,认识到传统政府投资方式的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已不太适用于PPP项目财务测算;而更多的陷阱问题,则需要咨询机构抛除私心杂念加以克服。

公开透明,是解决PPP咨询怪现状的最佳途径。笔者建议:

1)适时对公众公布PPP项目实施方案(可删除商业机密及国家安全相关内容)、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与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咨询机构受政府委托编制PPP方案及两论,政府花了纳税人的钱,且PPP项目涉及公众利益,于情于理都应该让公众有知情权。这一其他发达国家能做到的标准化行为,国内咨询机构没理由找托词。只有放在阳光下接受公众检阅,才能真正识别优质PPP项目和优质咨询机构,不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怪诞现象。

2)建立PPP咨询机构黑名单制度。尽管该制度较难实施,有些得等到项目出事后才能追责且很难评判,有些是地方政府图快贪便宜、授权咨询机构出低质量PPP方案走过场。但是,PPP立法应体现有责必究精神。特别是对于剽窃盗用PPP方案的咨询机构,一旦经举报核实,应予以黑名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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