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那么PPP模式与传统的政府融资模式有什么区别呢?
理论上来说,PPP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的关键区别,在于社会资本(民资)是否有机会参与传统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如发电厂、自来水工程、土地一级开发等),分享决策权与收益权。
PPP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形式上的区别?
根据近期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下发的文件来看,PPP和传统政府融资在形式上的区别极为繁复,细枝末节实难尽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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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要抓住整体脉络,仅需把握一点——融资主体的区别,通俗来讲就是“谁来借钱”的问题。从“传统政府融资模式”到目前的PPP,融资主体经历了如下变革:
第一阶段
政府自身作为融资主体。具体操作方式为中央政府发行国债(以前的国库券)。请注意,最开始国内的地方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等级政府)是不能作为融资主体的,地方政府债券(又叫“市政债券”)近期才开始试点。
第二阶段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融资主体。具体操作方式为地方政府出动自家人马组建公司(所谓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借钱(或者发行债券),进行投资建设。
第三阶段
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具体操作方式为融资平台独资或合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采用BT、BOT等形式进行投资建设。请注意,上述方式可归类为广义的PPP,社会资本在这一阶段也开始有机会参与投资过程(采用参股项目公司的方式)。
第四阶段
混合所有制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也就是时下流行的狭义PPP模式。具体操作方式与第三阶段类似,但狭义PPP形式的关键点在于融资主体一定是混合所有制,或者说一定要有非当地政府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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