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可以享受那些税收优惠——以污水BOT项目为例


来自:PPP这群人     发表于:2018-01-07 08:13:32     浏览:267次

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PPP的重要措施,我国也出台多个财税政策积极引导环保事业的发展方向。我们结合首届财务测算培训班学员的问题,以污水PPP项目为例进行分析,为PPP各参与方合理选用财务测算税务条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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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污泥行业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污水处理劳务应当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此基础上,财税〔2015〕78号文进一步规定了污水处理增值税享受70%的即征即退政策,除此之外,如项目涉及污泥处理、再生水销售,以及如项目甲方或社会资本参与方如有能力提供混凝排水管,则还可以分别享受即征即退50%与70%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应税劳务

税率

增值税税收管理

应税劳务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17%

即征即退70%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污水处理劳务

17% 

即征即退70%

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其中,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混凝土排水管

17% 

即征即退70%

水泥混凝土排水管,又称下水管,用于建设排除污水、雨水的下水道,排水管在生产时夹入钢筋的称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不夹钢筋的称无筋混凝土排水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再生水销售

17%

即征即退50%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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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公司如何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优惠?

(1)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先按照100%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之后根据符合相应即征即退纳税人的主动申报,将部分增值税税款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2)是否需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目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实行“先退税后评估”的管理措施,但仍应施行备案+审批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基本来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当符合以下四点,一是纳税主体符合、二是产业方向符合、三是准确核算并上缴税款、四是退后评估无异常。

第一,纳税主体符合,即PPP项目公司应当是一般纳税人,且纳税信用评级应当为A、B级,如果新设项目公司运营当年无法被评定为A级,应当尽量争取B级;第二,PPP项目公司综合利用资源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要求;第三,准确核算并上缴税款,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准确核算即征即退应税劳务与货物的的营业收入额、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每月按正常流程进行纳税申报,之后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申请办理退税;第四,退税后的评估无异常,即主管税务机关在退税后对纳税人的销售额变动率和税税负率进行退税后评估后没有发现异常,且在对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名单进行公示期间没有发现异常。

(3)   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应退增值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退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增值税退税

贷:其他应收款

(4)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随征的税费是否同时退还?

PPP项目合作期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根据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并缴纳的,但项目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后,其随征的附加税税费应当予以返还吗?根据财税〔2005〕72号的规定,随增值税一并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一律不予返还。因此,虽然PPP项目公司可以获得应纳税额70%的增值税退税,但与此对应的附加税仍应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100%%为基数缴纳。

文件名称

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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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甲供材料简易计税?

(1)   什么是甲供材料?

甲供材料即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是指PPP项目的参与方出于一定的考虑,约定在建设阶段由发包人提供全部或部分材料;对于却有需要甲供材料的,应在合同中设置清单约定哪些材料和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哪些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谁采购的材料,谁负责保证其质量。

(2)   甲供材料的简易计税有哪些特点?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可以自行根据实际业务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与一般计税方法相比,甲供材料简易计税有以下特点:第一,甲供材料简易计税不是税收优惠,而是一般纳税人根据甲供材料的实际业务情况对计税方法的选择,那种计税方法更划算是没有标准答案的;第二,甲供材料的简易计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但备案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的认可。这是因为我国税法征管的基本原则是基于纳税人的主动申报,当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错误的选择了甲供材料简易计税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退还多缴税款或有权要求查处征补;第三,一次备案,完整保留所有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实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一次性备案制度,之后为其他应税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无须再次备案,但应当保存全部合同资料,以备检查;第四,加工材料简易纳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   甲供材料简易计税,对甲供材料的比例有什么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虽然目前在实践中,如何36号文中的全部和部分工程有不同的意见,但从税务机关的施政意见来看,较为倾向于从宽解释,即不严格限定比例,从这个角度来说只要甲方提供一根钢筋、一车混凝乙方就可以选择甲供材料简易计税;另要注意的是,乙方使用甲供的水电动力,同样构成甲供材料,可以因此选择甲供材料简易计税。

(4)   谁可以作为甲供材料的“甲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由此可知,甲供材料中,合格的甲方应当是项目的建设单位,PPP模式下的建设单位通常由项目公司承担,因此PPP模式下加工材料的甲方通常是项目公司。

(5)     乙方选择简易计税是否需要甲方的同意?乙方是否应当选择简易计税?

乙方可以自行选择甲供材料简易计税,不需要征得甲方的同意。即便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选择甲供材料简易计税,乙方也仅需就合同违约承担责任,甲方无权因此阻碍乙方对计税方法选择的权利。

根据财税[2016]36号,“甲供材”模式下,乙方可以自主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或简易计税办法,但是否应当选择,则应当从乙方角度切实考虑。传统模式下甲方乙方之间如何选择简易计税可能会造成各自税收成本的冲突,但在PPP项目下,如乙方同时是项目公司的股东,或均属于同一社会资本控股的子公司,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赋临界点并辅以统一税务筹划,从而决定是否采用甲供材模式。

文件名称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现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四条 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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