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主要风险及风险控制原则


来自:辽宁省PPP项目研究中心     发表于:2016-06-08 14:58:06     浏览:551次
  PPP项目的主要风险及风险控制原则  
全国优秀律师
沈阳市律协副会长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PPP项目大都是投资大、周期长、参与者众多,且合同体系繁杂,涉及面广、制约条件多,更主要的是应用于公共产品/服务(或准公共产品/服务),涉及政府及公众,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众所周知,项目越大,风险越多,项目越复杂,风险越多,在实践中,诸多项目失败,主要原因可归结为建造成本超支或延期,市场需求变化,政府政策改变,甚至政府违约,商业环境变化,可研失误,财务分析与实际差异巨大,技术失败等等。因此,在项目实施初期,对各阶段风险足够认识并合理分担,对于项目的顺利、平稳实施尤为重要。
PPP项目各阶段的主要风险
PPP项目一般分为准备阶段、招标阶段、融资阶段和实施阶段。一般在准备阶段,主要风险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当风险。项目确定的基本依据是可研报告,如果可研报告不够精准,项目必然先天不足,所带来的风险难以化解。在招投标阶段,其主要风险是中标者的确定以及合同谈判及确立,中标者作为未来的合作伙伴,直接关系到项目最终成败,而其核心是商务合同内容的确立。在融资阶段,最重要的是融资方案,其关系到项目的可持续性,控制融资风险,是支撑项目运行的重要因素。实施阶段,主要涉及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风险集中阶段,每一个环节都存在较大风险因素,都直接关系项目进展。各类风险可归结为:
1.法律风险
任何风险最后都将以法律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在PPP项目中也不例外,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风险——合同体系不完备,重要内容缺失,约定不严谨、歧义,权利义务边界不清晰,节点控制不完备等等;社会资本方遴选程序瑕疵——主要体现在招投标程序瑕疵,确定中标后合同条款实质谈判瑕疵等等;项目公司组建及法人治理结构违法——项目公司组建不符合规定,法人治理结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随意性较强等等;担保物权瑕疵——担保物权中涉及的抵押权、质押权利未经登记或者权属瑕疵,担保效力瑕疵等;各方违约——承包方、发包方、项目公司违约等;项目公司僵局——未有效设定公司僵局化解机制,导致公司僵局或清算、破产等;违反融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违法等等。
2.市场和收益风险
主要体现在:收益明显不足;市场对产品的需求发生变化;产品或服务使用费收取困难;其它收入不足;所依赖的原材料或基础供应数量和价格发生变化;政府对利润和收费价格的限制等等。
3.建造风险
主要体现在:土地拆迁与补偿;设备、材料进口限制;成本超支;融资成本增加或期限溢出;工期严重超出;质量瑕疵;承包方违约;项目公司(SPV)公司违约;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成本变化;环境破坏;文物保护;施工不可抗力等。
4.运营风险
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违约;项目公司违约;运营商能力欠缺;项目公司僵局,进而中止、终止、解除合同;运营不可抗力;劳资纠纷;技术不达标;原材料价格上涨;管理问题;市场需求不足等。
5.财务风险
主要体现在:通货膨胀;利率影响;汇率影响;收益调整及政府价格限制等等。
6.政治风险
主要体现在:项目取消;法律变更;政策变更;项目审批延误;政府班子调整、换届;税负增加;政府不支付费用等等。
7.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对于合作各方而言,其势必导致项目的停滞或损失,因而也构成项目实施的主要风险。
以上是按照类别归结的PPP项目各阶段主要风险,涵盖的是所有类型的项目,当然,对于不同类型项目,其风险特征会有所不同,但万变不离其中。
项目风险分担的主要原则
作为PPP项目,其核心是合同行为,政府与社会资本通过合同纽带实现权利义务的确立,实现项目的最终落实和顺利实施。而合同行为最主要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因此,对于PPP项目同样依据公平原则来确立风险分担。基本原则如下:
1.对于不同阶段的风险,总的原则是,由对风险最有控制能力一方承担相应风险
比如:建造风险,应当由承包商或者社会资本方(如果一次招标,社会资本方承担总承包工作)承担;政府主要承担土地、法律变更及汇率风险。
2.风险由管理/控制该风险成本最低的一方承担
哪一方最有控制能力,最有管理水平和能力,其管理控制成本最低,则该风险可由其承担。
3.风险与利益成正比
风险永远与利益成正比,这是风险承担基本法则,在项目中,哪一方承担的风险多,则哪一方应获得的利益就应当多,这也是合同行为中的公平原则体现。
4.所承担的风险应设定上限
由于PPP项目的复杂性,对于未来的风险因素极难全部认知,尤其是“未知的未知风险”,而PPP项目强调的合作共赢,不可能以牺牲一方的利益获取整个项目的完成。因此,当一方承担的风险过大,已经超过一方承受的最大限度时,应当启动重新谈判机制,或者启动调节/调价机制,以实现项目共赢和同舟共济。
在PPP项目风险分担上,切忌政府方面将全部或大部分风险转移给社会资本方,这是极不负责任,也是导致项目出现问题的错误观念;同样,作为企业,也不可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将全部风险揽入怀中,最终无法承受。各方更应切记:不能利用对方暂时的无知和贪婪,签订“不平等条约”,其结果只能两败俱伤。PPP项目属性,决定了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一定是公平、平等的共赢关系,任何损害这一平衡关系的做法,都会最终损害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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