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专题】PPP财政管理办法出台:为社会资本发起项目提供切实可行的通道


来自:义行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16-10-26 09:21:07     浏览:463次

本次公布的《办法》共分为七章共计40 条,主要针对财政部统筹的公共服务类PPP 项目,明确PPP 项目的识别论证、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监督管理等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关键节点(具体见附件)。


中建政研董事长梁舰:为社会资本方发起PPP提供切实可行的通道


1、发起路径变化

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六条提到“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但社会资本方如何推荐,推荐后如何推进,又如何通过合规合法的方式中标,在这些方面都没有操作路径。


而92号文第四条提出,“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等于现在社会资本可依据92号文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这为社会资本方发起项目提出了可操作性的路径。


2,发起程序简化方面。

之前,社会资本发起的项目,需要经过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评估筛选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后,才可提交产出说明和初步方案等资料。再经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后,才能进入实施方案编制阶段。


3、方案编制主体多元化

按113号文规定,只能由实施机构编制实施方案。而现在92号文允许社会资本编制实施方案。

另外,为了鼓励社会资本发起和参与PPP项目,保护社会资本方的前期投入,在92号文第十四条提到“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 ”综上可见, 92号文为社会资本方发起PPP项目建立了切实可行的通道。



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运作PPP项目的政策边界更加清晰

第一,该文件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指南》的完善,运作ppp 项目的政策边界更加清晰。

第二,信息公开在文件中非常明显,信息公开将有利于ppp 项目的监管约束各方的不规范行为,规范ppp 市场秩序。信息公开将是一件很艰巨的任务,做得好将是一次社会进步。

第三,文件中提到的公共服务领域很多都涉及基础设施,发改和财政分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边界划分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者不再区分很好些。

第四,和初稿相比,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管工作减弱,说明中央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地方政府违约对ppp 的影响,但这个问题的解决非常复杂,可能还需要新的解决方案。



某部人士:消除社会资本疑虑

来源:财税大观

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说清楚了财政在PPP中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PPP的推进,能偶消除社会资本的疑虑,社会资本也了解到底和谁在谈判。规范的PPP不会是债务问题,同时将PPP与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做好了衔接。后续还需要各个职能司局、处室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扣款那一条,因为操作问题而没有出现。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刘飞:有效补丁

PPP财政管理办法可称得上继2014年颁布113号文之后对PPP实操的有效补丁:1、适当简化程序(项目识别与项目实施合并为项目识别论证);2、解决或明确实操问题(保证外资准入、先物有所值后财评、纳入财政预算的流程及监管等);3、加强规范实施监管(合同签订前审核、全面全流程的信息公开制度、伪政府购买服务的排除等)。此文件从积极有效规范推进PPP的角度出发成文,定能给市场带来一股巍然清风。


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各种信息公开的建设都值得点赞

1、该办法首先是之前各项文件的一个汇总修编和归纳,清晰化了项目流程和法规从属关系

2、对五种方式在此明确,且对单一来源模式明示限制

3、第十二条再次强调所有制平等待遇,值得点赞

4、第十四条是个亮点,可以在现阶段的流程要求的限制下提高对社会资本能力的吸纳能力,点赞,但建议还可以研究两步招标法的应用。

5、信息公开上,真正做到公开采购文件,包括24条的成本公开,31条特许收益公开等,值得大赞,但希望进一步kuoda信息公开的范围,ppp项目实施的信息公开,和采购信息的公开的提前度。

6、纳入预算方面值得点赞,落地模式和强度值得继续跟踪研究。

7、绩效评价很好,建议明确周期。

8、全篇各处强调会同行业部门和各种信息公开的建设,都值得点赞。与之前讨论稿件相比,某些“过度”方面明显修正,可见后面有关人士下的功夫。希望在执行中进一步看到各部委紧密合作强化行业属性和提升效率优先的原则。

9、借用发改委某位处长的评论说,财政部92文件有效整合了部内资源,是份有品味有情怀也有功力的文件。相比90号文的格局、立意和力量明显提升。中国的PPP,可以期待。



上海财政局纪鑫华博士评PPP管理办法:亮点多多

来源:中国水网


作为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的重要抓手,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自征求意见开始便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终得见办法正式出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结了本轮PPP推广三年多来实践经验,尤其是在明确PPP项目政府财政管理要求、细化财政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鼓励社会资本发挥技术优势、调动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强化项目的公开透明要求等五方面做了优化,以利于PPP项目的规范实施和高效运营。


一、进一步明确PPP项目的政府财政管理要求


PPP合作的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的合作方Public是本级政府,也正是基于此,笔者认为《办法》中所明确的各项财政管理要求是本级政府的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合作,包括政府资产负债管理、政府收支管理、政府支付义务和预算约束等。


1、《办法》规定了PPP项目政府方资产负债的管理。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建立资产管理台账,相关的“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涉及个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对于存量资产,还应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


2、《办法》还对PPP项目中政府全口径收支范围做了明确。政府收入包括 “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而支出则包括“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等支出,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所有PPP项目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


二、进一步细化财政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


依据相关法律和42号文、结合PPP模式操作指南相关细则,《办法》进一步规范了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财政部门履职行为,细化了财政部门的相关职责和工作流程。


1、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并贯穿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各相关环节的财政管理工作,以保证项目规范实施和高效运营。


2、财政部门的工作流程。从《办法》可以看到,财政部门的工作贯穿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具体包括:


(1)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2)项目采购阶段,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的支持服务和监督,尤其是采购方式选择上,《办法》明确要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还应“充分向社会公开项目采购信息”;同时,该阶段财政部门还需重点审查合同内容与项目前期方案和两评相比“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以免降低项目质量要求或增加政府支付义务;


(3)项目执行阶段,《办法》细化了PPP项目纳入预算的具体流程,“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本级政府和人大同意,“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办法》还结合预算编制相关要求,明确了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的具体时间节点和要求;而财政部门则应“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在项目执行阶段,《办法》还突出强调了项目绩效的监控,“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同时,项目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还应加强项目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和股权、特许经营权、资产权属等方面的管理。


(4)项目移交阶段,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并不得将项目公司的债务移交政府。


3、财政部门对PPP项目的债务管理。《办法》再次强调“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在期满移交时不得将公司债务移交给政府;同时,针对目前少数地方政府的不规范做法,《办法》要求“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支付责任,以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程序”。


三、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发挥技术优势


社会资本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有利于PPP项目充分降低成本或改善质量,因此《办法》中也创新地做了针对性规定,并推动社会资本发起项目更为现实可能,以激励社会资本充分发挥自身特定的技术优势和主观能动性。


1、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技术优势和市场敏感性,《办法》规定,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社会资本方的项目建议书后,“由社会资本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这样既能鼓励社会资本敏锐挖掘公共服务短板和市场商机,更能在项目前期设计过程中充分体现社会资本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推动项目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


2、《办法》提出,社会资本竞争者的采购评审标准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融资能力等”,其中“技术方案”摆在第一位,也进一步说明了对社会资本技术优势的重视。《办法》特别明确了,如果政府采用了落选社会资本的全部或部分技术方案,“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更是给予了社会资本明确的指向和预期。


四、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


PPP制度框架设计的再好,也需要通过项目落地来把体制机制优势发挥出来,财政部在《办法》中也设计和重申了相应条款,以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尤其是关于社会资本方退出的条款设置,也是本《办法》非常突出的一个亮点。


1、《办法》三十二条明确“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该条款既指出了社会资本退出的条件;关键还给了社会资本一个明确的政策导向,即项目运营稳定、现金流清晰可测后,可通过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等结构性融资工具,灵活地配置资金、降低前期融资成本、并能实现提前盈利和退出,这也在另一个角度鼓励社会资本把PPP项目做好,而不是简单地做BT项目、或片面看重施工。


此外,《办法》第三十五条还指出,“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这也可以视为对第三十二条的一个补充,以免政府为社会资本方隐性兜底。同时,部分伪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也将有可能利用上述退出条款,来实现提前退出,因此建议加大对社会资本退出的公开和监督要求、并结合实践来进一步完善此条款设置。


2、《办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批准“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进行结构化融资”,这也有利于社会资本充分利用PPP项目资产进行项目融资或其他结构化融资,提高项目落地成功率。


3、《办法》强化了PPP项目合作过程中政府的履约,尤其是结合财政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等规定,将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和下一年度财政收支,分别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并报本级政府和人大同意后执行。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明确达到绩效目标的,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支付义务。通过预算硬约束来保障PPP合作中社会资本方的合理利益,这也是给社会资本吃了一颗“定心丸”。


五、进一步强化项目的公开透明要求


除了财政部一直强调的相关采购信息、PPP项目库等对外公开外,此次《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在项目的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公开内容除了项目基础信息、采购信息等,还应包括“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的内容还应包括“项目的成本检测和绩效评价结果”。


公开透明的要求同样也约束了政府,《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应公开“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把政府履约情况放在阳关下,也是为了约束政府能严格履约,保障对社会资本的承诺按合同执行。


此《办法》所要求的公开内容、环节等要求比以前都要严,这将有力促进规范PPP项目的开展和实施,也有利于后续PPP项目能沿着政策所引导的规范方向发展。


来源:中国财政部




财金[2016]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6年9月24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  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第三章 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  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 

  第十四条  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二)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五章 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库,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PPP项目的,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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