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中标地铁PPP项目真的是逆天而行吗?!


来自:信贷白话     发表于:2017-03-23 15:38:28     浏览:301次

上周休假,我在祖国的大西南某地隐居,对于纷纷扰扰的“金融机构中标武汉地铁PPP项目”懒得出声。现转发几篇我认同观点的短文(我进行了删减),供大家参考。当然,三家银行中标方案的设计是有问题的,文末我有简短评论---白博主


我为金融机构中标地铁PPP项目点赞!


作者:张志晓 韩守升 转自:公司金融评论


一、从中国PPP发展的政策因素来看,发展PPP是因为资金问题

金融机构牵头竞标PPP项目是否有违PPP模式应从PPP项目发展的源头说起。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以往政府举债建设城市公用性基础设施的模式不再可行,PPP模式被适时推出,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相继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一系列支持PPP发展的文件。政府发展PPP的目标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目前情况下,PPP模式的能直接实现降低地方政府债务、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从PPP发展的经济因素来看,制约PPP落地的也是资金问题。


自2014年以来,全国各地的PPP项目大量涌现,但多数停留在磋商阶段。根本的原因还是资金无法跟上,解决PPP项目的资金来源问题成为PPP模式的核心问题。

PPP项目大量涉及工程建设等内容,目前在我国参与PPP项目比较活跃的是建筑企业,貌似PPP应该以建筑企业或管理类企业为主,建筑企业中标再去融资似乎是一种正常的模式。但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几十年,在没有PPP模式的时候已经广泛参与,对项目建设非常熟悉,如果仅是因为需要建筑施工就认为PPP应该由建筑企业主导,那还需要PPP模式吗?以传统的方式继续进行就可以了。而且建筑企业中标后,大多还要为建设资金而融资,制约PPP落地的并不是施工技术问题,而是资金问题。

贵阳地铁PPP项目和武汉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PPP项目由金融机构牵头竞标,则是一举解决了上述问题。与建筑行业竞标不同,金融机构牵头竞标首先解决的是资金问题,而后再去寻找合作的建筑企业。我国的传统建筑行业极其成熟,寻找一家合格的建筑企业并不难,这样一来,PPP项目落地的成功率就大大的提升了。

  

首先金融机构具有强大的资金调度能力,能根据项目情况募集大量的资金。有利于解决项目资金问题,降低资金成本,达到PPP节约公共资金的目的。

其次,在PPP项目中建筑企业看中的是施工利润,对项目本身的运营重视不足,而金融机构对PPP项目的投入、产出等管理能力的重视远比建筑企业高,对于甄别PPP项目,及科学建设、管理项目更加重视。

第三、金融机构有完善的,投资评价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而且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实行责任终身制,使金融机构对项目的评价和防范更加重视,有利于PPP项目的审慎开展。

四、从金融政策上讲,已经允许银行进行股权投资。


我国原来一直不允许银行持有股权,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无法持有PPP项目公司股权,对于银行竞标PPP项目造成了法律上的障碍。

2016年4月21日,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当然目前仅限于科创企业,并不适用于全部的PPP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通过信托等金融机构,经过一系列的结构设计进行。

总之,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竞标是优于建筑行业牵头竞标的,金融机构牵头竞标PPP项目并无不妥。

(作者:张志晓  韩守升)


金融机构中标轨道交通PPP项目,有何不可?


作者:林晓东,来源:PPP产业大讲堂

三家银行中标武汉轨道交通8号线项目的消息,在PPP业内引起一阵波澜,众多从业者纷纷发表评论,贬多于褒。早在贵阳地铁项目的评论中,笔者便有不同想法,借助武汉轨道交通此则消息,我想说上一句:金融机构中标轨道交通PPP项目,有何不可?

一、金融机构在PPP结构中起到了实质性作用

2015和2016的两个PPP年头,以建设企业为代表的社会资本方突飞猛进,大量抢占市场,俨然成为了PPP的绝对主力军。“投、融、建一体化”招标,“PPP+EPC”等模式已经成为了市场中PPP模式的主流。这给很多地方政府一种误解——建设企业承载着项目的主体工程和技术,才是真正的社会资本方,就连金融机构本身也不知不觉的认为自己就应该是建设企业提供配资的作用。然而,在大量交易结构中可以看出,往往是社会资本方中金融机构占有绝大部分,很多项目中已经超过了资本金部分的70%,而建设企业往往在资本金占有不到20%。尽管金融机构很多是以明股实债出现,但实际上其投资款是存在于整个PPP合作期限内的,且鲜有建设企业给予兜底保障(政府给予兜底保障属于违规行为)。因此,金融机构实际上起到的是真实投资的作用,稳定了项目公司的资本金。

二、从风险分担角度,金融机构实际上风险承担的更多

我们并不是对建设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有何质疑,而是要呼吁的是,绝对不能忽视金融机构的重要性以及在PPP中的实质性出资人地位。

三、金融机构缺少专业性并不能阻碍PPP项目的顺利实施

很多PPP业内人士认为,金融机构只有资金并没有其他专业技术和经验,如果自己独自作为社会资本方是难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的。这种想法偏于简单。就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传统工程的PPP项目,在国内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及维护等均相对成熟。就目前中国轨道交通的建设市场,既有中铁、中铁建、中建、中交等大型央企,又有北京城建、北京建工、上海建工、中煤三建等地方国企、还有一些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说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能够从事施工的建设企业比比皆是。PPP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没有施工资质和经验,但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收益的压力,项目公司将更加有意愿真正通过引入竞争,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定一个真正有经验、业绩、价格合适的施工企业,从而既进一步优化了施工企业的选择,又避免了某些施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内在操作造成假竞争的局面。因此,可以说引入真正的、纯粹的投资人,非但不是不专业,反而有助于项目采购流程的透明化,以及项目实施的优化。我们说“专业人做专业事”,是指真正从事某项业务时需要专业性人才或者机构,而并不一定非要是投资人本身就必须有专业性技术。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单独投标或者几家金融机构联合投标,是PPP的一个新的发展方向,是一种在深刻理解PPP后的正常模式。未来的PPP市场,必然会出现金融机构、建设企业、运营商等主力战舰百舸争流的局面,由此也必然使PPP呈现出全新的多维度、多视角、多元化的形态。

(本文作者:林晓东律师)



金融机构中标武汉地铁真的是逆天而行吗?


作者:郭友用,来源:泰和泰律师 

近日,三家银行中标武汉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PPP项目的公示一发布,迅速在各大PPP平台发酵,反对声一浪高过一浪,似乎真的是逆天而行,背离PPP真意,而且是离得那么远。

笔者认为看待新生事物,不应局限于所谓“规范的PPP”必须具有所谓“专业社会资本”这一个点上,应当既看到树,又看到森林。笔者不但不批判金融机构联合体中标地铁PPP项目,相反为其点赞。理由如下:

一、承担风险最大的参与者理应具有最大的控制权

PPP强调“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包括控制成本最低)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的风险分配原则,那么反过来,是不是承担相应风险的一方要对风险最具有控制力?地铁项目投资额巨大,专业的社会投资人中标必然主要依靠融资解决资金需求,甚至连项目资本金都需要融资,若股东不对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项目一旦运营失败,最终承担风险的是金融机构,可以说,在所有参与者中,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最大,但却对项目不具有最大的控制权,这公平吗?这符合市场经济中形成的风险分配原则吗?到底应该由专业社会资本牵头还是由金融机构牵头应该交由市场决定,不应该由政府文件规定,更不应该局限于咨询机构已有的固定思维,且由谁牵头不能成为被批判的理由。

不管是PPP项目或者是其它任何项目,社会投资人参与的目的一定是逐利,一定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能抛开市场经济规律而孤傲的、生硬的谈论PPP的惯常运作模式。承担最大风险的金融机构,理应具有控制权,这和公司法中的股权比例与表决权的关系是完全一致的。

二、国内真的有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专业社会资本?

放眼全球,香港地铁应当算是最成功的地铁运营商,但其盈利也是靠所配置的地铁周边的物业,在寸土寸金的香港,物业配置本身就是最大的红利,离开香港、离开周边物业,其也不可能盈利。再看国内其它地铁PPP项目,绝大部分是中铁、中交、中建以及部分省级建投集团中标,这些所谓专业社会资本真的专业吗?能举出一个成功运营并盈利的地铁项目案例吗?其他的所谓专业社会资本,可能比前面所列举的这些企业更缺乏经验吧?

三、在金融机构中标的地铁PPP项目中,难道真没有设计、建设、运营等专业力量的参与?


轨道交通的前期工作手续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其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需要综合考虑,协调一致,专业设计、建设、运营必不可少,这些常人都知道的知识,金融机构会不知道吗?我不相信金融机构会拿上百亿的资金当儿戏,更不相信他们会是派支行行长、大堂经理、理财经理去主导项目公司的管理。事实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金融机构中标后就没有专业力量的参与,所有的批判观点都是先入为主地认为中标社会资本中没有专业社会资本就推定实施过程中也没有专业力量的参与,这样的逻辑思维本身就不能成立且有失偏颇。

笔者相信,只要合同体系设计得当,控制条款设计到位,并严格管控执行,金融机构中标大型地铁PPP项目结果不见得就会那么悲观,甚至可以成为创新PPP参与模式的一个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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