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分析报告(一)


来自:中国投资咨询     发表于:2016-10-14 17:16:11     浏览:451次
10月13日,财政部联合20个部委发布了《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确定516个项目作为第三批PPP示范项目,项目投资总额11708亿元。
通过这一份示范项目名单,管中窥豹地看看中国推行PPP的第三年,政、企、学、研等各界对于PPP都有了哪些深度的认识和转变。
一、各地对于PPP项目的重视和发力

本次示范项目申报材料,规范性和质量都较前有很大提升。从入选PPP示范项目的数量来看,排名前十的省份均在20个以上,项目数量共299个,占到总数的58%,呈现出遍地开花的形势。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PPP工作通过两年多的推行和积累,已经为广大的地区所认可。并且,各地区在接受PPP理念的同时,开始根据项目的条件、特点和竞争力,主动地思考创新项目模式。

特别是中西部省份在本轮的PPP示范项目中表现抢眼。中部地区六省份共有129个项目入选,占项目总数的25%;西部地区11省份共有163个项目入选,占项目总数的32%。中西部省份示范项目的背后,能看到政府对于PPP精神的深入理解和创新能力。部分省份已经针对PPP工作,形成了从国家政策支持撬动,地区配套制度、金融创新和资本运作,引入PPP专业人才等形成了链条,走在PPP工作的前列。以金融创新为例,上述的中西部省份均已经完成或正在筹建PPP的专项基金,强化了资金保障和项目落地率。

二、PPP项目投资突出了“补短板、调结构”

行业分布上,排在前三的分别是市政工程225个、交通运输61个、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44个。其中,40个污水处理项目的行业统计口径变更对此有一定的影响。自2016年起,污水处理由“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一级行业划分至“市政工程”一级行业。从投资分布的行业和区域来看,第三批示范项目充分体现了目前我国经济政策对于投资拉动增长的基本要求,即突出“补短板、调结构”。

 “补短板”。第三批示范项目中,投资占比最大的交通运输业项目,投资计5066亿元。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南地区项目占比在一半左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西部地区省份地形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双重制约,交通基础设施欠账严重。PPP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能够有效地补足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短板,十分有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也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了保障。

“调结构”。本次示范项目生态环保、科技、城镇综合开发、农业等新的投资热点投资总额达到2139亿元。这一部分是弥补原来城镇功能体系不完备、基础设施薄弱的不足,一部分是满足新经济形态下的产业需求和民生需求。政府通过增量改革,为经济结构注入新的活力是调结构的重点。第三批示范项目中,对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支持,将成为这些领域的政策风向标,吸引更多资金资源进入上述领域。
 
三、示范项目工作收到各个部门高度重视

国家层面,20个部委联合发布一份试点项目名单,在中国的经济试点工作中应是首次。这体现了各部门对于PPP工作达成的共识,也揭示出PPP项目要真真落地,需要对公共资产和资源进行深度整合。

回头看所经历的几个申请成功的示范项目的历程。政府方都为项目的推进建立了一套有执行力的协调机制,将财政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国资管理部门、城投平台公司等真正地拧成了一股合力。首批试点30个,第二批试点206个,第三批试点516个。数量增加的背后,实质是政府内部相互认可,政府和社会资本相互认可的过程。

四、示范项目评审过程体现了科学决策的精神

6月份,财政部就将示范项目的评审条件正式公示。一定程度上,这可以理解为PPP示范项目申报工作中的自审和资格预审环节。评审条件基本可以对应可取得的PPP项目要件,使评审工作有了统一的尺度和判定标准。

评审过程中,同时兼顾了项目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和社会资本采购结果。以项目申报材料中的物有所值评价为例,评分条件对于定性和定量评价做了区别较大的处理。PPP项目下,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风险的分布、测量和转移的过程。物有所值的定性评价,一定程度上能解释风险分布;定量评价则旨在对PPP项目中所涉及风险进行测量和转移进行分析。PPP中的风险测量和示范项目中,对定量评价采取鼓励和推广的态度,有利于项目推行过程中,更合理地制定合作条件,真正做到互利合作共赢。

五、特别澄清和强调了PPP项目用地的问题

《通知》中,对PPP项目的用地问题进行了强调、指导和创新。PPP项目中,风险之外另一大核心问题就是产权问题。土地作为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重要载体,用地问题直接关系到产权的核心。

《通知》强调,“PPP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时,不得直接以PPP项目为单位打包或成片供应土地,应当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宗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分别确定各宗地的供应方式”。以上规定同我国现有的土地供应制度是一致的,未对PPP项目采取特殊的供地方式,不存在特例取得的途径。

《通知》指导和创新地提出了政府在采购社会资本的同时,合并实施土地供应的方式。现况下,项目一般是先行采购社会资本,采购成功再进行供地。实际工作中,城市规划调整、项目分批建设、建设周期长等事项,用地取得或用地价格或存在较大的变动,必然会影响到PPP合同的履行。《通知》提出的,“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这一方式能够将土地相关的风险真正落实到政府这边,有效控制PPP项目的产权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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