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出资PPP基金应以何种形式对PPP项目进行融资支持和引导?
讨论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的是参与政府出资PPP基金的其他出资人,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产业投资人,是追求收益的,他们与参与PPP项目的其他社会资本一样需要获取与资金风险相匹配的资金收益,而绝不可能“白白当好人”。政府出资PPP基金有“PPP融资支持基金”和“作为社会资本参与的PPP基金”两种形式:
1、在“PPP融资支持基金”的形式下,如果采用少量股权出资或债权的方式对PPP项目进行支持,不但不会起到撬动社会资本和增信的作用(因为好的项目社会资本也不差这点资本金,差的项目有了这点资本金社会资本还是不会投,且由于基金资金未通过竞争直接以股权或债权的方式投入到PPP项目中、并且需要附加政府方或社会资本方在短期内回购的义务,因此很难保证基金资金在成本和效率上的优势,即使其要求的回报率低,但是相对于社会资本方投资期短、风险低)),反而会形成与社会资本争利的结果。而如果仅对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前期费用补贴、示范项目奖励等支持,又很难满足其他出资人的收益要求。因此,笔者认为,“PPP融资支持基金”还应定位于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前期费用补贴、示范项目奖励,甚至是作为PPP项目的保障资金(PPP项目政府方未能按约付款时进行适当的代位付款)等公益性作用,而这就要求此种基金中的资金应主要由各级财政的资金等非追求收益的资金组成,而其定位也应当是并非在基金层面上撬动社会资本,而是通过给PPP项目提供各种公益支持以起到在PPP项目层面上吸引社会资本、降低社会资本收益要求并引导PPP项目规范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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