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公司的捐赠行为不应被鼓励


来自:PPP导向标     发表于:2017-03-02 23:14:45     浏览:322次

浅析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对PPP可能的影响

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那么,本次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做了哪些修改?对当前国内热门的PPP又有哪些可能的影响?


    首先,从整体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第九条进行了修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增加了“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对于PPP项目公司而言,是不是也应该鼓励其开展捐赠呢?笔者认为,PPP项目本身就是公益性的,特别是很多PPP项目的收益是依靠政府财政付费,政府财政又是老百姓和企业的税收,如果项目公司去捐赠,并计入所得税扣除,实际上是拿公帑为项目公司做广告,这是不公平的。因此,PPP项目公司的捐赠行为不应被鼓励,而应禁止


    过去很多地方出台的公用事业领域的成本规制办法,就明确了捐赠是不可以计入到PPP项目公司的经营成本中。比如《上海市供水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试行)》就明确“成本费用中不得列支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赞助、捐赠等非正常开支。”


    此外,笔者在跟一些投资人交流时,有很多社会资本方问,PPP会不会有重复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比如A公司投资B公司,B公司成立PPP项目公司,为项目公司的大股东。PPP项目公司的税后分红给B公司,B公司再给A公司分红,税后分红部分,B公司、A公司是否需要再纳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列入免税收入范畴。对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PPP项目公司税后分红给B公司,B公司再给A公司分红,如果B公司、A公司是公司制企业,税后权益分红部分不用再缴纳所得税。如果B公司、A公司是合伙制企业,则税后权益分红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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