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专题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眼前一亮……


来自:君泽君论     发表于:2016-11-08 18:36:28     浏览:376次

近日,国家发改委在PPP领域发布了一则重磅文件——《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工作导则》”)。在“传统的配方,传统的味道”基础上,《工作导则》对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操作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这一段时间,《工作导则》一直是PPP领域绕不开的焦点话题,各路大神们给出了不少“神点评”、“神逻辑”。到目前为止,我看到的点评文本应该有七八个了。

单单从技术层面来看,《工作导则》自有一套立法逻辑,对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的开展程序给出了明确操作指引,同时回应了PPP实践当中遇到的不少具体问题,例如,项目法人变更程序、可研程序与实施方案的衔接等等,不乏亮点。大家可以多读一读《工作导则》,细细品一品。

当然,就《工作导则》本身而言,也留下了一些疑问有待发改委进一步释惑,例如:

《工作导则》提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区分特许经营PPP和政府购买服务PPP是否意味着对特许经营和PPP定义之争给出了答案?另外,两个类型的PPP适用的程序是否不同?

《工作导则》规定“对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该规定是否意味着实施机构并不需要当地政府授权,而是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决定?

《工作导则》规定,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各地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不再单独编写PPP项目实施方案。但什么是“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未能明确?

《工作导则》提到“重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应重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作为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该规定是否意味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PPP的前提应至少完成初步设计工作?

《工作导则》提到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在PPP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前,尚不确定能否实施PPP,可以确定项目是企业投资项目吗?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

这一段时间,财政部和发改委都分别出台了不同的重量级PPP文件,都是在总结既往PPP实践经验基础上推出的诚意之作,总体操作思路也有比较多的共通之处。但是,客观来说,不同部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文件,“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给PPP参与各方带来了不少的困惑。因为缺乏权威解释,不少解读也都有“屁股决定脑袋”的嫌疑,大家目前基本都属于“我猜、我猜、我猜猜猜”的状态。顺手拿来一些问题,就够大家伤脑筋了。

1、发改委的《工作导则》规定的操作程序和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关于PPP的操作程序如何衔接?对于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规定如何适用?

2、发改委PPP项目库和财政部PPP项目库的关系是什么?与财政部的PPP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如何衔接?

3、“鼓励地方政府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涉及到的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财政部操作要求开展PPP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4、“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按照正常理解,这条规定与财政部的规定不一致。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按照该条规定执行?财政部规定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之外适用?

时至今日,PPP制度建设进入深水区,我们再谈PPP,能否还按照“多谈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的思路?目前的状况看,难题都放给了要实际实施PPP项目的地方政府和咨询机构,特别考验地方政府的智慧、平衡和分寸感。就拿这段话作为结尾吧,“……假如你退出,我只是说假如,不是不明白,太想看清楚,反而让你的面目变得模糊…...”,觉得还挺形象的。

(本文作者: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靳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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