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月5日,中央一号文件《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发布,鼓励PPP模式。
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PPP模式。
2月6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提到PPP模式。
2月7日,发改委表示,要通过PPP等多种形式,有序有效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兴办教育和培训机构。
2月7日,农业部发布《十三五农业科技发展规划》,提到PPP模式。
PPP为什么这么火,我们通过案例来看如何玩转PPP基金。
1 文件中说的PPP
2 国家政策规定
3 PPP基金如何操作
4 基金管理人在PPP如何发挥作用
在第四部分“全面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中的第十五条提出: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
原文如下:
(十五)推进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探索多元化的开发区运营模式。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现有的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融资。充分发挥开发区相关协会组织作用,制订开发区服务规范,促进开发区自律发展。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PPP是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
国发〔2014〕60号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42号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金〔2014〕76号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113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财金〔2014〕156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5〕21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财金〔2015〕166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财金〔2015〕167号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
财金〔2016〕92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7〕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2014〕2724号 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发改投资〔2015〕4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2231号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2015年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PPP产业基金,是指以产业基金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PPP项目的一种基金,一般通过股权或股债联动投资于地方政府纳入到PPP框架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具体基建项目的设计、建造、运营,政府根据协议授予项目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在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时通过约定回购、份额出让或资本市场变现实现投资的退出。
有纯股权、股债联动、纯债权三种模式:
纯股权:即产业基金入股PPP项目公司,但不参与项目公司的债权融资。产业基金持有的股权由项目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到期回购。这种模式常见于政府引导基金或母基金,一般是产业基金补足社会资本、政府出资与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并由产业基金控股项目公司。
股债联动(也叫投贷联动):是指产业基金少部分资金参与项目公司股权,取得一定股东权利,大部分资金以股东借款的的形式投入项目公司。这种模式常见于项目融资型基金,一般是一个项目一个基金或几个项目打包一起发一只基金。
纯债权:是指产业基金通过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债权方式为融资方提供资金。其实这种模式不应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四种私募基金的归类,应属于其他另类投资。
一、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的收入完全来源于项目运营,主要依赖项目本身的运营管理,在保证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质量基础上,通过提升效率、节约成本来获取盈利,主要由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者付费,供电、供水等一般属于此类项目;
二、准经营性项目:使用者付费不足以使社会资本获得合理的回报,政府会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给与补贴收入,如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中,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来保障参与项目的社会资本达到合理的收益;
三、公益性项目:市政道路、排水管网、生态环境治理等项目没有收入或者只有很少收入,社会资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资产服务购买收入,如需要政府支付服务费用或购买资产。
一、持有到期(清算)
对于股权投资,采取股权转让、到期清算等多种方式实施股权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对于债权投资,PPP基金对项目建设运营提供的债权投入,由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实现到期债务清偿和债权退出。
二、非清算方式
1、约定回购。
在基金投资项目前,各投资主体即书面商定,基金到期后由某一方主体履行回购义务,回购基金持有的股权并清偿债权(股东借款)。回购主体可以是政府方投资公司,也可以是运营该项目的社会资本,还可以是其他第三方。约定回购是目前产业基金参与PPP项目的最主要退出途径,也是金融机构能够认可的方式。其实具有回购能力的主体提前签署约定回购协议,对金融机构来说也是一种“强增信”。
2、IPO上市和上市公司并购。
针对有稳定现金流,且项目本身或其所拥有的资源有巨大想象空间。例如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既有稳定现金流,又有土地资源)、5A级景区项目(现金流稳定又有题材),等等。不过PPP项目多数不具有这些优势,因此上市和被并购的案例较少。
3、资产证券化(ABS)。
资产证券化,是约定回购之外的主要退出渠道,其实上述IPO上市和上市公司并购也属于资产证券化。这里的ABS,是指将已进入运营期且现金流稳定的未来现金流资产,由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进行证券化,在资本市场发行,由投资人进行投资,回收现金后用以回购基金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实现基金的退出。ABS同样需要现金流充足的项目,至少现金流可以覆盖证券化融资利息,且ABS一般在运营期中期或以后启动,因此能否满足产业基金的退出要求,还有一定不确定性;也正是因为如此,产业基金通常会要求政府或社会资本方提供证券化前的阶段性担保,或回购承诺,以确保证券化失败后可以顺利退出。
4、长期资本回购。
主要是指具有公益性质或战略投资性质的长期投资人,回购产业基金持有的股权。这种回购也属于上述第三方回购,但通常是在基金退出后期才进行商定,在基金投资前一般并无长期资本提前介入。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符合入围要求;
二、基金的设立与准备,募集、登记、托管(必须托管)
一、前期尽调:政策规定的收集和整理;
二、PPP项目入库;
三、制定PPP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
四、风险识别及分配认证;
五、物有所值评估;
六、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就本项目、本级财政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七、项目采购:包括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评审、谈判文件签署。
八、各项文书的拟定;
九、项目公司组建及运营策划;
十、总体工作协调。
一、运营成本的管理及收益的落实
二、进入债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准备;
三、打通退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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