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7大盈利渠道


来自:中城联     发表于:2016-09-03 05:05:00     浏览:443次
       成功的PPP项目要求公私双方以一种伙伴关系思维进行盈利模式创新,从而克服传统思维方式下公私双方在投资回报率或目标收益率上的矛盾与对抗。下面将盈利模式分为收益结构、成本结构、目标利润,通过将多个典型案例归类提出了PPP项目7个盈利渠道,可为公私双方根据PPP项目类型和特征等选择适当的盈利渠道提供借鉴与指导。
收益结构的优化
 渠道1、捆绑私人产品,配补收益来源
      当政府希望通过PPP模式获得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属于非经营性或准经营性时,可以为该公共产品或服务配补适当的私人产品并捆绑提供,从而克服收费困难或收费不足的难题。

       ①增补资源开发权,弥补收益不足。政府以对PPP项目公司进行补偿的方式,将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地铁、隧道、环境治理等)周边一定数量的资源(如土地、旅游、矿产)的开发权出让给PPP项目公司,以捆绑的方式提高项目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以确保项目投资者获取合理回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即所谓的资源补偿项目融资模式。

       ②授权提供配套服务,拓展盈利链条。当PPP项目供给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建成后,必需相应的配套服务才能正常运转时(如医疗、教育等项目),政府可授权PPP项目公司提供这种可以产生预期收益的配套服务(如餐饮、物业、绿化),从而通过延长价值链创建现金流、补偿主体项目财务上的不可行。


       ③开发副产品,增加收益来源。对于有些项目而言,PPP项目公司在提供政府需求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同时,还可以附带生产出同一类型不同性质的(如保障性住房PPP项目中的限价房)或者完全不同类型但有密切依存关系的(如路灯节能、城市公共停车场站等项目中的广告、建筑作品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更具经营性的副产品,以此弥补主产品项目财务上的不可行。
 渠道2、冠名公共产品,增值私人部门声誉资本
       对于私人部门而言,能够为其自身增值、为其发展助力的收益不仅限于货币形式的,还可以是提高知名度、潜在收益等非货币形式的,因此,PPP项目还可以冠名公共产品作为私人部门的回报,特别是对于那些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供特定人群使用或会对特定人群留下印象的项目,若该特定人群为某一商品的潜在客户,则生产该商品的企业可投资并冠名该项目.
收益结构的优化
 渠道3、集成融资模式,分摊建设投资
       对于建设期投资规模较大、运营期收费不足的公共项目,可将其进行适当的分割,只对其中部分工程(与运营成本及效率密切相关的)采取PPP模式或对不同部分采取不同的PPP模式细分,从而减轻私人部门对该项目的一次性建设投入,提高其可盈利性。
 渠道4、打包运作形成规模效应,降低单位产品成本
       在PPP项目中,私人部门需要进行一定规模的建设投资或者购买项目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那么,若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过小则PPP项目的产能过剩,导致私人部门的盈利性差或者需要政府对差额部分进行财政补贴,可见,确保PPP项目适当规模的需求,从而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是PPP项目盈利的一种思路,这一思路尤其适用于规模小且分布零散的项目。以各省公布的首批PPP项目清单中普遍受到青睐的污水处理项目为例,规模越大对投资者越有吸引力,而规模小的项目基本不具备投资者对市场化经营的收益要求,因此,对于普遍存在规模小且分布零散特点的乡镇污水项目,国内的通常做法即打包运作、“一厂一价”,如深圳龙岗10座污水处理厂打包转让项目、海南16座污水处理厂打成两个“项目包”委托运营项目、江阴4污水处理厂打包招商项目等。
 渠道5、进行管理或技术创新,降低运营成本
       采用PPP不仅是为了解决公共部门的财政紧张,更重要的是借助私人部门的专业和创新来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因此,私人部门为了拓展其盈利空间,应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主动创新积极性,通过管理或技术创新不断降低其运营成本,这一思路主要适用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PPP发展相对成熟的领域。
目标利润的稳定
 渠道6、将盈亏状况不同的公共产品捆绑,提高目标利润的可持续性
      经营性公共项目对于私人部门具有强大的吸引力,采用PPP模式有可能造成私人部门“暴利”,置政府于尴尬境地;而准/非经营性公共项目则对私人部门缺乏吸引力,采用PPP模式后政府需要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或者需要付费,从而给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压力。为了吸引私人部门进入更为广泛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同时确保PPP项目“盈利但不暴利”,可以将盈亏状况迥异的项目捆绑实施PPP,实现“以丰养歉”:既可以是同类公共产品中盈亏状况不同的项目捆绑,如捆绑交通流量不同的高速公路路段;也可是具有特定联系的异类公共产品中盈亏状况不同的项目捆绑,如海水淡化与发电捆绑。
 渠道7、运营前期合理设定保底量,提高目标利润的稳定性
      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较快且PPP市场还不健全,运营前期设定保底量的做法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隧道、桥梁等具有流量特征的PPP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等市场不成熟的项目中普遍存在,下面介绍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理两个领域的具体做法。

       ①污水处理PPP项目通常会在运营期前3-5年按设计处理规模的一定比例设定阶梯式增长的保底水量,剩余特许经营期内则以设计规模为保底水量,根据按月付费的惯例,若当月实际处理量达不到保底量则仍按保底量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不考虑暂停、罚款等特殊情况),从而使得投资人获得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担保;该领域运作比较成功的如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TOT)项目。

       ②与污水处理略有区别,垃圾处理项目保底量的设定需要综合考虑实际垃圾供应量及预期增长速度、设计处理规模、垃圾含水率以及垃圾处理设备的实际负荷能力,如果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还需考虑焚烧率;此外,由于一年之中的垃圾供应量会因季节变化出现较大波动,因此,垃圾供应保底量不是按月执行,而是按年累计执行的,即只在开始付费日起每满一年时才计算年度累计实际垃圾处理量,若该累计量低于年垃圾保底量则按全年垃圾保底量计算全年应付垃圾处理费(不考虑暂停、罚款等特殊情况);该领域运作比较成功的如荣成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
       不同于一般工程项目中承发包双方之间“零和博弈”的特征,PPP项目的公私双方更多地追求项目的价值增值,是可以实现“共赢”的。公共部门应广泛借鉴国内外成功案例的经验,主动地为PPP项目选用合法、适当的盈利模式,或客观地对待私人部门提出的盈利模式方案;而私人部门则应充分发挥其专业、竞争优势,在交易阶段向公共部门提供可行的盈利模式方案,在建设期或运营期通过技术或管理创新优化项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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