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基金属于特殊型态的私募股权基金


来自:大效说法     发表于:2017-04-19 13:27:11     浏览:4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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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擅长从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尤其是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北交所挂牌、发债、PPP等法律服务。


由于PPP基金属于特殊型态的私募股权基金,因此讨论PPP基金相关问题之前,本书先于本章中讨论私募股权基金[1]的相关问题。所谓基金是指将募集的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用于特定的目的与用途,而实践中基金绝大部份的目的是为投资获利。而私募股权基金指得是将私下募集的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用于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以下就私募股权基金所涉及的相关概念


参照适用[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由此可知,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募集的手段:非公开募集,也就是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参照《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二、募集的对象:向合格投资人募集;第三、募集的人数:合格投资人累积不能高过200人。


和“私募”相对的概念是“公募”,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1条第2款前段的规定:“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由此可知,公开基金的募集方式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是:第一、募集的手段:公开募集;第二、募集的对象:不特定人;第三、募集的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区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实益在于,公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涉及到一般社会大众,因此公募基金监管的力度理论上应该会比私募基金[3]来得强。


  此外,界定“私募”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在于区分“私募”与“非法集资”的不同,一般“非法集资”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开宣传;第二、面向社会大众;第三、没有投资门槛,来者不拒;第四、许诺固定高额收益;第五、人数没有上限,越多越好;第六、组织设立没有备案;第七、没有银行托管,把钱汇入私人账户。

 

一个公司的成长一般可以区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创业阶段、成长阶段与上市阶段。由于公司在创业阶段经营风险较大,因此在公司创业阶段投资的基金称为创业投资基金,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在早期创业阶段投资公司,因此可以购得较为便宜的公司股份,未来如果创业投资基金成功退场,获利空间也相对较高。而在公司成长阶段所投资的基金称为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模式一般是在公司上市之前投资,待公司上市之后退出赚取股权的差价,因此有基金管理人说“不上市就上吊”,可见公司上市是股权基金很重要获利及退出的方式。在公司上市阶段投资的基金称为证券投资基金,它的获利模式和前两种基金一样是“买低卖高”,也就是低价买进股票高价卖出赚取价差,由于公司上市后经营较为稳定,因此获利不如前两种基金来得高。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是在公司上市前的成长阶段投资公司,因此我们说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对象是未上市公司。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对象是公司股权,需特别讨论的是私募股权基金可否对公司进行债权融资?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由此可知,投资合约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解释上可以包括债权。此外由于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的目的是以投资股权为主,因此解释上应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兼做债权投资,而不得专做债权投资较为合适。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2款前段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贷款通则》第7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以及《最高院民间借贷适用法律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企业之间除委托借贷、或是生产、经营的需要外,不得直接发生借贷关系,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只要不是以放贷作为主要业务,以债权投资项目以属合法。


  实践中经常看到私募股权基金采取“投贷联动模式”进行投资,常见的类型包括:第一、股东贷款模式,也就是基金投资公司股权后,再以股东身份投资公司债权;第二、委托贷款模式,也就是基金投资公司股权后,再以委托借贷模式投资公司债权;第三、“银行+基金模式”, 也就是基金投资公司股权后,再由基金的合作银行对公司办理直接贷款。

大效说法

王效律师组建了由多名律师、律师助理构成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团队,团队配合默契,合作高效。团队律师已累计为十余家私募机构提供设立、重大变更、常年法律服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挂牌新三板、定向增发法律服务,同时为多家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服务公司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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