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PPP政策汇总(二)


来自:陕西华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表于:2017-06-13 13:30:26     浏览:434次

2015年8月3日,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发布

“意见”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着眼当前、惠及长远,将停车管理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和从严控制出行停车,以停车产业化为导向,在城市规划、土地供应、金融服务、收费价格、运营管理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有效缓解停车供给不足,加强运营管理,实现停车规范有序,改善城市环境。同时,意见“鼓励”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加快推动投资主体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研究设立引导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提供支持。

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了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目标: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并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

2015年8月10日,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发布

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加强融资模式创新研究,大力发展包括大型成套设备金融租赁等非信贷融资模式,满足重大项目建设融资需求。积极发挥信托功能,支持铁路发展基金募集。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盘活重大项目信贷资产。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拓展重大工程建设的融资渠道和方式。

2015年8月11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

“意见”倡导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设立中国旅游产业促进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支持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旅游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家重点旅游景区、“一带一路”及长江经济带等重点旅游线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态旅游开发和乡村旅游扶贫村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支持力度。

2015年8月12日,水利部发布

水利部关于印发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出了依法管理,创新机制,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运营模式,激发市场活力。抓好项目实施。根据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目标任务,城市水利(水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细化制定实施计划,优化项目安排,合理确定项目实施进度。认真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抓好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加强新技术推广运用,做好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整合,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2015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了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方案的制定策略,要求遵循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相关规定,税收方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并依据财政部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适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地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纳入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并加强对贷款用途的跟踪管理,并依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将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2015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本“意见”旨在推动创新经营模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快业务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提升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

2015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新规定执行,包括: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其他工业项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2015年9月22日,农业部发布

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通知”指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休闲农业的服务力度,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帮助经营主体解决融资难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多种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在符合条件的地区稳妥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集体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休闲农业的信贷支持。探索休闲农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休闲农业企业上市。探索新型融资模式,鼓励利用PPP模式、众筹模式、互联网+模式、发行私募债券等方式,加大对休闲农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协调利用扶贫小额贴息贷款、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等,引导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参与项目开发;探索以旅游资源、扶贫资金等入股方式,使贫困群众在项目发展中获得资产性收益。

2015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意见”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其中包括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主要内容有:优化政府投资方式,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适时对价格和补贴进行调整。组合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参与国家重点工程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使投资者在平等竞争中获取合理收益。加强信息公开和项目储备,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2015年9月25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

206个项目入选作为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总投资金额6,589亿元。并移出了首批30个示范项目中未符合PPP项目模式的项目。

2015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充电基础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各地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015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海绵城市需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在融资方面,本意见要求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2015年11月17日,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建设部发布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

通知要求: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各地应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推进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2015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2015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

适应消费结构升级需求,加大对社会投资的引导,改造提升城市老旧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改善城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基础设施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中城市停车场、立体停车库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市场化融资手段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对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购买养老、健康、体育、文化、社区等服务,扩大市场需求。

2015年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消费新热点、消费新模式为主要内容的消费升级,将引领相关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迅速成长,拓展未来发展新空间。在金融支持方面,“意见”指出:需推动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法规体系,创新政府投资与市场投资的合作方式,明确并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责利关系,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新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资。

2015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其中,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

2015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

综合信息平台是全国PPP项目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托互联网通过分级授权,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实现项目信息的填报、审核、查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PPP项目相关信息,分享PPP有关政策规定、动态信息和项目案例。综合信息平台按照项目库、机构库和资料库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库用于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级PPP储备项目、执行项目和示范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关键信息;机构库用于收集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与专家、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参与方信息;资料库用于收集和管理PPP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指南手册、培训材料和经典案例等信息。

2016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压减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回。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2016年2月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2016年2月2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和政府补贴、监管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根据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不同特点,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中包括试点申报评审流程、评审内容、实施方案编制和其他说明事项。

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

鼓励中国企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境外项目合作。推动工业企业用好“外保内贷”政策,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支持国内工业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及产能合作重点国别企业开展多方面合作。

2016年2月25日,财政部办公、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发布

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印发《2016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规定试点选择流程,评审内容,实施方案编制和其他说明事项

2016年3月22日,深改组发布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强调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要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放宽放活社会投资。要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要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

2016年4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布

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

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依法依规、竞争择优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

2016年4月1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

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

给予PPP项目简化审批、财政补贴等政策促进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能源领域推广PPP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2016年4月1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

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

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国家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建立环境保护PPP中央项目储备库,并向社会推介优质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开发性金融资金、中央拨付的各类环保资金等将优先支持环境保护PPP项目的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并结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治理任务的需要,紧紧围绕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建立重点推介项目库,上报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会同有关部门建立PPP项目绿色通道、部门联批联审一站式服务,制定支持性政策措施,确保高质量PPP项目的顺利实施。

2016年4月19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引导和鼓励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民间资本的参与可以对地方财政压力起到了很大的缓解作用,面对庞大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政府部门可以不再面临一次性提供大额资金投入而带来的财政困境。但是政府仍需要负责前期的拆迁和一级开发工作,民间资本主要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和回迁房建设等工作。政府通过土地招拍挂的收益和财政补贴的方式保障民间资本获得合理的回报水平。

2016年5月23日,国务院发布

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

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的方向,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大幅放开服务业市场,促进民办教育、医疗、养老、健身等服务业和文化体育等产业健康发展,多渠道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

2016年5月30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发布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PPP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1.稳妥有序推进PPP工作;

2.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

3.扎实做好PPP项目前期工作;

4.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

5.着力提高PPP项目融资效率;

6.强化监督管理;

7.加强PPP项目信息公开。

2016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2016年6月12日,财政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二十部委发布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二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联合启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项目申报筛选注重与我国“十三五”期间重大问题、重点项目有机衔接,鼓励行业破冰、区域集群和模式创新,推动实现行业引领、区域带动和创新示范效应。

2016年6月18日,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发布

关于推动交通提质增效提升供给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

提出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及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力度。研究创新中央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的投资模式,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各地要结合实际,给予倾斜支持,同时做好项目建设资金配套。

2016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制定政府支持政策,从财税、投资、创新等方面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给予必要支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基础工程、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鼓励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开展合作,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社会众包等方式,实现健康医疗大数据领域政府应用与社会应用相融合。充分发挥已设立的有关投资基金作用,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热情,鼓励创新多元投资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

2016年6月27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畅合作各方项目对接渠道,助推更多项目实现融资和落地实施,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相关要求,财政部、环保部就组织申报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介项目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通知提出,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将下述领域的优质项目作为重点推介对象:1.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2.湖泊水体保育、湖滨河滨缓冲带建设、湿地建设等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3.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河口海岸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整治;4.水环境保护监测体系;5.其他水污染防治项目。

2016年6月29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布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畅合作各方项目对接渠道,助推更多项目实现融资和落地实施,对组织申报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介项目的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时间、推介安排、联系人等事项予以明确,保障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介工作顺利推进。

2016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布

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参与开发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优先在基础设施、资源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开发区将基础设施、公益性基础建设项目及产业招商等服务项目整体外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改造运营。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文化等服务购买范围。

2016年7月3日,保监会发布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保监会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进行了修订,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宽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资模式。

2016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要努力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准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出台有效举措,促进公平竞争。要针对自行出台的政策,开展全面自查,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快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

2016年7月17日,财政部发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PPP项目“真伪”,《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严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建设-租赁-移交等运作方式,将原有融资平台建设项目包装成PPP项目,直接与政府签订PPP合同,规避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也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变相融资,规避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

关于土地,《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政府方可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参与PPP项目。特殊情况下,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但用于项目相关配套开发用地除外。

关于项目公司的融资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三点:

一是PPP项目在实施运营全过程中形成的项目公司的负债不得移交给政府。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PPP项目债务识别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二是在确保项目能够持续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可以通过PPP项目经营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再融资。项目公司以项目经营权、项目资产进项抵押、质押,以及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留置权、担保权益的,需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

三是严禁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以及借助抽屉协议将项目运营返包政府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关于PPP的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从采用法律法规和信息透明化双层管理手段。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于没有及时足额向社会资本支付政府付费或者提供补贴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办理。经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的,由上级财政直接从相关资金中代扣,并支付至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从信息公开的角度,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8月30日,发改委发布

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提出以下要求:

1.充分认识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的重要意义;

2.加强项目储备;

3.推行项目联审;

4.做好项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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